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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37/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45/1999

刊登日期:

1999.11.8

版數:

4841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被廢止 :
  • 第15/2018號法律 - 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第236/GM/99號批示 - 列明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獲准從事之業務。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3/2000號行政命令 - 訂定一九九九年度的信用機構、兌換店及現金速遞公司的監察費。
  • 第15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二零零零年度離岸金融機構須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第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一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第15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二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的運作費。
  • 第1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三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的金額
  • 第30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四年須繳納每半年的運作費
  • 第32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 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的每半年繳納一次的運作費
  • 第27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五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用。
  • 第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六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七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37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九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第51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零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5/2018號法律 廢止

    第237/GM/99號批示

    制定離岸活動一般制度之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規定,離岸機構須

    繳付之設立費及每半年之運作費,由總督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訂定。

    基此;

    護理總督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定為本批示附表所載者。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附 表

    離岸機構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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