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8/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及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合同的規定,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5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得勝斜路,其上建有編號分別為93、99、107及121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取消商業用途的土地面積及更改作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土地面積。該批給受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5/SATOP/96號批示規範。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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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207.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17/200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

鑑於:

一、透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5/SATOP/96號批示,對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859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得勝斜路,其上建有編號分別為93、99、107及121號樓宇的土地的修改批給作出規範,當中包括將建有編號為107及121號樓宇的土地由無償方式轉為以有償方式批給澳門教區,以及在經嗣後批准後由該實體轉讓予Alberto Dias Ferreira與 Thomas Too,並由其再轉讓予Chio Ho Cheong。

二、其後,透過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3/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根據受第75/SATOP/96號批示約束的修改合同所訂定的條件,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

三、根據上指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用於興建一幢17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

四、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承批人把一份修改建築的計劃提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當中包括取消用作商業用途的面積及更改作住宅及停車場用途的面積,根據該局局長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個別技術條件的限制。

五、基此,展開修改合同的程序,由於當中並無增加建築面積,故土地工務運輸局認為無須訂定任何附加溢價金。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修改批給的條件,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由Chen Wei及Tang Baoqi,兩人均為未婚,成年,居於澳門布魯塞爾街 Hang Kei Fa Yuen 大廈,I座,四字樓“E”,以新建泰置業有限公司的董事並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兩人的身份及權力已經 Gonçalo Pinheiro Torres 私人公證員核實。

第一條

根據已核准的建築工程修改計劃,該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得勝斜路93、99、107及121號,面積859(捌佰伍拾玖)平方米,受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75/SATOP/96號批示規範的土地批給合同第二條款的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1.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 面積6,968平方米;

停車場: 面積2,052平方米。

3.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葡文版本

第99/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合同所載期限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殷皇子大馬路、羅保博士街及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交界,面積2,225平方米,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溢價金的繳付條件。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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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1448.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1/200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幸運神發展有限公司。

鑑於:

一、透過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5號批示,對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殷皇子大馬路、羅保博士街及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交界,面積2,225平方米,用作興建一幢30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商業、寫字樓及停車場之用的樓宇的土地修改批給合同作出規範。

二、該不動產已竣工一段時間,但由於仍未繳付上指合同第七條款規定的部分首期溢價金和餘下的全部六期溢價金,故未獲發給使用准照。

三、誠然,根據財政局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寄給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函,承批人只繳付了規定金額的其中澳門幣39,000,000(叁仟玖佰萬)元,因此,根據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計算所得,拖欠溢價金連同遲延利息共尚欠澳門幣170,395,462(壹億柒仟零叁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

四、因此,為解決該情況,土地工務運輸局與承批人的代表展開多次接觸,最後前者提出建議,以實物繳付所拖欠的溢價金及遲延利息,即把該大廈的寫字樓和停車場的建築面積交付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該建議獲承批人接納。

五、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制定了修改合同的擬本,根據二零零一年七月五日提交的聲明書,承批人接納該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於同一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上指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1冊第132頁第19681號,並以承批公司的名義登錄於F-11K冊第40頁第2482號。

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將合同的修改通知承批公司。根據由Ma Tak Yin,已婚,居於澳門民國大馬路26號5字樓B,Sen Kwai Hing及Leong Sio Kei,二人均為未婚,成年,分別居於澳門上海街175號18字樓F及廣州街無門牌編號,怡安閣21字樓A,第一人以申請公司中的A組經理身份及其後兩人分別以申請公司中的B組及C組經理的身份代表Sociedade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Lon, Limitada及 Comércio Externo Iong Fong, Limitada於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署的聲明書,承批公司明確接納修改的條件。根據附於聲明書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趙魯核實。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殷皇子大馬路、羅保博士街及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交界,面積2,225平方米,受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第十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43/SATOP/95號批示規範,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9681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F-11K冊第2482號的土地的批給修訂合同所規定的溢價金繳付條件。

2. 鑑於上款所述,上指合同的第七條款修改如下: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澳門幣146,666,748(壹億肆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

1) 澳門幣39,000,000(叁仟玖佰萬)元已於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繳付;

2) 餘款金額澳門幣107,666,748(壹億零柒佰陸拾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連同本金利息澳門幣12,936,830(壹仟貳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元及遲延利息澳門幣49,791,884(肆仟玖佰柒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由第43/SATOP/95號批示訂定的每期分期供款到期日起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計算,總金額為澳門幣170,395,462(壹億柒仟零叁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透過交付以下無附帶責任或負擔的實物繳付:

2.1.) 辦公室用途的建築面積10,174(壹萬零壹佰柒拾肆)平方米,相當於三字樓至七字樓的所有獨立單位,以及八字樓兩個以字母“ B”和“ C”標示的獨立單位;

2.2.) 停車場用途的建築面積2,225(貳仟貳佰貳拾伍)平方米,位於第三層地庫,相當於67個泊車位。

第二條

乙方的特別負擔為:

1) 發出使用准照後,立即交付受第43/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七條款第二款現行文本所指的全部辦公室獨立單位及停車場;

2) 發出工程竣工證明書後九十日內,進行轉讓本合同第七條款第二款所指建築面積及用途之獨立單位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包括物業登記局的物業登記及財稅廳的房屋登錄。

第三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葡文版本

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續後數條,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合同期限及條件,以免除公開競投及租賃制度批出一幅總面積140,78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之間,由路氹城計劃G300、G310及G400地段組成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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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96.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0/200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東亞衛視有限公司。

鑑於:

