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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 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章 ── 法之淵源
第一條 ── 直接淵源
第二條 ── 習慣之法律價值
第三條 ── 衡平原則之價值
第二章 ── 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第四條 ── 法律之開始生效
第五條 ── 對法律之不知或錯誤解釋
第六條 ── 法律之終止生效
第七條 ── 審判之義務與遵守法律及法院裁判之義務
第八條 ── 法律解釋
第九條 ── 法律漏洞之填補
第十條 ── 例外規定
第十一條 ──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一般原則
第十二條 ── 法律在時間上之適用;解釋性法律
第三章 ── 非本地居民之權利及法律衝突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 非本地居民之法律地位
第十四條 ── 定性
第十五條 ── 指引澳門以外之法律;一般原則
第十六條 ── 反致
第十七條 ── 不接納反致之情況
第十八條 ── 多元法之法律體系
第十九條 ── 法律欺詐
第二十條 ── 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條 ── 直接適用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 對適用法律之解釋及查明
第二十三條 ── 在船舶或航空器上之行為
第二節 ── 衝突規範
第一分節 ── 屬人法之範圍及確定
第二十四條 ── 屬人法之範圍
第二十五條 ── 法律人格之開始及終止
第二十六條 ── 人格權
第二十七條 ── 有關無能力後果之例外情況
第二十八條 ── 成年或解除親權
第二十九條 ── 監護及類似範疇
第三十條 ── 屬人法之確定
第三十一條 ── 法人
第三十二條 ── 國際法人
第三十三條 ── 對法人無能力後果之例外情況
第二分節 ── 規範法律行為之法律
第三十四條 ──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
第三十五條 ── 表示方式
第三十六條 ── 法定代理
第三十七條 ── 組織之代表
第三十八條 ── 意定代理
第三十九條 ── 時效及失效
第三分節 ── 規範債之法律
第四十條 ── 由法律行為所生之債
第四十一條 ── 候補標準
第四十二條 ── 無因管理
第四十三條 ── 不當得利
第四十四條 ── 非合同責任
第四分節 ── 規範物之法律
第四十五條 ── 物權
第四十六條 ── 設定或處分不動產物權之能力
第四十七條 ── 知識產權
第五分節 ── 規範親屬關係之法律
第四十八條 ── 結婚或訂立婚姻協定之能力
第四十九條 ── 結婚方式
第五十條 ── 夫妻間之關係
第五十一條 ── 婚前協定及財產制
第五十二條 ── 婚後協定及財產制之變更
第五十三條 ── 離婚
第五十四條 ── 親子關係之成立
第五十五條 ── 父母與子女之關係
第五十六條 ── 收養之親子關係
第五十七條 ── 認領或收養之特別要件
第六分節 ── 規範事實婚之法律
第五十八條 ── 準據法
第七分節 ── 規範繼承之法律
第五十九條 ── 準據法
第六十條 ── 處分能力
第六十一條 ── 處分之解釋;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十二條 ── 方式
第二編 ── 法律關係
第一分編 ── 人
第一章 ── 自然人
第一節 ── 人格及權利能力
第六十三條 ── 人格之開始
第六十四條 ── 權利能力
第六十五條 ── 人格之終止
第六十六條 ── 權利能力之放棄
第二節 ── 人格權
第六十七條 ── 人格之一般保護
第六十八條 ── 對已死之人之侵犯
第六十九條 ── 人格權之自願限制
第七十條 ── 生命權
第七十一條 ── 身心完整權
第七十二條 ── 自由權
第七十三條 ── 名譽權
第七十四條 ── 保留私人生活隱私權
第七十五條 ── 秘密書函
第七十六條 ── 親屬記事及其他秘密文書
第七十七條 ── 非秘密書函
第七十八條 ── 個人經歷保密權
第七十九條 ── 個人資料之保護
第八十條 ── 肖像權及言論權
第八十一條 ── 個人資料真實權
第八十二條 ── 姓名權及擁有其他識別個人身分方式之權利
第三節 ── 住所
第八十三條 ── 一般之意定住所
第八十四條 ── 職業住所
第八十五條 ── 選定住所
第八十六條 ── 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之法定住所
第八十七條 ── 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之法定住所
第八十八條 ── 澳門代表之法定住所
第四節 ── 保佐
第八十九條 ── 保佐人之指定
