第 3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Nascente de Luz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sete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Nascente de Luz",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名稱、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社乃屬非牟利組織,定名中文名稱為“光源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Nascente de Luz”,英文名稱為:“Spring of Ligh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社”),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例管轄。

第二條——會址

(一)本社社址暫設於澳門大興街100號祐明大廈地下(A11)單位;

(二) 經本社理事會的決議,本社社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社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社團組織。

第二章

宗旨及目標

第四條——宗旨及目標

本社為非牟利性質之慈善團體,宗旨及目標為:

(一)全人關懷個人、家庭、團體、機構及社區整合性一站式綜合性多元化服務。

(二)關注離校中輟學生、青少年、兒童、男士及婦女。

(三)提供求助者家庭問題、偏差行為之青少年輔導服務,婚姻諮詢之男士服務、協助單親家庭服務、婚姻受害者或其他有需要之求助者提供24小時諮詢服務。

(四)與政府機構及民間團體機構連結統整資源共享機制,建構一站式離校中輟生青少年預防治療支援通報系統網絡資源中心,與政府、學校、青少年院舍及社區提供綜合性服務。

(五)支援協助本澳及非本澳以外地區,提供急迫性之天災人禍不幸之突發事件的應變處理專責小組,做為國際人道關懷救援行動,共同為地球村貢獻盡一份力量。

第三章

財產及資源

第五條——財產及資源

(一)推動會務時所收受或取得的所有財產及權利。

(二)接受政府、私人機構及個人所給予的任何資助、捐獻、贈送、批給、遺贈及遺產等。

(三)以其他途徑及方式取得到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四)來自本社活動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本社財務由財務長負責管理,並設立專用帳號及特設專案專用帳號。

第四章

組織架構及功能

第六條——組織架構

本社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長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條——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通知。而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進行議決。如人數不足,得隔一小時後再行召開,此時若有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會議有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二)經理事會議決或經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提出要求時,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監事。

(二)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十五條——確保和維護本社的創會宗旨,以及釐訂本社的工作方針及策略。

第十六條——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資產負債表,以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並聽取監事會提交之相關意見書。

第十七條——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十八條——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以及將其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有關之決議案必須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贊成票通過。

理事會

第十九條——本社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七至十五人組成,其組成須為單數,管理社內日常事務及對外事務機構,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財務長一人及理事三至九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候補理事二人,亦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第二十一條——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

提交聯席會議通過本社章程、補充規定、內部規章的修訂,組織架構的變更及本社解散提出建議。訂定本社的內部規章,以及通過有關的運作規定。

第二十三條——確保領導及維持本社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及賬目結算。

第二十四條——編訂本社的週年報告及報表,與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籌募活動所需的經費,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設立和保持會計管理制度,以確保本社的財產及財政狀況能隨時得到準確及完整的反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社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人。另設候補監事一人。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社章程進行監督。

(二)稽核監察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的年度計劃預算,以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須派員參加每一次理事會議。

(五)監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六)定期審查本社的賬目、會計紀錄,以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五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三十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社舉辦的文化交流聯誼、培訓獎勵計劃及活動。

(三)向本社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社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六章

會徽

第三十一條——黑白及彩色會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社章修訂

本社社章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對本章程不完善之處可以在會員大會上進行修改,修改草案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三人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社的動產、不動產的產權,未經會員大會授權,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和轉移。

第三十四條——對違犯本章程之會員,違犯澳門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會員,道德敗壞影響本會聲譽之會員,本社可以除名。

第三十五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例所管轄。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Southern Music Association of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nove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Southern Music Association of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南音社;

英文名:Southern Music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若會長缺席,由副會長代其職權。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總務一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Peking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sessenta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Peking",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Peking》,英文名稱:《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本會辦公地點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六百九十三號大華大廈十五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北京大學(包括西南大學、燕京大學、中法大學、和院系調整時併入北京大學的其他院校)之畢業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機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或協商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九條——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構成員;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秘書等二至八人。

四、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五、召開會議通知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15天以掛號信方式寄往各會員住址、或透過在本地報章刊登啟事方式代替之,召開會議通知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

第十條——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等十六至五十六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聯席會議決議;

2. 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 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提出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會議要至少半數理事出席才可舉行。

五、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各部門負責人由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民主協商產生。

