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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鑒於經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及公布於第三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物業登記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款之中葡文文本中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須對有關登記作欠繳費用之附註,但對收費事宜已提出申訴者除外。”

應為:“(……)須對有關登記作欠繳費用之附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