一、透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向建設發展辦公室遞交的申請書,總址設於香港的上市公司–麗新發展有限公司申請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出一幅面積約100,000(拾萬)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之間,由路氹城計劃G300、G310及G400地段組成的土地,以便興建一設有旅遊娛樂配套設施的電影製作中心。

二、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同為上市及屬於麗新集團的豐德麗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利用計劃,按照該計劃,有關的工程將分為兩期進行,其中第一期在最初申請的土地上進行,第二期在一幅面積約40,900平方米的土地上進行,用作將來擴建該中心及興建員工宿舍之用。

三、考慮到該大型建設的創新性,以及落實該大型投資計劃可帶來龐大的經濟及旅遊利益,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因此,建設發展辦公室對批准該申請發出贊同意見,並建議了批給可採用的條件,有關建議已獲得行政長官的核准。案卷於稍後發還土地工務運輸局以進行隨後之程序。

四、在開立有關案卷時,申請人透過其代理人Carlos Duque Simões律師,其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59號三字樓,申請轉為由在澳門正式註冊成立的東亞衛視有限公司作為批給案卷中之當事方,該公司為麗新集團屬下公司,且專為該目的而成立,並註冊於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第14311號。

五、為取得申請人對合同初步擬本的意見,土地工務運輸局將之送交申請人。申請人透過二零零一年三月三日的信函,要求作出若干修改,尤其是關於土地的用途、年租及溢價金,其中土地的用途將列作旅遊及娛樂用途。

六、經分析有關申請,將一份僅作出若干建議修改、但不包括租金條款的新合同擬本送交東亞衛視有限公司,並取得其基本上的同意。有關租金條款方面,由於工程的特徵,當中的各種不同用途,以及工程分期進行的關係,申請人建議在土地利用期間及土地利用期後均按每平方米批出土地計算,訂出單一價值的租金,又或在考慮到該處不可興建任何建築物的情況下,不收取室外通道及停車場的租金。最後採納了第一個解決方案。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舉行會議,對批准申請發出贊同意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

九、上指面積為140,789平方米的土地在澳門物業登記局登記並沒有標示,其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5899/2000號地籍圖中則以字母“A”標示。

十、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已將受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Lam Kin Ngok Peter,離婚,香港出生,英國籍,居於香港May Road, Tower II, May Tower,19字樓,以董事身份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附於聲明書的確認,其身份和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Carlos Duque Simões核實。

十一、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發出的第73/2001號憑單,合同第九條款第一款所指的溢價金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46103),其副本存檔於有關案卷內。

十二、合同第十條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證金已透過由財政局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發出的第021/ARR/2001號憑單,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交。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制度批給乙方一幅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位於路氹填海區之間,路氹城計劃中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土地。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面積為140,789(拾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平方米,價值為澳門幣23,320,000(貳仟叁佰叁拾貳萬)元,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5899/2000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之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供乙方自用的電影製作中心及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總建築面積為144,650平方米,其用途分配如下:

1.1. 第一期:

1.1.1. 電影製作業(室內及室外製作室和輔助設施)及旅遊及娛樂輔助設施,建築面積為71,010平方米;

1.1.2. 寫字樓,建築面積為5,925平方米;

1.1.3. 餐廳,建築面積為1,500平方米;

1.1.4. 停車場,建築面積為4,800平方米;

1.1.5. 室外通道,建築面積為20,515平方米。

1.2. 第二期:

1.2.1.電影製作業(室內及室外製作室和輔助設施)及旅遊及娛樂輔助設施,建築面積為30,900平方米;

1.2.2. 住宅,建築面積為10,000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應按照由乙方制訂和遞交、並由甲方核准的利用計劃所訂定的條件進行。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地租澳門幣844,734(捌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相當於每平方米批給土地澳門幣6(陸)元。

2.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公佈的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66(陸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共分兩期進行,第一期為36(叁拾陸)個月,第二期為30(叁拾)個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以及甲方審議圖則的所需期限。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1. 為利用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出的第5899/2000號地籍圖上以字母“A”標示的土地進行所需的填海及基建工程。

1.2. 對在上指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之路氹城計劃中名稱為VL2(1)馬路進行建造及鋪設工程。

2. 乙方承諾將嚴謹地進行第1.1.項所指的建築工程,並採用優質的材料和設備,同時由臨時接收第1.2.項所指的工程當日起計兩年內,負責修理和更正在該段期間出現的一切瑕疵。

第七條款——用作填海的物料

用作填海的物料除可採用從該工地挖取的沙坭之外,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或在甲方事先指定的地方取得。

第八條款——罰款

1. 除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別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有關第一及第二期工程竣工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最高可達澳門幣5,000(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況時,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之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才被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盡快將發生有關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澳門幣23,320,000(貳仟叁佰叁拾貳萬)元,繳付方式如下:

1. 澳門幣5,830,000(伍佰捌拾叁萬)元,甲方已收妥該款項,並向其發出相應的清訖證明書;

2. 餘款澳門幣17,490,000(壹仟柒佰肆拾玖萬)元,連同年利率7%的利息分四期繳付,以一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計為澳門幣5,163,540(伍佰壹拾陸萬叁仟伍佰肆拾)元。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一(壹)年內繳付。

第十條款——保證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乙方應透過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交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844,734(捌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肆)元。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年租之數值調整。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基於本批給的性質,轉讓其所帶來的情況須事先得到甲方批准,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時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其總行或分行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自願性抵押。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該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協助和工具,使其能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1. 第八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1.2. 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1.3.土地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適當解釋且為甲方接納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1. 不準時繳付租金;

1.2. 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1.3. 違反第十一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帶來的情況轉讓;

1.4. 不履行第五、第六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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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