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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二十一日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 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

(二) 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

(三) 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

二、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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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作出核准之《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第一公證署之馮瑞國法學士為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二、上指專責公證員在其出缺或不能視事時,將依序由Chu Iek Chong法學士及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法學士作其代任人,兩人分別為財政局技術法律廳之二等高級技術員及顧問高級技術員。

三、廢止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第44/CE/2000號批示之規定。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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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