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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5/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並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重新頒佈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以及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之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f項、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浩然學士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為期一年,可續期,自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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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