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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教員:

——公證員 馮瑞國;
——私人公證員 Maria Amélia António;
——私人公證員 Frederico José Estanislau Coutinho Rato;
——私人公證員 Ana Maria Ferreira Soares da Silva;
——私人公證員 Ana Maria Faria da Fonseca;
——私人公證員 Ricardo Colonna D'Istria Sá Carneiro;
——行政法務司顧問 José António de Mattos Chaves Pinheiro Torres。

二、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教員的報酬為每小時澳門幣一千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9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學士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實習員:

葉少芬;
譚綺君;
郭健雄;
簡靜霞;
梁偉
鍾柳仙;
盧映霞;
陳維威;
梁鳳明;
陳裕富。

二、上述定期委任為期兩年,自培訓課程及實習開始之日起算。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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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