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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92/99/M號訓令

八月二日

近年在郵政、電訊及儲蓄銀行範疇出現了顯著改變。

由於有了新經營者以及各項不同之新服務,促使管理工作變得更複雜,而市場亦隨之擴展。

因此,現需要且適宜對郵電司人員編制作若干修訂——減少在職人員數目——但不影響使該編制具備更高資歷及專業能力之人員,尤其在高級技術員職程上使之具備該等人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郵電司組織規章》第九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經三月二日第47/92/M號訓令核准之郵電司人員編制由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附表所載之編制代替。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

附 表

附於八月二日第292/99/M號訓令之郵電司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司長 1
副司長 3
廳長 2
處長 4
組長 5
領導及主管   科長 11
分組組長 a) 1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25
傳譯及翻譯員 翻譯員 3
文案 文案 1
技術員 8 技術員 10
郵務人員 8 郵務技術員 4
7 郵務輔導技術員 8
無線電通訊輔導員 7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3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6
6 繪圖員 2
5 助理技術員 4
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 8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20
郵務文員 50
輔助人員 郵務助理 a) 4
郵遞人員 4 郵差 60
工人及助理員 a) 3 熟練助理員 5
半熟練工人 6
1 助理員 13

註: a) 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