第九十條 ── 保全措施
第九十一條 ── 正當性
第九十二條 ── 應選為保佐人之人
第九十三條 ── 財產目錄及擔保
第九十四條 ── 保佐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十五條 ── 報告之提交
第九十六條 ── 保佐人之報酬
第九十七條 ── 保佐人之更換
第九十八條 ── 保佐之終止
第九十九條 ── 向被保佐人返還財產
第五節 ── 推定死亡
第一百條 ── 要件
第一百零一條 ── 效果
第一百零二條 ── 失蹤人配偶之再婚及失蹤人子女之收養
第一百零三條 ── 債之可請求性
第一百零四條 ── 遺囑之啟封
第一百零五條 ── 向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交付財產
第一百零六條 ── 向繼承人交付財產
第一百零七條 ── 財產受益人
第一百零八條 ── 死亡日期之差異
第一百零九條 ── 失蹤人之返回
第一百一十條 ── 在失蹤人失蹤後出現之權利
第六節 ── 無行為能力
第一分節 ──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未成年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 未成年人之無行為能力
第一百一十三條 ──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之彌補
第一百一十四條 ── 未成年人行為之可撤銷性
第一百一十五條 ── 未成年人之欺詐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之例外情況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之終止
第二分節 ── 成年及解除親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 ── 成年之效果
第一百一十九條 ── 禁治產或準禁治產之訴之待決
第一百二十條 ── 解除親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 ── 解除親權之效果
第三分節 ── 禁治產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受禁治產約束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禁治產人之能力及禁治產之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條 ── 正當性
第一百二十五條 ── 臨時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條 ── 負責監護之人
第一百二十七條 ── 親權之行使
第一百二十八條 ── 監護人之特別義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監護之推辭及監護人之免職
第一百三十條 ── 禁治產之公開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判決登記後禁治產人作出之行為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在訴訟期間作出之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 在訴訟公開前所作之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 禁治產之終止
第四分節 ── 準禁治產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受準禁治產約束之人
第一百三十六條 ── 準禁治產之彌補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準禁治產人之財產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 ── 準禁治產之終止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候補制度
第二章 ── 法人
第一節 ── 社團及財團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 適用範圍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人格之取得
第一百四十二條 ── 設立行為之無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 住所
第一百四十四條 ── 能力
第一百四十五條 ── 機關及其權限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會議紀錄
