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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授予之職權;及透過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與c )項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代表僱主組織之代表正選張祖奇先生, 代任莫均益先生的要求,解除其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委員之職能。

二、委任劉永誠先生代替張祖奇先生,及委任黃如楷先生代替莫均益先生擔任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代表僱主組織之代表之正選及代任,為期二年。

三、應代表僱主組織之代表崔煜林先生的要求,解除其擔任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能。

四、委任代表僱主組織之代表黃國勝先生,擔任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之委員。

五、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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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授予之職權;及透過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b)項,與c)項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僱主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崔樂其;
梁宋;
張祖奇。
(二)代任:
許世元;
王啟翔;
莫均盆。

二、委任下列代表勞工之組織的代表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正選:
彭為錦;
陳榮光;
張文寬。
(二)代任:
溫泉;
馮國康;
關鏡泉。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成員:

(一)代表僱主之組織之代表:
崔煜林;
蕭志偉。
(二)代表勞工之組織之代表:
林香生;
何雪卿。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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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將艾衛立學士擔任財政局局長一職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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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九日第52/98/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將孫家雄博士擔任勞工暨就業局局長一職之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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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4-04-00-00-04,項目為“經常轉移——外地——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款項作出再分配;

在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因此,按照四月二十七日公佈之第7/200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將追加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4-04-00-00-04,項目為“ 經常轉移——外地——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金額為$200,000.00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200,000.00
01-06-00-00 負擔補償
01-06-03-00 交通費——負擔補償
01-06-03-02 日津貼 $ 200,000.00
總開支 $ 200,000.00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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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縮減二零零零年度撥予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之預算,故此需要注銷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4-04-00-00-03,項目為“經常轉移——外地——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款項;

在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按照四月二十七日公佈之第7/200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9-03-0經濟分類04-04-00-00-03,項目為“ 經常轉移——外地——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金額為$200,000.00的款項,注銷如下:

經常開支

01-00-00-00 人員 $ 200,000.00
01-01-00-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01-01-00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01-01-01-01 薪俸及服務費 $ 100,000.00
01-01-09-00 聖誕津貼 $ 50,000.00
01-01-10-00 假期津貼 $ 50,000.00
總開支 $ 200,000.00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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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有意延續Ermelinda Maria da Conceição Xavier學士為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之委任,其委任將於十一月三十日終止;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和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本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Ermelinda Maria da Conceição Xavier學士為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副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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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有意延續Manuel Joaquim das Neves 學士為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人之委任,其委任將於十一月三十日終止;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本人以兼任制度委任Manuel Joaquim das Neves 學士為兼職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人,為期一年,其每月報酬相等於行政委員會主席薪俸之百分之二十。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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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鑑於有意延續劉婉婷學士為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之委任,其委任將於十一月三十日終止;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45/98/M號法令核准之《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條第二款d)項和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本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婉婷學士為退休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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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