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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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第一編 ── 總則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條 ── 宗旨
第二條 ── 主體範圍
第三條 ── 客體範圍
第四條 ── 地域範圍
第五條 ── 工業產權之內容
第六條 ── 工業產權之證明
第七條 ── 為損害賠償而作之臨時保護
第八條 ── 權限
第九條 ── 拒絕之一般理由
第十條 ── 行為及決定之公布
第十一條 ── 工業產權之移轉之性質及形式
第十二條 ── 合同許可
第十三條 ── 被許可人之權能及所受限制
第十四條 ── 查封、假扣押及出質
第二章 ── 優先權
第十五條 ── 提出申請之優先
第十六條 ── 優先權
第十七條 ── 首次申請
第十八條 ── 優先權之證實
第三章 ── 行政程序
第十九條 ── 要求作出行為之正當性
第二十條 ── 促使作出行為之正當性
第二十一條 ── 在本地區無住所、法人住所或營業場所之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 卷宗之查閱
第二十三條 ── 印件以及文件之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 ── 申請之改正
第二十五條 ── 使申請符合規範
第二十六條 ── 簽名之認定
第二十七條 ── 通知
第二十八條 ── 分條縷述之文書之副本
第二十九條 ── 文件之併入及歸還
第三十條 ── 查驗
第三十一條 ── 對決定進行依職權之更改
第三十二條 ── 非必要內容之修改
第三十三條 ── 併入其他卷宗之文件
第三十四條 ── 證書之交付
第三十五條 ── 期間之計算
第三十六條 ── 完全恢復
第四章 ── 費用
第三十七條 ── 應繳之費用
第三十八條 ── 繳納方式
第三十九條 ── 定期費用之計算
第四十條 ── 繳納之期間
第四十一條 ── 額外費用及重新轉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 減低費用
第四十三條 ── 費用之返還
第四十四條 ── 繳納費用之中止
第四十五條 ── 屬本地區擁有之權利
第四十六條 ── 費用之歸屬
第五章 ── 工業產權之終止
第四十七條 ── 無效之一般原因
第四十八條 ── 可撤銷之一般原因
第四十九條 ── 宣告無效或撤銷之訴訟
第五十條 ── 宣告無效或撤銷之效力
第五十一條 ── 失效之一般原因
第五十二條 ── 宣布失效之申請
第五十三條 ── 放棄
第二編 ── 工業產權之登記或註冊
第五十四條 ── 權限及目的
第五十五條 ── 具備資格之受託人之登記或註冊
第五十六條 ── 授予工業產權之登記或註冊之內容
第五十七條 ── 須附註之事實
第五十八條 ── 發起及形式
第五十九條 ── 登記或註冊之查閱
第三編 ── 工業產權之類型
第一章 ── 發明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分節 ── 保護對象
第六十條 ── 保護對象
第六十一條 ── 可獲授予專利之要求
第六十二條 ── 可獲授予專利之例外及限制
第六十三條 ── 可獲授予專利之特別情況
第六十四條 ── 生物學方法及生物──定義
第六十五條 ── 現有技術
第六十六條 ── 發明活動
第六十七條 ── 工業實用
第六十八條 ── 不可對抗之公開
第二分節 ── 專利權
第六十九條 ── 專利權
第七十條 ── 在勞動合同範圍內所作之發明
第七十一條 ── 發明權之授予
第七十二條 ── 發明人之報酬
第七十三條 ── 提前放棄之不許可
第七十四條 ── 更為有利之制度
第七十五條 ── 發明人之署名權
第七十六條 ── 對公共實體之適用
第三分節 ── 專利程序
第七十七條 ── 申請之形式
第七十八條 ── 生物技術發明之說明書
第七十九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八十條 ── 請求書及發明之單一性
第八十一條 ── 多項優先
第八十二條 ── 形式上之審查
第八十三條 ── 向公眾公開之通告
第八十四條 ── 異議
第八十五條 ── 審查報告書及指定實體
第八十六條 ── 發明之審查
第八十七條 ── 由第三人提出之製作審查報告書之申請
第八十八條 ── 對製作審查報告書之申請之拒絕
第八十九條 ──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附圖之變更
第九十條 ── 於製作審查報告書階段對不符合規範之處作出補正
第九十一條 ── 分案申請
第九十二條 ── 司法訴訟後之分案申請
第九十三條 ── 分案申請之期間及內容
第九十四條 ── 保藏之生物之取得及替換
第九十五條 ── 重新保藏
第九十六條 ── 放棄申請
第九十七條 ── 部分授予
第九十八條 ── 拒絕授予專利之理由
第九十九條 ── 有關授予或拒絕授予專利之通知
第一百條 ── 分冊之公布
第四分節 ── 專利之效力
第一百零一條 ── 保護範圍
第一百零二條 ── 舉證責任之倒置
第一百零三條 ── 存續期
第一百零四條 ── 專利所授予之權利
第一百零五條 ── 對專利所授予之權利之限制
第一百零六條 ── 專利之不可對抗性
第五分節 ── 專利之使用
第一百零七條 ── 專利之標明
第一百零八條 ── 專利之喪失及徵收
第一百零九條 ── 強制許可之允許
第一百一十條 ── 強制許可之一般規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因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而授予之強制許可
