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的權限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該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於根據本批示第一和第二款規定作出之行為,得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

五、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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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的權限轉授予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二、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該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於根據本批示第一和第二款規定作出之行為,得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

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其主席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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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准許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的權限轉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決議將該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於根據本批示第一和第二款規定作出之行為,得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

五、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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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