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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38/GM/99號批示

鑒於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制定內部運作規章,是核准規範該等行業的執業章程後的必需工作;

鑒於根據該法規,上述委員會是一項基礎監管工具,因此,在確保該等行業的登記和執業程序的合法性方面舉足輕重,必須對委員會的運作制定規章。

基此;

護理總督根據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第二條、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第二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之《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附件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

第一條

(權限)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隸屬於財政司(簡稱DSF)司長下運作,主要權限有:

a) 決議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成為註冊核數師或會計師之申請;

b) 建議總督中止或取消註冊,如屬此情況,提起有關之紀律程序;

c) 評估申請人之專業知識及進行甄別試;

d) 編製核數師、核數師公司、會計師及會計師公司之名單及清單;

e) 訂定平常及特別會議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f) 對核數師及會計師行業之有關事宜提出意見;

g) 有需要時要求財政司、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中提供不屬於委員會成員之專業人員。

第二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一名、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各兩名,在財政司、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人員中任命。

二、委員會主席、正選和候補委員由財政司司長聽取專業團體及學術機構意見後向總督提議,由總督以批示委任,為期一年。

第三條

(委員會主席之權限)

委員會主席之權限為:

a) 召集委員會之平常及特別會議;

b) 向總督建議指派委員會之正選或候補委員,負責提起根據《核數師通則》第八十六條及《會計師通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可能施以制裁之紀律程序;

c) 指派委員會之正選或候補委員組成作出本法規第一條c)項所指行為之典試委員會;

d) 建議財政司司長指派該司兩名人員擔任秘書及法律顧問;

e) 有需要時建議財政司司長向委員會增派協助人員,尤其是財政司以外的專業人士。

第四條

(會議)

委員會須在平常及特別會議中進行決議。

第五條

(平常會議)

平常會議每星期在政府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及在事先決定之地點舉行一次。

第六條

(特別會議)

特別會議在委員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提出,或經委員會其他成員提議,由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舉行。

第七條

(決議的方式)

一、委員會須由主席或其代任人,以及至少一名委員出席決議。

二、決議採用簡單多數票方式決定,主席可投決定票。

三、決議須載入會議記錄,由出席成員簽署。

第八條

(名單及清單之製作)

一、核數師及會計師名單是以註冊年期排序及分成兩部份,一為個人名義註冊,載有姓名及職業住所;另一為公司名義註冊,載有商號或公司名稱及其住所。名單資料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參考期限。

二、每季末須製作一份載有中止或取消註冊、恢復註冊及於此期間獲批准註冊的核數師及會計師之清單。

三、以上所指名單及清單會送往財政司之「稅務審計、稽核及訟務廳」,該廳須在名單所屬年份翌年二月底前將名單刊登《政府公報》,以及在接獲清單後三十日內將清單刊登《政府公報》。

第九條

(報酬)

一、委員會成員按照實際擔任的職務收取每月報酬。

二、委員會主席可收取相當於公務員薪酬索引表的一百一十點,其餘成員為九十點。

三、秘書和法律顧問以及其他向委員會提供協助之專業人士,收取與委員會委員相同的報酬。

四、各候補成員可根據實際代任情況,收取相應的報酬,但擔任第三條b)及c)項所指職務時,可獲得雙倍相應報酬。

五、報酬金額按照公務員薪酬增加之百分比調整。

六、在第一條g)項所指情況下,應得之報酬按第三款之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