第一百一十二條 ── 從屬許可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公共利益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強制許可之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 ── 強制許可之取消及重新審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有關授予強制許可之通知及上訴,以及強制許可之拒絕授予或取消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實施發明之公開要約
第六分節 ── 專利之終止
第一百一十八條 ── 專利之無效
第一百一十九條 ── 部分無效或部分可予撤銷
第二節 ── 實用專利
第一百二十條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存續期及續展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實用專利之標示
第一百二十三條 ── 實用專利之應繳費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準用
第三節 ── 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之保護補充證明書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發出證明書之申請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申請之審查及公布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補充證明書之存續期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補充證明書之終止
第四節 ── 外地授予之專利之延伸
第一分節 ── 歐洲專利
第一百二十九條 ── 歐洲申請及歐洲專利之延伸
第一百三十條 ── 歐洲專利申請之效力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歐洲專利之效力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原文及譯本
第一百三十三條 ── 雙重保護之禁止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延伸及續展之費用
第二分節 ── 其他專利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準用
第二章 ── 半導體產品拓撲圖
第一節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三十六條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三十七條 ── 半導體產品之定義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半導體產品拓撲圖之定義
第二節 ── 其他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 行使權利在時間上之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拒絕登記拓撲圖之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條 ── 存續期
第一百四十三條 ── 登記所授予之權利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對登記所授予之權利之限制
第一百四十五條 ── 登記之標明
第一百四十六條 ── 強制實施許可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拓撲圖登記之無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 ── 部分無效或部分可予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 準用
第三章 ── 設計及新型
第一節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五十條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五十一條 ── 產品之定義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可給予註冊之條件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新穎性
第一百五十四條 ── 獨特性
第一百五十五條 ── 在組件中所蘊含之設計或新型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註冊之例外及限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公開
第一百五十八條 ── 不可對抗之公開
第二節 ── 設計及新型之註冊權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註冊權
第三節 ── 設計及新型之註冊程序
第一百六十條 ── 申請之形式
