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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檢察官委員會秘書及工作人員以兼任制度擔任職位時,得收取每月澳門幣三仟元之酬勞 。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