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按照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專業技術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三缺之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及格之准考人: 分

1. 梁志健 7.37
2. 彭蓬畢 6.81
3. 廖碧燕 6.55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施明蕙

委員:顧問 冼沛文

技術顧問 鮑少華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根據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關於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有關規定,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現公佈於二零零零年第四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益者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活動內容
澳門聾人協會 9/10/2000 1,000.00 資助2000/2001活動經費。
 

總額

1,000.00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新 聞 局

名 單

新聞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何麗鑽 8

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何慧卿

委員:林佩貞;及

Mário Augusto do Rosário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破產之訴訟程序卷宗編號CFI-002-00-4號 第四庭

聲請人:永亨銀行有限公司,總行設於澳門新馬路241號。

被聲請人: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地下羊城商業中心大廈20樓。

現公布在上述案卷宗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判決,宣告羊城(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地下羊城商業中心大廈20樓,現正處於破產狀態,並將債權申報期間定為六十日。根據一九九九年之《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上指期間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日期起計算。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官:梁祝麗

助理書記:趙錦強


臨 時 澳 門 市 政 局

名 單

本局透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通告,進行限制性晉升普通考試,以填補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有關的應考人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分

1. Luís Correia Gageiro 9,08
2. Wong Pou I 8,94

(經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執委會決議確認)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市政副局長 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

正選委員 :組織暨資訊部部長 容志成

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乙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這是為臨時澳門市政局職員進行的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報考者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報名申請表,而開考的有效期至所述職位被填補為止。

2.投考條件

2.1.報考者:

凡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首席公關督導員,均可報考。

2.2.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和公職及職級的年資,以及工作評核等重要資料;

c)履歷。

倘在報名表上聲明a)及b)項文件已存放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

3.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及附於第65/GM/99號批示的格式七印件(印務局專印),在規定期限內,於辦公時間遞交至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4.職務性質

公關督導員執行已策劃的連續性工作,以建立、維持及完善機構與公眾之間認識和了解。在機構或團體推廣溝通、資訊或宣傳工作;輔助部門和市民之間的交往、聯繫和接待工作;建立領導部門對內和對外的溝通渠道;組織參觀、會議、研討會和記者會,認真準備供使用的廳堂和資訊物品,引領政府或私人機構及公眾人士前往適當的地點,並提供所需的資料。

5.薪俸

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00點。

6.甄選方法

分析履歷。

7.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公共關係暨新聞處處長 鄧惠蓮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候補委員:行政暨財務部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公共關係暨新聞處高級技術員 高佩珊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乙缺。

1.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這是為臨時澳門市政局職員進行的限制性一般晉升開考。報考者應自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報名申請表,而開考的有效期至所述職位被填補為止。

2.投考條件

2.1.報考者:

凡在報考期限屆滿前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臨時澳門市政局人員編制內首席技術輔導員,均可報考。

2.2.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b)有關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擔任的職務、 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和公職及職級的年資,以及工作評核等重要資料;

c)履歷。

倘在報名表上聲明a)及b)項文件已存放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豁免遞交。

3.報考方式及地點

報考者須填寫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及附於第65/GM/99號批示的格式七印件(印務局專印),在規定期限內,於辦公時間遞交至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處。

4.職務性質

技術輔導員按其知識負責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按既定指令的方法和程序擔任此職務。協助技術員,從事收集資料的所需工作,調查情況;在各方面與技術員合作,以進行研究或設計方案,並跟進屬其專業範疇的工作的執行情況。要求在學歷及工作經驗方面具有技術、理論和實踐知識。

5.薪俸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表三薪俸索引表所載的400點。

6.甄選方法

分析履歷。

7.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行政處處長 Lúcia da Conceição Cordeiro Dias Leão

正選委員:運輸事務處處長 冼馬廖

行政處高級技術員 Helena Margarida Clemente Pinto Brandão

候補委員:人事科代科長 曹慧怡

行政暨財務部高級技術員 郭玉芬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於臨時澳門市政局

主席 麥健智


經 濟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
第一職階特級督察一缺;及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二十七缺。

凡符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的經濟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可供查閱及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羅銳榮副局長代行


