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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8/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羈留病房(仁伯爵綜合醫院)之保安系統訊號傳回澳門監獄工程(0066-PT/EPM/2002)”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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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澳門監獄更換鐵網工程(05-OB/EPM/2001)之合同。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