第一百六十一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一百六十二條 ── 申請之單一性及設計或新型之註冊之單一性
第一百六十三條 ── 多項申請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形式上之審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 向公眾公開之通告
第一百六十六條 ── 異議
第一百六十七條 ── 審查報告書及指定實體
第一百六十八條 ── 設計或新型之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 由第三人提出之製作審查報告書之申請
第一百七十條 ── 對製作審查報告書之申請之拒絕,以及變更── 準用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於製作審查報告書階段對不符合規範之處作出補正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分案申請、多項優先及撤回申請──準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拒絕對設計或新型給予註冊之理由
第一百七十四條 ── 部分給予
第一百七十五條 ── 有關給予或拒絕給予註冊之通知
第四節 ── 設計及新型之註冊之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條 ── 存續期
第一百七十七條 ── 註冊所授予之權利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對註冊所授予之權利之限制
第一百七十九條 ── 與著作權之關係
第五節 ── 設計及新型之使用
第一百八十條 ── 設計或新型之標明
第一百八十一條 ── 設計或新型之不可改變性
第一百八十二條 ── 設計或新型之細節之改變
第六節 ── 設計及新型之註冊之終止
第一百八十三條 ── 設計或新型之註冊之無效
第一百八十四條 ── 設計或新型之註冊之可予撤銷
第一百八十五條 ── 設計或新型之註冊之拒絕、被宣告無效或撤銷
第七節 ── 設計及新型之提前保護
第一百八十六條 ── 提前保護申請之對象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樣品或複製品之保藏
第一百八十八條 ── 以保密及存檔方式保存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提前保護申請之形式
第一百九十條 ── 樣品保藏之證明
第一百九十一條 ── 提前保護之存續期
第一百九十二條 ── 授予之權利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提前保護之失效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提前保護申請之轉換
第一百九十五條 ── 為行政行為或法院訴訟而作之註冊申請
第一百九十六條 ── 費用
第四章 ── 商標
第一節 ── 保護對象
第一百九十七條 ── 商標之對象
第一百九十八條 ── 語言要求
第一百九十九條 ── 保護之例外及限制
第二百條 ── 集體商標
第二節 ── 商標註冊權
第二百零一條 ── 註冊權
第二百零二條 ── 自由商標或未註冊商標
第二百零三條 ── 集體商標之註冊權
第三節 ── 商標之註冊程序
第二百零四條 ── 註冊申請及商標註冊之單一性
第二百零五條 ── 按產品及服務進行註冊
第二百零六條 ── 申請之形式
第二百零七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二百零八條 ── 優先權
第二百零九條 ── 形式上之審查
第二百一十條 ── 註冊申請之公布
第二百一十一條 ── 聲明異議及答辯書
第二百一十二條 ── 審查及對程序卷宗之分析
第二百一十三條 ── 決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 拒絕商標註冊之理由
第二百一十五條 ── 商標之複製或仿製
第二百一十六條 ── 部分拒絕
第四節 ── 商標註冊之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 ── 商標註冊之法律推定
第二百一十八條 ── 商標註冊之期限及續展
第二百一十九條 ── 商標註冊所授予之權利
第二百二十條 ── 商標註冊所授予之權利之限制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因容忍而導致權利之喪失
第二百二十二條 ── 與公司名稱及商業名稱之關係
第五節 ── 商標之使用
第二百二十三條 ── 商標之任意使用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商標之不可變更性
第二百二十五條 ── 註冊之指明
第二百二十六條 ── 證明商標之使用
第二百二十七條 ── 商標之移轉
第二百二十八條 ── 移轉之限制
第六節 ── 商標註冊之終止
第二百二十九條 ── 商標註冊之無效
第二百三十條 ── 商標註冊之可撤銷性
第二百三十一條 ── 商標註冊之失效
第二百三十二條 ── 商標之認真使用
第五章 ──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
第一節 ── 保護對象
第二百三十三條 ── 保護對象
第二百三十四條 ── 營業場所之標誌
第二百三十五條 ── 保護之例外──準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 不被禁止之構成要素