第一百四十七條 ── 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之會議召集及運作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同步會議
第一百四十九條 ── 法人機關據位人之義務及責任
第一百五十條 ── 對第三人之直接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 受任人及受權人
第一百五十二條 ── 法人之民事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 ── 法人消滅後之財產歸屬
第二分節 ── 社團
第一百五十四條 ── 概念
第一百五十五條 ── 自由結社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設立文件及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條 ── 方式及公開
第一百五十八條 ── 社團機關據位人及其權力之解除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大會之權限
第一百六十條 ── 大會之召集
第一百六十一條 ── 召集之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條 ── 出席名單
第一百六十三條 ── 運作
第一百六十四條 ── 無表決權
第一百六十五條 ── 非有效之決議
第一百六十六條 ── 有關有效性之制度
第一百六十七條 ── 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第一百六十八條 ── 社員資格之人身性質及投票之委託
第一百六十九條 ── 退出或除名之後果
第一百七十條 ── 消滅之原因
第一百七十一條 ── 消滅之宣告
第一百七十二條 ── 消滅之效果
第三分節 ── 財團
第一百七十三條 ── 概念
第一百七十四條 ── 創立及廢止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創立文件及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條 ── 非由創立人訂立之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條 ── 確認
第一百七十八條 ── 章程及其修改之認可
第一百七十九條 ── 組織變更
第一百八十條 ── 有損財團宗旨之負擔
第一百八十一條 ── 消滅之原因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消滅之宣告
第一百八十三條 ── 消滅之效果
第二節 ── 合營組織
第一百八十四條 ── 概念及類型
第一百八十五條 ── 制度
第三章 ──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別委員會
第一節 ──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
第一百八十六條 ── 組織及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條 ── 社團之共同基金
第一百八十八條 ── 慷慨行為
第一百八十九條 ── 債務所生之責任
第二節 ── 特別委員會
第一百九十條 ── 特別委員會
第一百九十一條 ── 籌辦人及管理人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將財產運用於其他目標
第二分編 ── 物
第一百九十三條 ── 概念
第一百九十四條 ── 物之分類
第一百九十五條 ── 不動產
第一百九十六條 ── 動產
第一百九十七條 ── 可代替物
第一百九十八條 ── 消費物
第一百九十九條 ── 可分物
第二百條 ── 本質構成部分及非本質構成部分
第二百零一條 ── 從物
第二百零二條 ── 將來物
第二百零三條 ── 集合物
第二百零四條 ── 孳息
第二百零五條 ── 孳息之分配
第二百零六條 ── 收取未成熟之孳息
第二百零七條 ── 孳息之返還
第二百零八條 ── 改善費用
第三分編 ── 法律事實
第一章 ── 法律行為
第一節 ──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節 ── 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百零九條 ── 明示表示及默示表示
第二百一十條 ── 以沉默作為意思表示之方法
第二分節 ── 方式
第二百一十一條 ── 方式自由
第二百一十二條 ── 法定方式之不遵守
第二百一十三條 ── 法定方式之範圍
第二百一十四條 ── 意定方式之範圍
第二百一十五條 ── 約定方式
第三分節 ──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二百一十六條 ──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條 ── 意思表示之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條 ── 嗣後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無處分權