財 政 局

公 告

茲特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五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確定名單現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廈正門及14樓。有關招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名 單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余玉蘭 8.4
2. 邱敏慧 8.0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eatriz Isabel do Rosário

委員:高展文

林葆青

———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鄧志剛 7.7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黃永生

委員:梁傑雄

林葆青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茲公佈經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之晉升開考公告,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填補下列空缺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號十七樓退休基金會人事、行政事務暨總務部:

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司 法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長官的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六月二十八日通過第26/99/M號法令和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之規定,茲通知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七十五缺。

1.類別、時限及有效期

1.1本開考屬普通性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其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第二點要件之男性或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1.2報名限期為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3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應考之條件

2.1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男性或女性倘具備以下之所有法定要求,便可參加是次開考。

——一般要求:

a)葡籍或中國籍;

b)具備任職能力;

c)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和

d)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特別要求:

a)已納入助理刑事偵查員、刑事技術輔導員及刑事技術鑑定員職程;或

b)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持有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和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3.報考方式

3.1投考人須填寫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遞交申請表格: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和

e)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有效國籍證明文件;

c)履歷;

d)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和

e)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

4.職務內容

4.1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上級之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及調查犯罪之工作;

b)作出報告、報告書、表、曲線圖或圖表;

c)搜集及處理刑事資料;

d)在刑事偵查中作出刑事程序上之行為;和

e)使用武器、裝備、汽車及其他供其應用之技術性工作,並確保該等用具之安全及保存。

5.薪俸

5.1第一職階二等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

5.2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之附表,實習偵查員可賺取薪俸索引表之220點。

5.3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01號行政長官的批示,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之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者每月可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70點之培訓津貼。

6.甄選方法

6.1取錄就讀培訓課程之開考,採用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

a)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b)體格檢查(第二階段);

c)心理檢查(第三階段);和

d)專業面試(第四階段)。

6.2知識考試之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目的是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對應考人進入職程而要求之學歷水平之一般知識進行評估,並應著重一般公民知識及在學校範圍內所獲取之知識,尤其是在中葡文知識方面。

筆試時間為二小時,口試時間不應超越二十分鐘。

筆試評核低於五十分之應考人,不得參加口試。

6.3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應考人之體格狀況,其檢查包括身體檢查和體能測驗。

應考人之體能及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醫生作出之意見為準。

體能測驗的標準,將於報考時知會應考人。

6.4心理檢查是透過心理技巧以評估應考人之能力及性格特徵,目的為確定其是否適合在司法警察局內擔任之職務。

6.5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應考人在司法警察局任職所需之專業資格及經驗。

6.6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應考人,方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並按評核之平均分數順序錄取。

在淘汰試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之應考人,視為被淘汰。

6.7培訓課程以淘汰形式進行,為期不少於四個月,並必須由下列主科組成:

a)刑法導論;

b)刑事訴訟法導論;

c)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

d)職業道德;

e)司法檢查;

f)葡國語言文化導論及/或中國語言文化導論。

培訓課程之評核由各科之平均分數產生。

6.8實習以淘汰形式進行,為期一年,並按漸增之難度在司法警察局之不同附屬組職單位內進行。

7.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7.1按照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第六條三款,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馬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

刑事調查廳廳長 羅偉業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 賈利安

二等督察 施利華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二零零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長官的批示,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六月二十八日通過第26/99/M號法令和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之規定,茲通知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性一般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助理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三十二缺和為填補將來出現的空缺,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

1.類別、時限及有效期

1.1本開考屬普通性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其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第二點要件之男性或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1.2報名限期為二十日,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3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又為填補上述職位將來出現之空缺,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佈日起計算。

2.應考之條件

2.1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男性或女性倘具備以下之所有法定要求,便可參加是次開考。

