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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02號廉政專員批示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茲授權予本公署顧問胡家偉參與領導所有屬本公署職責及權限所針對範疇內的犯罪的偵查工作。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四日於廉政專員辦公室

廉政專員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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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