第二百一十九條 ── 在合同形成階段之過錯
第二百二十條 ── 要約之有效期
第二百二十一條 ── 遲來之承諾
第二百二十二條 ── 要約之不可廢止性
第二百二十三條 ── 要約人或相對人之死亡或無行為能力
第二百二十四條 ── 合意之範圍
第二百二十五條 ── 附變更之承諾
第二百二十六條 ── 承諾通知之免除
第二百二十七條 ── 承諾或拒絕之廢止
第四分節 ── 解釋及填補
第二百二十八條 ── 意思表示之一般含義
第二百二十九條 ── 存疑之情況
第二百三十條 ── 要式法律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 填補
第五分節 ──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二百三十二條 ── 虛偽
第二百三十三條 ── 相對虛偽
第二百三十四條 ── 對虛偽行為提出主張之正當性
第二百三十五條 ── 不得以虛偽行為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 債權人之相互關係
第二百三十七條 ── 真意保留
第二百三十八條 ── 非認真之表示
第二百三十九條 ── 無行為意思,無意識之意思表示及人身脅迫
第二百四十條 ── 因瑕疵意思表示而生之錯誤
第二百四十一條 ── 非屬客觀上重要之錯誤
第二百四十二條 ── 法律行為變為有效
第二百四十三條 ── 表示或其傳達上之錯誤
第二百四十四條 ── 誤算或誤寫
第二百四十五條 ── 涉及法律行為基礎之錯誤
第二百四十六條 ── 欺詐
第二百四十七條 ── 欺詐之效果
第二百四十八條 ── 精神脅迫
第二百四十九條 ── 脅迫之效果
第二百五十條 ── 偶然之無能力
第六分節 ── 代理
第一目 ── 一般原則
第二百五十一條 ── 代理之效力
第二百五十二條 ── 意思之欠缺或瑕疵以及重要之主觀狀況
第二百五十三條 ── 代理人權力之證明
第二百五十四條 ── 雙方代理
第二目 ── 意定代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 授權
第二百五十六條 ── 受權人之能力
第二百五十七條 ── 受權人之替代
第二百五十八條 ── 授權之終止
第二百五十九條 ── 第三人之保護
第二百六十條 ── 代理文件之返還
第二百六十一條 ── 無權代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 ── 濫用代理
第七分節 ── 條件及期限
第二百六十三條 ── 條件之概念
第二百六十四條 ── 不法或不能之條件
第二百六十五條 ── 條件成否未定期間
第二百六十六條 ── 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之保全行為
第二百六十七條 ── 條件成否未定期間之處分行為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條件之成就或不成就
第二百六十九條 ── 條件之追溯效力
第二百七十條 ── 無追溯效力
第二百七十一條 ── 期限
第二百七十二條 ── 期限之計算
第二節 ── 法律行為之標的及暴利行為
第二百七十三條 ── 法律行為標的之要件
第二百七十四條 ── 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之目的或侵犯善良風俗之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條 ── 暴利行為
第二百七十六條 ── 暴利行為之變更
第二百七十七條 ── 犯罪性暴利
第三節 ── 法律行為之無效及可撤銷
第二百七十八條 ── 一般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 ── 無效
第二百八十條 ── 可撤銷
第二百八十一條 ── 確認
第二百八十二條 ── 宣告無效及撤銷之效果
第二百八十三條 ── 返還之時刻
第二百八十四條 ── 無效及撤銷之不可對抗
第二百八十五條 ── 減縮
第二百八十六條 ── 轉換
第二百八十七條 ── 違法訂立之法律行為
第二章 ── 法律上之行為
第二百八十八條 ── 適用規定
第三章 ── 時間及其在法律關係上之效力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 期間之計算
第二百九十條 ── 期間之更改
第二百九十一條 ── 時效、失效及權利之不行使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定性之變更
第二節 ── 時效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 時效制度之不可違背
第二百九十四條 ── 時效之受益人
第二百九十五條 ── 時效之放棄