第十一條——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等四至十六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民主協商產生,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權限為:

1. 監察會章之執行及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年度財務報告;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正、副會長認可,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如下:

一、本會會員會費和捐助;

二、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四條—— 一、本會的支出由理事會決定。

二、理事會得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戶口,由理事會決議簽署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 Empreiteiro de Elevador e Escada Rolant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oito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 Empreiteiro de Elevador e Escada Rolante de Macau", do teor seguint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澳門電梯及電扶梯承辦商協會,英文譯名:Macau Lift And Escalator Contractors Association,葡文譯名:Associação do Empreiteiro de Elevador e Escada Rolante de Macau。

(一) 澳門電梯及電扶梯承辦商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以電梯 (包括液壓電梯,餐梯,載貨電梯等)及電扶梯(包括自動人行道等)的製造、安裝、維修、經營、設計、研究等機構自願結成的全澳門電梯行業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澳門政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電梯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作好雙向服務,推進澳門電梯工業水平及行業技術進步。提高有關從業員作業、乘客及公眾等安全。

第三條—— 本協會的會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珠光大廈7樓A-B室。

第二章

事務範圍

第四條—— 本協會的事務範圍:

(一) 協助政府部門制定及完善電梯行業有關法例;

(二) 開展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推動電梯行業發展;

(三) 舉辦電梯技術講座,組織各類培訓班;

(四) 開展同國內外電梯界的聯繫,組織對外技術交流和合作;

(五) 研究和解決行業普遍關心的問題,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意見;

(六) 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本協會採取公司會員制。

第六條——凡是從事電梯的製造、安裝、維修、經營、設計的生產商或其委托的公司,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參加本協會的公司需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 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察權;

(三)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 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取得有關信息資料;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四) 大力支持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積極提出改進本協會工作的建議;

(五) 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多次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研究行業面臨的重要問題,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最少提前7天以書面通知會員。因特殊情況而需增加,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因特殊情況而舉行會員特別大會需有2/3或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3/4或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任期2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各一名職務。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討論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聘請名譽理事;

(五) 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 領導本協會各項工作;

(七)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須有4/5或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3/5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關會議記錄需通告各會員。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可連選連任,任期年限2年,但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如超兩屆者必須經會員大會3/4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

(二) 監事會由5名會員組成,監事不得兼任理事職務,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三名;

(三) 監事長可連選連任,任期年限2年,但一般不應超過兩屆,如超兩屆者必須經會員大會3/4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四) 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3/4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五) 監事會議須有3/4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 監察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則;

(二)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 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 利息。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入會費為澳門幣捌仟圓,會費為每年澳門幣貳仟圓正。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事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澳門政府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及審計機關的監察,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有關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公司、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及會員大會表決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條—— 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附上本協會的會徽。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Instituto de Estudos de Macau Artes de Escultura de Pan H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sob o número cinquenta e seis barra dois mil e dois do maço número um,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o "Instituto de Estudos de Macau Artes de Escultura de Pan He", do teor seguinte:

(一)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潘鶴雕塑藝術研究會”;

葡文名:“Instituto de Estudos de Macau Artes de Escultura de Pan He”;

英文名:“Pan He Sculpture Art Institute of Macao”。

會址位於澳門美副將馬路11-O號嘉華閣15樓J座。會址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遷往其他地點。

(二)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的私法人實體。其宗旨是推動澳門雕塑藝術的發展,並聯絡海內外的美術團體進行文化及學術研究的交流,提高澳門文化形象。

(三)主要任務及業務範圍:

1.籌劃雕塑大師潘鶴作品捐贈,予澳門政府作永久陳列;

2.籌劃澳門潘鶴雕塑藝術館;

3.籌辦澳門潘鶴雕塑藝術國際研討會;

4.組織潘鶴雕塑藝術研究和有關著作的出版工作;

5.邀請國內外優秀美術家來澳考察、交流、講學及舉辦展覽等活動;

6.開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的活動。

(四)存續期

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五)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源為:會員繳交之入會費、每年度之會費、公共機關/私人機構或會員的捐贈或其他任何實體的捐助。

(六)會員

凡從事美術工作或對雕塑藝術有興趣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和履行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會員分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1.普通會員:

A.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及具表決權;

b.選舉及被選擔任本會各項職位;

c.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根據章程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

e.對本會之活動提出建議及意見。

B.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和內容規章,以及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

b.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度會費;

c.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2.名譽會員:

由本會邀請本澳或國內外知名人士為名譽會員。凡名譽會員毋需繳交會費,也無選舉與被選舉權。

(七)本會之領導機構

本會之領導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1.會員大會:

A.組成、召集及決議:

a.會員大會由所有具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具最高權力,應由過半數出席會議之會員表決通過;

b.會員大會是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持,委員會三或五人,由本會會員投票選出;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集。若由理事會、或五分之一會員提出,可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d.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應於開會前十個工作日以函件郵寄給各會員,此通知應明確指出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程序。

B.職權:

a.決定本會的會務方針及活動計劃;

b.制訂及修改本會規章;

c.選舉會員大會的執行委員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d.確定每年會費及入會費;

e.討論並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預算;

f.決定本會資源的使用方式。

2.理事會:

A.組成及決議:

a.理事會由三至十一單數會員組成。理事會的決議應由多數贊成才可通過;

b.理事會的成員是由會員大會具選舉權的會員選出。

B.職權

a.管理及代表本會;

b.執行會員大會所作出的決議;

c.編制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下年度之活動計劃及預算,將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之事務;

e.核准新會員之申請並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3.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查核本會賬冊,並對本會每年帳目報告提出意見。

(八)附則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九)會章

Está conforme.

Primeir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A Primeira-Ajudante, Ivone Maria Osório Bastos Yee.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a Amizade e Cultura Chinesa da Juventude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d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章

名稱、總部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Amizade e Cultura Chinesa da Juventude de Macau”,中文名稱為“中華青年友誼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Chinese Youth Friendship and Cultural”,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大馬路廣華新村第七座16樓“C”。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加強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2)舉辦文化交流活動;

3)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4)愛國愛澳。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 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

第八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 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或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理事會

第十二條——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十名理事組成。

二、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f)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g)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監事會

第十四條——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及其他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七條——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is. - O Notário, António J. Dias Azedo.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有關萬通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

於條款(1)釋義

原文為:

“資產淨值”就參與計劃而言,指該參與計劃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指任何參與計劃的單位按照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單位;

修訂為:

“資產淨值”就基金而言,指該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文意另有規定,指該基金的單位按照第8.3條款條文計算的單位;

於條款(9)單位的發行

原文為:

9.3 認購金額在參與計劃中不得進行 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中任何參與計劃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別的決定。

修訂為:

9.3 認購金額在參與計劃中不得進行任何投資,直至單位按發行價的首次發行完成為止。本基金中任何參與計劃之單位應於本管理規章實施後按發行價首先發行,除非管理公司另有別的決定。在本管理規章實施日每單位資產淨值為澳門幣10.30或等同港元10.00。

原文為:

9.6 賣出差額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額及參與計劃的最高賣出差額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修訂為:

9.6 賣出差額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賣出差額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參與計劃的最高賣出差額為每單位發行價的8%,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於條款(10)單位的贖回

原文為:

10. 3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及參與計劃的最高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修訂為:

10.3買入差價會由管理公司保留或支付予管理公司,由其絕對使用和受益。管理公司現時徵收的買入差價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參與計劃的最高買入差價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5%,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於條款(12)管理公司和受寄人的報酬

原文為:

12.1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修訂為:

12.1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2%(年率),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原文為:

12.2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修訂為:

12.2就受寄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受寄人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每次交易美金90元及資產淨值的0.12%(年率),但管理公司可不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借方

澳門幣

貸方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會計主任
鄭繼光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經理
陳國光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零零一年業務概略

二零零一年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保費收入為MOP10,621,512,扣除開支及賠償後,淨收益比去年增加約46%至MOP1,989,104。主要原因是承保策略調整後賠償大幅減少及有效控制成本的成果。公司未來發展將繼續在質與量平衡的前提下,積極發展一般保險業務。

經理
陳國光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致:閩 信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全 體 董 事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完成審核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賬目,並已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就該份賬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作一比較。編製帳目摘要為 貴保險公司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賬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賬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 貴保險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賬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賬目一併參閱。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註冊核數師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於澳門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02

O Administrador,
Alex Li
Branch Manage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donis Ip
Vice 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