第二百三十七條 ── 被禁止或受條件限制之構成要素
第二節 ── 名稱及標誌權
第二百三十八條 ── 名稱及標誌權
第三節 ── 營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之登記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條 ── 申請之方式
第二百四十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二百四十一條 ── 名稱及標誌之登記申請及登記之單一性
第二百四十二條 ── 形式上之審查
第二百四十三條 ── 申請之公布
第二百四十四條 ── 續後程序
第四節 ── 名稱及標誌登記之效力
第二百四十五條 ── 登記之期限
第二百四十六條 ── 登記所授予之權利
第二百四十七條 ── 與公司名稱及商業名稱之關係
第五節 ── 名稱及標誌之使用
第二百四十八條 ── 名稱或標誌之指明
第二百四十九條 ── 名稱或標誌之不可變更性
第二百五十條 ── 移轉
第六節 ── 名稱及標誌登記之終止
第二百五十一條 ── 名稱及標誌登記之無效
第二百五十二條 ── 名稱及標誌登記之可撤銷性
第二百五十三條 ── 名稱及標誌登記之失效
第六章 ── 原產地名稱及地理標記
第二百五十四條 ── 保護對象
第二百五十五條 ── 登記之申請
第二百五十六條 ── 拒絕為原產地名稱登記之理由
第二百五十七條 ── 登記之期限
第二百五十八條 ── 登記之指明
第二百五十九條 ── 登記所授予之權利
第二百六十條 ── 與公司名稱及商業名稱之關係
第二百六十一條 ── 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之登記之可撤銷性
第二百六十二條 ── 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之登記之失效
第七章 ── 嘉獎
第二百六十三條 ── 保護對象
第二百六十四條 ── 登記權
第二百六十五條 ── 登記申請
第二百六十六條 ── 申請之補充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 拒絕為嘉獎登記之理由
第二百六十八條 ── 登記之效力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文件之歸還
第二百七十條 ── 嘉獎之指明
第二百七十一條 ── 移轉
第二百七十二條 ── 記載嘉獎之條件
第二百七十三條 ── 嘉獎登記之可撤銷性
第二百七十四條 ── 嘉獎登記之失效
第四編 ── 向法院之上訴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向法院之上訴
第二百七十六條 ── 提起上訴之正當性
第二百七十七條 ── 期間
第二百七十八條 ── 卷宗之答覆──送交
第二百七十九條 ── 對立當事人之傳喚
第二百八十條 ── 要求技術員到場
第二百八十一條 ── 經濟司之代表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司法裁判之上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 ── 確定裁判之公開
第五編 ── 監察及處罰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 監察之適時性
第二百八十五條 ── 有權限之實體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在與外地連接之地點進行之扣押
第二百八十七條 ── 非特定之保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條 ── 實況筆錄之製作
第二章 ── 刑事違法行為
第一節 ── 刑事違法行為之種類
第二百八十九條 ── 侵犯專利權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
第二百九十條 ── 侵犯設計或新型之專屬權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
第二百九十三條 ── 侵犯及違法使用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
第二百九十四條 ── 惡意取得之工業產權證書
第二節 ── 其他規定
第二百九十五條 ── 監察及扣押
第二百九十六條 ── 被扣押物件之歸屬
第二百九十七條 ── 輔助人
第二百九十八條 ── 準用及補充法律
第三章 ── 行政違法行為
第一節 ── 行政違法行為之種類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獎勵之援引或違法使用
第三百條 ── 侵犯對名稱及標誌之權利
第三百零一條 ── 不法商標之使用
第三百零二條 ── 不當使用營業場所之名稱或標誌
第三百零三條 ── 本身權利之援引或不當使用
第三百零四條 ── 必需之商標之欠缺
第二節 ── 其他規定
第三百零五條 ── 正犯及責任人
第三百零六條 ── 行政處罰之份量之確定
第三百零七條 ── 處罰之減輕或免除
第三百零八條 ── 累犯
第三百零九條 ── 通知
第三百一十條 ── 組成卷宗及處罰之權限
第三百一十一條 ── 罰款之繳納
第三百一十二條 ── 繳納罰款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三條 ── 時效
第三百一十四條 ── 行政罰款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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