——一般要求:

a)葡籍或中國籍;

b)具備任職能力;

c)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和

d)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特別要求:

a)具備九年級學歷;

b)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

3.報考方式

3.1投考人須填寫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之專用印件(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以下之文件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新翼二樓人力資源、接待暨公共關係處遞交申請表格: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履歷;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和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投考所需之工作評核。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有效國籍證明文件;

c)履歷;和

d)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

4. 職務內容

4.1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按上級之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及調查犯罪之工作;

b)看護及保護司法警察局之設施及在其內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c)保護重要人士;

d)看守被拘留之人;和

e)使用武器、裝備、汽車及其他供其應用之技術性工作, 並確保該等用具之安全及保存。

5.薪俸

5.1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薪俸索引表之180點。

5.2按照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01號行政長官的批示,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之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者每月可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140點之培訓津貼。

6.甄選方法

6.1 取錄就讀培訓課程之開考,採用下列之甄選方法,且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

a)知識考試(第一階段);

b)體格檢查(第二階段);

c)心理檢查(第三階段);和

d)專業面試(第四階段)。

6.2知識考試之方式包括筆試及口試,目的是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26/99/M號法令對應考人進入職程而要求之學歷水平之一般知識進行評估,並應著重一般公民知識及在學校範圍內所獲取之知識,尤其是在中葡文知識方面。

筆試時間為一小時,口試時間不應超越二十分鐘。

筆試評核低於五十分之應考人,不得參加口試。

6.3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應考人之體格狀況,其檢查包括身體檢查和體能測驗。

應考人之體能及健康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醫生作出之意見為準。

體能測驗的標準,將於報考時知會應考人。

6.4心理檢查是透過心理技巧以評估應考人之能力及性格特徵,目的為確定其是否適合在司法警察局內擔任之職務。

6.5專業面試是確定及評估應考人在司法警察局任職所需之專業資格及經驗。

6.6取得考試所有階段合格之應考人,方被錄取就讀培訓課程,並按評核之平均分數順序錄取。

在淘汰試或最後評核中,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或體格檢查不合格之應考人,視為被淘汰。

6.7培訓課程以淘汰形式進行,為期不少於三個月,並必須由下列主科組成:

a)刑法概論;

b)刑事訴訟法概論;

c)刑事偵查技術及策略導論;

d)職業道德;

e)葡國語言文化導論及/或中國語言文化導論。

培訓課程之評核由各科之平均分數產生。

7.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7.1按照八月五日第136/91/M號訓令第六條三款,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馬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

刑事調查廳廳長 羅偉業

候補委員:一等督察 賈利安

二等督察 施利華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二職等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已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公布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1. 杜小意 8.597
2. 鄭玉珍 8.375
3. 張兆儀 8.197
4. 陳嘉麗 7.103
5. 何炳松 7.013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吳紹嘉

第一委員: 蔣瑞瑜

第二委員: 郭弟

———

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開考之醫院醫生職程內科顧問級別資格考試之合格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郭婉儀醫生;
李楚峰醫生;
林韻玲醫生。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李展潤醫生

正選委員:林志良醫生;及

David Tavares Lopes醫生

通 告

茲公布根據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日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的批示,進行第3/P/2001號公開招標——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為期一年。

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前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可於繳付所需影印費用後,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

投標書應交往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局領導層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向本局司庫科繳交金額澳門幣貳萬陸仟肆佰元正(MOP26,400.00)之現金或抬頭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 之銀行擔保/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之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特此公布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申道恕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為履行有關給予個人及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社會工作局現公佈二零零零年第四季財政資助表: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局長 葉炳權


文 化 中 心 籌 設 委 員 會

公 告

公 開 招 標

1.茲公佈:根據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8/2001號行政命令授予的職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核准為澳門文化中心的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和保養服務公開招標。

2.公開招標將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新口岸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

3.臨時保證金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金額為澳門幣陸拾萬元整(MOP$600,000.00),抬頭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格式按招標方案附件一撰寫。

4.有關之招標案卷副本,可於工作日辦公時間內向設在澳門文化中心的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行政暨財政部門申請。有意申請者,請以支票方式付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每份費用 為澳門幣伍佰元整(MOP$500.00)。

5.競投者或其代表應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向新口岸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大樓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行政暨財政部門,遞交按招標方案和承攬規則所規定並以火漆封妥的標書。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

公開招標評審委員會:

主席:譚俊榮

委員:何麗鑽

陳漢傑

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 馬婷玉

公 開 招 標

1.茲公佈:根據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7/2001號行政命令授予的職權,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批示,核准為澳門文化中心的節目製作和市場推廣服務公開招標。

2.公開招標將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新口岸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

3.臨時保證金以銀行擔保方式提供,金額為澳門幣捌拾萬元整(MOP$800,000.00),抬頭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格式按招標方案附件一撰寫。

4.有關之招標案卷副本,可於工作日辦公時間內向設在澳門文化中心的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的行政暨財政部門申請。有意申請者,請以支票方式付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每份費用為 澳門幣伍佰元整(MOP$500.00)。

5. 競投者或其代表應於二零零一年五月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向新口岸填海區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大樓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行政暨財政部門,遞交按招標方案和承攬規則所規定並以火漆封妥的標書。

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於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

公開招標評審委員會:

主席:譚俊榮

委員:何麗鑽

盧麗卿

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 馬婷玉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經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有關填補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的以審查文件及一般限制性晉升考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土地工務運輸局四樓行政處。

按照上述法例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友誼大橋一般維修承攬工程公開招標競投

1.招標實體: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

2.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施工地點:友誼大橋。

4.承攬工程目的及性質:美化大橋及改善行車路面。工程包括欄河油漆、瀝青路面重舖及改善伸縮縫(含設計)。

5.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7.臨時擔保:澳門幣$12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8.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9.底價:不設底價。

10.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而所提交之設計圖則,必須由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設計註冊者簽署。

11.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文件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2001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五時正。

12.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四字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2001年4月11日(星期三)約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款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查閱案卷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及日期:於公告公布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競投者可到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土地工務運輸局二字樓基礎建設廳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肆佰元(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35%

-合理工期10%

-設計方案25%

-伸縮縫改善

-施工計劃/方案10%

a)條理/邏輯性

b)工作不會過度緩慢

c)對交通擾動較少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5%

-材料質量15%

-瀝青混凝土

-油漆

15.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二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局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把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以通過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臨時名單張貼於媽閣斜坡港務局〔水師廠〕行政暨管理廳/行政處/人事科。其招考通告的公告已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名 單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陳德光 8.29
2. 伍蘭興 7.78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之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郭惠嫻

正選委員:代廳長 李潔如

處長 張東遠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唯一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朱毅鳴 8.36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之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郭惠嫻

正選委員: 處長 陳德光

處長 張東遠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楊淑華 8.22
2. 林鳳英 8.05
3. 張東遠 8.02
4. 李淑貞 7.63
5. 黃潔麗 7.36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之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代廳長 李潔如

正選委員:廳長 郭惠嫻

處長 陳德光

———

房屋局為填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譚錦聯 7.94
2. 黃瑞棉 7.7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之實體提起訴願。

(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之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陳德光

正選委員:處長 張東遠

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綺玲

通 告

批示第1/IH/2001號

鑒於五月十二日第17/97/M號法令第五條及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條至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二組內公佈,第32/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權限:

1.授予及轉授予代副局長何佩華或因故不能視事的代任者,對房屋發展暨管理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尤其在實行下列行為:

1.1.簽署上指廳發出與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私人實體之間所有書面方式的溝通;

1.2.確認有關人員的工作評核;

1.3.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休假、轉移休假以及提前享受休假的申請作決定;

1.4.准許休假的享受及對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1.5.准許在上述附屬單位的人員在輪班或超時制度按法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1.6.准許上述架構範圍內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在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7.簽署屬房屋局的社會房屋的租賃合約及臨時房屋中心的佔用准照;

1.8.根據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六條規定准許分配屬房屋局的社會房屋;

1.9.簽署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興建的樓宇的買賣承諾合同的認可書,及簽署有關合同的核准書,根據一月四日第3/86/M號法令規定對津貼的申請作決定;

1.10.根據第24/2000號行政法規對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自置樓宇之補貼的申請作決定,及適用於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終止日期前已批准的貸款。

2.對於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3.行使在此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所從事的行為中,得進行必要的訴願。

4.追認代副局長何佩華學士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確認)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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