第二百九十六條 ── 時效之主張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時效之效果
第二百九十八條 ── 第三人主張時效
第二百九十九條 ── 時效之開始進行
第三百條 ── 定期給付
第三百零一條 ── 移轉
第二分節 ── 時效之期間
第三百零二條 ── 一般期間
第三百零三條 ── 五年之時效
第三百零四條 ── 判決或執行名義所承認之權利
第三分節 ── 推定時效
第三百零五條 ── 推定時效之依據
第三百零六條 ── 債務人之自認
第三百零七條 ── 默示之自認
第三百零八條 ── 一般規則之適用
第三百零九條 ── 六個月之時效
第三百一十條 ── 兩年之時效
第四分節 ── 時效之中止
第三百一十一條 ── 因雙方關係之中止
第三百一十二條 ── 有利於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之中止
第三百一十三條 ── 因不可抗力或債務人欺詐之中止
第三百一十四條 ── 遺產中之權利或針對遺產之權利之時效
第五分節 ── 時效之中斷
第三百一十五條 ── 權利人促使之中斷
第三百一十六條 ── 仲裁協議
第三百一十七條 ── 承認
第三百一十八條 ── 中斷之效果
第三百一十九條 ── 中斷之存續
第三節 ── 失效
第三百二十條 ── 中止及中斷
第三百二十一條 ── 除斥期間之開始
第三百二十二條 ── 對失效之有效訂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 阻礙失效之原因
第三百二十四條 ── 起訴之駁回、訴訟程序之中斷及仲裁協議之不生效力
第三百二十五條 ── 失效之依職權審查
第四分編 ── 權利之行使及保護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六條 ── 權利之濫用
第三百二十七條 ── 權利之衝突
第三百二十八條 ── 自助行為
第三百二十九條 ── 正當防衛
第三百三十條 ── 對自助行為或正當防衛之前提具有之錯誤
第三百三十一條 ── 緊急避險
第三百三十二條 ── 受害人之同意
第三百三十三條 ── 強迫性金錢處罰
第二章 ── 證據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三百三十四條 ── 證據之功能
第三百三十五條 ── 舉證責任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在特別情況下之舉證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 舉證責任之倒置
第三百三十八條 ── 關於證據之約定
第三百三十九條 ── 反證
第三百四十條 ── 反對法定完全證據之方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 習慣法或澳門地區以外之法律
第二節 ── 推定
第三百四十二條 ── 概念
第三百四十三條 ── 法律推定
第三百四十四條 ── 事實推定
第三節 ── 自認
第三百四十五條 ── 概念
第三百四十六條 ── 能力及正當性
第三百四十七條 ── 自認之不可採納性
第三百四十八條 ── 種類
第三百四十九條 ── 訴訟上自認之方式
第三百五十條 ── 自認表示
第三百五十一條 ── 自認之證明力
第三百五十二條 ── 自認之無效及可撤銷
第三百五十三條 ── 自認之不可分割性
第三百五十四條 ── 無自認效力之承認之價值
第四節 ── 書證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五十五條 ── 概念
第三百五十六條 ── 文書之種類
第三百五十七條 ── 文書之法定要求
第三百五十八條 ── 澳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書
第三百五十九條 ── 法定要件之欠缺
第三百六十條 ── 文書之再造
第三百六十一條 ── 機械複製品
第三百六十二條 ── 電子商業
第二分節 ── 公文書
第三百六十三條 ── 公共當局、官員及公證員之權限
第三百六十四條 ── 真確性
第三百六十五條 ── 證明力
第三百六十六條 ── 虛假
第三分節 ── 私文書
第三百六十七條 ── 簽名
第三百六十八條 ── 筆跡及簽名之作成人
第三百六十九條 ── 公證認定
第三百七十條 ── 證明力
第三百七十一條 ── 經認證之文書
第三百七十二條 ── 在空白文書上簽名
第三百七十三條 ── 電報之價值
第四分節 ── 特別規定
第三百七十四條 ── 紀錄及其他筆錄
第三百七十五條 ── 文書之尾部、邊頁或背頁之註記
第三百七十六條 ── 筆錄或註記之刪除
第三百七十七條 ── 證明
第三百七十八條 ── 證明之證明
第三百七十九條 ── 使證明失去證明力
第三百八十條 ── 認證繕本
第三百八十一條 ── 文件之影印本
第五節 ── 鑑定證據
第三百八十二條 ── 標的
第三百八十三條 ── 鑑定之證明力
第六節 ── 勘驗
第三百八十四條 ── 標的
第三百八十五條 ── 證明力
第七節 ── 人證
第三百八十六條 ── 採納性
第三百八十七條 ── 人證之不予採納
