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094

  • 委任一名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Maria Isabel Fonseca Monteiro Pinheiro de Lima為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MOP 6,600.00)。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4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094

    • 委任一名政府駐澳門賽馬會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浩然為政府駐澳門賽馬會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MOP9,200.00)。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094

    • 委任一名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世傑為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代表,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MOP 6,600.00)。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095

    • 任命組成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的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期一年。
    相關類別 :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之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之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李燦烽——土地工務運輸局;
    羅銳榮——經濟局;
    林美美——勞工暨就業局。
    (三)非常務委員:
    劉仕堯——民政總署;
    莊綺雯——財政局;
    陳綺華——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馬耀榮——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2

    刊登日期:

    2002.3.13

    版數:

    1095-1096

    • 宣告為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而進行的開考接受報名。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而進行之開考,自本批示公佈時起二十日內接受報名。

    二、典試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三)項所指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組成。

    三、典試委員會主席由上述教學委員會主席擔任。

    四、按照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修讀該課程的學費定為澳門幣5,000元,報名費為澳門幣500元;該等費用撥作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的收入,而舉辦該課程的開支由該公庫承擔。

    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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