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escritura de tre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lavrada a folhas noventa e cinco e seguintes do livro de notas para escrituras diversas número um, deste Cartóri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referida em epígrafe, que passam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trigésimo sétimo

(Remunerações)

U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e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êm direito às remunerações que sejam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Dois. Os restantes membros dos Órgãos Estatutários do LECM têm direito a receber senhas de presença por cada reunião em que participem.

Três. (Mantém-se).

Está conforme.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 門 拯 溺 總 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sob o número quatro do maço número um,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澳門拯溺總會”:

澳門拯溺總會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拯溺總會,葡文名為“Federação de Salvamento de Macau”,英文名為“ Macau Life's Saving Federation”,簡稱『拯總』或“ M.L.S.F.”,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1999年8月3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風順堂街18號D地下。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一) 致力推廣、促進及發展本澳有關水上安全拯救之訓練、活動及比賽等項目;

(二) 與其他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及同類總會(如鄰近地區的總會)或機構建立友誼及保持聯繫,並透過相互之合作交流,從而提高本地之水平及在國際上之聲譽;

(三) 舉辦拯溺訓練及按需要舉辦認為對本地拯溺發展有利的其它活動;

(四) 向符合正規及國際水平之個人頒授拯溺資格證書及認可文件;

(五) 關注及維護其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設立期限)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 凡會址設於本澳並已在政府登記註冊之社團,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會員,成為本會之屬會,並派出一位理事作為代表;

(二) 有關之申請,應由一位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三)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過往或現在對本會、本澳拯溺界、拯溺活動方面有貢獻之人士及曾擔任相關領域之領導人或負責人為榮譽會士、名譽會士或顧問,該等人士除可向本會提出意見外,將不會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一) 獲本會發出會員證;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訓練及比賽,但必須遵守有關之規章及規例;

(五) 就本會會務及活動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六) 對本會會章、內部規章及各項活動、比賽之規例等提出意見以作參考;

(七) 按會章規定請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 退會權;

(九)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其它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 維持及宣揚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及發展會務;

(二) 嚴格遵守會員大會的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 派代表參加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

(四) 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動;

(五) 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會費;

(六) 與本會合作,發展拯溺及培訓運動,以提高本澳拯溺活動之水準及聲譽。

第七條

(會員資格、權利的中止和喪失)

(一) 會員若欠交會費兩年以上,其會員資格將自動被中止;

(二) 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之刑事罪行,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廢止其所擔任之職務及取消其會籍;

(三) 會員須於每年一月或指定期間內繳交會費,否則本會有權暫時禁止其行使任何會員權利。

第八條

(處罰)

(一) 違反大會決議、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可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將有關會員開除出會;

(二) 會員得就上述理事會對其作出之處分決議向上訴委員會要求上訴。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本會組織)

(一) 本會之組織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上述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兩年,於會員大會中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中選出,並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屬會)所組成,並經每個會員派出理事一名作為代表,出席會議及行使有關之權力;

(二)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負責,其成員三至五人(但必須為單數),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三) 會員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制定和修訂會章;

(二)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 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 通過及公布榮譽會士、名譽會士及顧問之聘請;

(六) 通過嘉獎對本地拯溺活動有出色表現或有貢獻者(包括意外中拯救溺者之會員);

(七) 根據章程或規則評審及決議各項上訴事件,並作為最終之決定;

(八) 在會員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於八天前以信件通知會員召開;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三)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者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四)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者之半數票通過;

(五)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大多數決議通過;

(六) 罷免當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大會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其成員為五至十五人(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長兩名、財政兩名及其餘為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一)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 計劃、領導、執行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四) 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之活動;

(五)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六) 建議聘請及解聘榮譽會士、名譽會士及顧問;

(七)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八)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賽事規例,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九) 審批入會申請;

(十) 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十一) 行使本章程第八條之處分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並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位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

(二)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六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一)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理事長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及財政兩位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 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

(三) 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一位監事長及兩位監事。

(二) 監事會之平常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則由監事長或由兩位監事要求召開。

(三)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四)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八條

(財政收入)

(一) 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九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及會務有關的活動之開支所構成,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籌委會)

(一) 本會之創會會員組成籌委會,除負責辦理本會之法定註冊手續外,還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 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承擔之行為及文件,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三) 本會之創會會員(即籌委會)成員為:

a)『澳門拯溺會』代表人:潘粵生,蘇國安

b)『澳門潛水會』代表人:伍紹雲,蘇國安

c)『澳門獨木舟會』代表人:李燕堂

d)『華澳體育會』代表人:黃潔儀

第二十一條

(會章及會徽)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會章及會徽(見附件)經已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許可或授權情況不得使用,否則,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澳門拯溺總會

