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規章

公報編號:

5/2000

刊登日期:

2000.2.2

版數:

324

  • 《中級法院運作規章》
相關類別 :
  • 中級法院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運作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中級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的運作由《司法組織綱要法》、《司法官通則》及訴訟法律規範。未有明確規定者,則適用本規章規範。

    第二條

    一、中級法院每周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如不能在同一天完成會議,則在隨後的工作日繼續舉行。

    三、平常會議的舉行日期及時間由院長經聽取各法官意見後,在各司法年度開始時定出,但參與會議之法官可經協定個別更改有關會議的日期及時間。

    第三條

    一、由院長召集特別會議,並訂定有關日期及時間。

    二、特別會議及審判聽證的召集通知,應以任何書面形式,最少提前四十八小時發出,但屬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一、如院長認為無必要舉行平常會議,應最少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法官。

    二、院長得取消任何特別會議或審判聽證。

    第五條

    取消任何審判聽證、平常或特別會議可基於法定人數不足、缺乏會議議題或其他重要的理由。

    第六條

    如出席法官人數不足且缺席者不能即時被代替,則推遲會議或審判聽證。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七條

    一、每次會議的議事日程由院長訂定,並最少提前四十八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法官,但屬緊急情況者不在此限。

    二、議事日程包括將在會議中審議案件的議事表,該表載有有關卷宗的編號、當事人、製作裁判書之法官、助審法官的姓名及其檢閱編號或免除檢閱之註記。

    三、在任何會議中,院長可主動或應任何一名法官的請求,以補充議事表的形式將未列入議事日程內的事項提交法院審議,但對該等事項的議決必須在取得參與討論事項的法官同意下方可為之。

    第三章

    會議與審判聽證

    第八條

    一、法院的會議不公開,但法律有相反規定或為宣布不具純粹中間性質的裁判者不在此限。

    二、在任何情況下,經聽取參與會議的法官的意見後,院長得將任何裁判告知社會傳播媒介。

    第九條

    一、如檢察院代表出席會議或審判聽證時,在法官的右方就座。

    二、參與審判聽證的律師在檢察院席位的對面就座。

    第四章

    會議書記工作

    第十條

    一、法院書記長負責會議的書記工作,並負責製作會議記錄。

    二、在討論案件時,可免除書記長在場,但不影響其在審判聽證時在場工作。

    第十一條

    一、會議記錄載明會議的舉行日期、開始及結束的時間,並註明會議主持人及出席的法官、所審理案件及有關裁判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每次會議的記錄由院長及書記長簽署。

    三、基於有關決定或議題的重要性,院長聽取各法官意見後,得決定會議的全部或部份記錄須由隨後一次會議上通過。

    第五章

    卷宗的分發及輪值

    第十二條

    卷宗分發由院長在每次會議開始時主持進行。

    第十三條

    如根據《司法官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位法官獲許可在非司法假期期間享受全部或部份年假,院長經聽取該法官之意見後,可決定該法官在司法假期期間輪值,其期間相當於在非司法假期期間所休假的時間,但不妨礙該法官參與正常輪值。

    第六章

    審判會議

    第十四條

    一、裁判書製作人一俟完成合議庭裁判書草案,須將之交予法院書記長本人接收。法院書記長須將草案複印,並最少在會議舉行日的五天前將該草案分發予院長、助審法官及檢察院代表。

    二、合議庭裁判書草案複印本須直接交付司法官本人接收,如此方式不可能,則通過其他商定的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

    一、合議庭裁判書草案的討論須在為此而安排的會議上進行。

    二、助審法官可在適當時間內向裁判書製作人提交修改建議。

    第十六條

    一、在討論合議庭裁判書草案前,裁判書製作人如認為有必要更好界定所審議的問題,可對該草案作簡明的闡述。

    二、宣讀草案後,參與的檢察院代表及助審法官按照卷宗上所列的檢閱次序對草案發表意見。

    三、由院長主持及中止討論,當法院對所討論問題的方向已示明確,由院長結束討論。

    四、發言結束後,只要合議庭的裁判書尚未簽署,裁判書製作人得將其草案收回以便修改,並在下次會議上提交。

    第十七條

    一、如不能即時繕立合議庭裁判書,但已對有關裁判結果已達成共識,且院長認為必須時,應將該結果記錄在特定簿冊,並隨即公布。

    二、上款所指的記錄應載有有關卷宗的資料及法官的姓名,以及或有的投票解釋性聲明。

    三、如表決中落敗的法官預計不能出席簽署合議庭裁判書的會議,可即時將投票解釋性聲明交予裁判書製作人,而裁判書製作人應在有關裁判書的最後部份提及該聲明。

    四、合議庭裁判書的日期為簽署裁判書會議的日期。

    第十八條

    表決中落敗的法官得立即將投票的解釋性聲明附於有關裁判,如此舉由於程序的緊急性而不可能,則可請求推遲在隨後一次會議方簽署。

    第十九條

    一、如裁判書製作人就裁判或裁判的全部依據在表決中落敗,有關裁判書將由非院長的第一助審法官繕立。該助審法官將接收卷宗,並負責糾正或有的誤寫、錯漏以及負責澄清,更正合議庭裁判書等或有的隨後程序。

    二、上款所指的法官,須在下一次會議上提交合議庭裁判書,但因案情簡單或緊急情況而可以或應立即繕立者則不在此限。

    三、如裁判書製作人就裁判或裁判的依據之表決僅部份落敗,則須根據表決獲勝的論點而繕立合議庭裁判書。

    四、如表決落敗的法官表示不可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表達表決獲勝的論點,則須將卷宗交予在表決中獲勝的第一助審法官負責繕立合議庭裁判書。

    第二十條

    合議庭裁判書全文或摘要以寄送複印本的方式或適當的技術方法,分發予各法官、檢察院、司法官培訓中心、澳門律師公會、各級法院圖書館及其他由院長批示指定的實體。該裁判書須列明有關卷宗的編號及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第七章

    合議庭裁判書的公布

    第二十一條

    由院長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布個別合議庭裁判書。

    第二十二條

    合議庭裁判書正文之前須有摘要,該摘要由裁判書製作人負責繕立。

    第二十三條

    每年出版一匯編,當中收錄法院具學說意義的裁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經中級法院全體會議通過。

    ———

    中級法院院長

    賴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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