第三百八十八條 ── 與文件內容不符之約定或文件內容以外之約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 ── 消滅債之事實
第三百九十條 ── 證明力

第二卷

債法

第一編 ── 債之通則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節 ── 債之內容
第三百九十一條 ── 概念
第三百九十二條 ── 給付之內容
第三百九十三條 ── 將來物之給付
第三百九十四條 ── 給付之確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 ── 給付自始不能
第二節 ── 自然債務
第三百九十六條 ── 概念
第三百九十七條 ── 就不須作之給付之不得請求返還
第三百九十八條 ── 制度
第二章 ── 債之淵源
第一節 ── 合 同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三百九十九條 ── 合同自由
第四百條 ── 合同之效力
第四百零一條 ── 享益債權間之抵觸
第四百零二條 ── 具有物權效力之合同
第四百零三條 ── 所有權之保留
第二分節 ── 預約合同
第四百零四條 ── 適用制度
第四百零五條 ── 單務預約
第四百零六條 ── 預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之移轉
第四百零七條 ── 預約之物權效力
第三分節 ── 優先權之約定
第四百零八條 ── 概念
第四百零九條 ── 方式
第四百一十條 ── 優先權人之知悉
第四百一十一條 ── 與他物一併出賣
第四百一十二條 ── 從屬給付
第四百一十三條 ── 數權利人
第四百一十四條 ── 優先權及與其相對之義務之移轉
第四百一十五條 ── 物權效力
第四百一十六條 ── 優先權之相對效力
第四百一十七條 ── 上述規定延伸適用於其他合同
第四分節 ── 合同地位之讓與
第四百一十八條 ── 概念及要件
第四百一十九條 ── 制度
第四百二十條 ── 合同地位存在之擔保
第四百二十一條 ── 他方立約人與受讓人之關係
第五分節 ── 合同不履行之抗辯
第四百二十二條 ── 概念
第四百二十三條 ── 無償還能力或擔保之消減
第四百二十四條 ── 時效
第四百二十五條 ── 對第三人之效力
第六分節 ── 合同之解除
第四百二十六條 ── 容許解除之情況
第四百二十七條 ── 當事人間之效力
第四百二十八條 ── 追溯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 ── 對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百三十條 ── 作出解除之方式與時間
第七分節 ── 合同因情事變更而解除或變更
第四百三十一條 ── 容許解除及變更之情況
第四百三十二條 ── 受害一方當事人之遲延
第四百三十三條 ── 制度
第八分節 ── 履行之提前及定金
第四百三十四條 ── 履行之提前
第四百三十五條 ── 買賣之預約合同
第四百三十六條 ── 定金
第九分節 ── 向第三人給付之合同
第四百三十七條 ── 概念
第四百三十八條 ── 第三人及受諾人之權利
第四百三十九條 ── 有利於不特定人之給付
第四百四十條 ── 受諾人之繼承人之權利
第四百四十一條 ── 受益第三人之拒絕或接受
第四百四十二條 ── 由立約人作出廢止
第四百四十三條 ── 許諾人可用以對抗他人之防禦方法
第四百四十四條 ── 受諾人與受益人以外之其他人之關係
第四百四十五條 ── 於受諾人死後方履行之許諾
第十分節 ── 保留指定第三人權利之合同
第四百四十六條 ── 概念
第四百四十七條 ── 指定
第四百四十八條 ── 追認方式
第四百四十九條 ── 效力
第四百五十條 ── 公開
第二節 ── 單方法律行為
第四百五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 履行之許諾及債務之承認
第四百五十三條 ── 公開許諾
第四百五十四條 ── 有效期
第四百五十五條 ── 廢止
第四百五十六條 ── 數人之合作
第四百五十七條 ── 公開競賽
第三節 ── 無因管理
第四百五十八條 ── 概念
第四百五十九條 ── 管理人之義務
第四百六十條 ── 管理人之責任
第四百六十一條 ── 管理人間之連帶關係
第四百六十二條 ── 本人之義務
第四百六十三條 ── 管理之承認
第四百六十四條 ── 管理人之報酬
第四百六十五條 ── 無權代理及無代理權之委任
第四百六十六條 ── 將他人事務認作本身事務之管理
第四節 ── 不當得利
第四百六十七條 ── 一般原則
第四百六十八條 ── 不當得利之債之補充性
第四百六十九條 ── 不產生預定結果
第四百七十條 ── 不當給付之請求返還
第四百七十一條 ── 將他人債務認作本身債務而作之履行
第四百七十二條 ── 誤認自己必須履行他人之債務而作之履行
第四百七十三條 ── 返還義務之標的
第四百七十四條 ── 義務之加重
第四百七十五條 ── 無償轉讓情況下之返還義務
第四百七十六條 ── 時效
第五節 ── 民事責任