附件

(會徽)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qui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峰景花園業主聯誼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trinta e um,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trezentos e quarenta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峰景花園業主聯誼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名稱:峰景花園業主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點:澳門燒灰爐街18-30號峰景花園內。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峰景花園所有單位之業權人。本會的一切合法權益受本澳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四條--本會宗旨:代表本花園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加強各業主之間的互相溝通聯系,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睦鄰的環境。

第五條--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除自治管理本花園外,不經營其它的經濟活動。

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屬峰景花園的業主,祇要有意參加本會者,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申請獲批准均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申請者需填妥入會申請表格,親筆簽名。然後送理事會審批。

第八條--會員權利:

1)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參加聯誼會舉辦的活動;

4)享受會員福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1) 遵守聯誼會章程,遵守全體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等;

2)每年繳交一次會費。

三、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第一屆業主聯誼會:由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未參加籌委會的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可以推薦一至二名候選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可以聯名推薦一名候選人。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共十七名,其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六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理事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士擔任。

第十三條--理事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的停任、任免、增減,由理事會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投票決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擔任本會理事,已經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會員大會確認罷免:

1)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2) 違反本會章程、決議、社會公德的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3)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4) 非峰景花園業主;

5) 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辭呈;

6)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的;

7)會員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第十六條--任何理事停任、辭呈時,必須在停任後七天內將由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帳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十七條--理事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

2)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3)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4) 將來可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大廈進行物業管理,並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或成立自治機構。

第十八條--理事會義務:

1) 籌備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4)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會員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二十條--適當的津貼給與文書工作,須經理事會商討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理事長、副理事長認為有必要並書面呈述時,可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理事出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理事。理事因事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每次書面委託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長因故缺席時,應當說明理由,並由副理事長主持;如副理事長或其他理事缺席,應當向理事長書面請假,並可對表決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無故缺席。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召開會議時,如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本會決定事項應充分聽取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理事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理事長或會議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但此規定不適用於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每一次會議都必須由文書或主持人做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簽名。有關重要事項會議記錄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理事(包括列席代表)簽字。會議記錄應當在每年年初編號造冊。

第二十七條--正、副理事長因故不能親自主持工作時,其他多數理事可以推選一位理事代理主持。

第二十八條--一、理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2)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3)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理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的工作;

3)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四、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兩年一任,在全體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三十條--在選出的監事中,選出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的職權:

1)監察理事會所有行政工作;

2)審查財政部的財政狀況;

3)給予理事會全年財務的意見。

五、經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自業主籌集及捐獻。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會員大會之費用、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文書費用,每年度向業主匯報。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會員大會的終止與解散:須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決定方能解散或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大會通過後即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Tecnológica 21.º Século

Certifico, para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vinte e oito do dia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os estatutos constantes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21世紀科技研究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21世紀科技研究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Tecnológica 21.º Século”,英文名稱為“21st Century Technological Research Centre”(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9樓。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各類型科技研究、開發、學術研究,包括教育、文化、出版、人才培訓等事業。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接受捐助及建立各類型科技和學術研究所;常設有:

--行政與管理研究所;

--中醫藥研究所;

--資訊科技研究所;

--法律研究所。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研究、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身或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實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與中心宗旨配合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資助,以便推展會務;

六、發放助學金、研究金、創業及教育貸款;

七、編輯、贊助、捐贈、印刷出版科技教育書籍與會訊;

八、參與宗旨與本會相同或類似的其他機構或院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一、本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 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科技研究、教育或文化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機構會員;

b) 個人會員--凡對科技、教育或文化有成就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三分之二理事會會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四、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按期交納入會費及周年會費。

第九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十條

開除會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a) 違反本會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b) 機構會員處於破產狀況或已停業者;

c) 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

本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帳目。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並由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二、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主席團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地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郵寄或傳真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七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經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後進行會議,只需有會員或其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決議;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託書送達本會會址。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組織,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三人、五人、七人或九人組成;

二、理事任期二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會對外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權力;

四、依章召集會員大會,提交當年工作報告與財務決算,並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五、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會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 對外代表本會;

b)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一位理事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定,或由理事會授權給予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三人組成,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各一名;

二、監事任期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會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為:

一、入會費;

二、周年會費;

三、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四、政府或其他機構之捐款及資助。

第二十八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帳簿

本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共須每年一次將上述帳簿呈交本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會的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會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過渡性規定

本會註冊後二年內,須舉行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組織的據位人,期間,本會的管理和財務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或由創會會員授權委託人負責。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set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壁球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n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no maç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sob o número trinta e dois,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trezentos e quarenta e dois, d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número três,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 artigo décimo, número cinc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濠江壁球會

第十條--第五項

由於收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通知,本會章程第十條第五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之規條有所抵觸,特此作出如下修正:

將原項:會員大會每兩年一次於十月份舉行。

更改為:會員大會每年一次於十月份舉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ze de Dezembro de dois mil. - A Ajudante, Assunta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