第一分節 ── 因不法事實所生之責任
第四百七十七條 ── 一般原則
第四百七十八條 ── 建議、提議或資訊
第四百七十九條 ── 不作為
第四百八十條 ── 過錯
第四百八十一條 ── 可歸責性
第四百八十二條 ── 由不可歸責者作出之損害賠償
第四百八十三條 ── 行為人、教唆人及幫助人之責任
第四百八十四條 ── 有管束他人義務之人之責任
第四百八十五條 ── 由樓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損害
第四百八十六條 ── 由物、動物或活動造成之損害
第四百八十七條 ── 過失情況下損害賠償之縮減
第四百八十八條 ── 因死亡或身體傷害而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
第四百八十九條 ── 非財產之損害
第四百九十條 ── 連帶責任
第四百九十一條 ── 時效
第二分節 ── 風險責任
第四百九十二條 ── 適用規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 ── 委託人之責任
第四百九十四條 ── 公法人之責任
第四百九十五條 ── 由動物造成之損害
第四百九十六條 ── 由車輛造成之事故
第四百九十七條 ── 責任之受益人
第四百九十八條 ── 責任之排除
第四百九十九條 ── 車輛碰撞
第五百條 ── 連帶責任
第五百零一條 ── 最高限額
第五百零二條 ── 由電力或氣體之設施造成之損害
第五百零三條 ── 責任之限額
第三章 ── 債之類型
第一節 ── 不確定權利主體之債
第五百零四條 ── 債權人之確定
第二節 ── 連帶之債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五百零五條 ── 概念
第五百零六條 ── 連帶關係之成因
第五百零七條 ── 防禦方法
第五百零八條 ── 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權人之繼承人
第五百零九條 ── 債務之分擔或債權之分享
第五百一十條 ── 共同訴訟
第二分節 ── 債務人之連帶關係
第五百一十一條 ── 債務分擔之利益之排除
第五百一十二條 ── 債權人之權利
第五百一十三條 ── 給付不能
第五百一十四條 ── 時效
第五百一十五條 ── 已確定之裁判
第五百一十六條 ── 債權人權利之滿足
第五百一十七條 ── 求償權
第五百一十八條 ── 共同債務人得使用之防禦方法
第五百一十九條 ── 債務人之無償還能力或履行不能
第五百二十條 ── 連帶關係之放棄
第三分節 ── 債權人之連帶關係
第五百二十一條 ── 對債權人之選擇
第五百二十二條 ── 給付不能
第五百二十三條 ── 時效
第五百二十四條 ── 已確定之裁判
第五百二十五條 ── 債權人中一人權利之滿足
第五百二十六條 ── 已受給付之債權人之義務
第三節 ── 可分之債及不可分之債
第五百二十七條 ── 可分之債
第五百二十八條 ── 具有多數債務人之不可分之債
第五百二十九條 ── 債務人中一人之債務消滅
第五百三十條 ── 給付不能
第五百三十一條 ── 多數債權人
第四節 ── 種類之債
第五百三十二條 ── 標的之確定
第五百三十三條 ── 種類之不滅失
第五百三十四條 ── 種類之債之特定
第五百三十五條 ── 因債權人或第三人之事實而特定
第五節 ── 選擇之債
第五百三十六條 ── 概念
第五百三十七條 ── 給付之單一性
第五百三十八條 ──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給付不能
第五百三十九條 ──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第五百四十條 ── 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
第五百四十一條 ── 債務人未作選擇
第五百四十二條 ── 債權人或第三人之選擇
第六節 ── 金錢之債
第一分節 ── 金額之債
第五百四十三條 ── 額面原則
第五百四十四條 ── 金錢之債之調整
第二分節 ── 特種貨幣之債
第五百四十五條 ── 特種貨幣之債之有效性
第五百四十六條 ── 未以通用貨幣表示數額之特種貨幣之債
第五百四十七條 ── 以通用貨幣表示數額之特種貨幣或某種金屬貨幣之債
第五百四十八條 ── 訂定貨幣之缺乏
第五百四十九條 ── 無法定流通力之特種貨幣
第五百五十條 ── 以兩種或兩種以上金屬貨幣或數種金屬貨幣中之一種履行債務
第三分節 ── 在澳門無法定流通力之貨幣之債
第五百五十一條 ── 履行之方式
第七節 ── 利息之債
第五百五十二條 ── 利率
第五百五十三條 ── 高利貸利息
第五百五十四條 ── 複利
第五百五十五條 ── 利息債權之獨立性
第八節 ── 損害賠償之債
第五百五十六條 ── 一般原則
第五百五十七條 ── 因果關係
第五百五十八條 ── 損害賠償之計算
第五百五十九條 ── 臨時損害賠償
第五百六十條 ── 金錢之損害賠償
第五百六十一條 ── 定期金之損害賠償
第五百六十二條 ── 受害人權利之讓與
第五百六十三條 ── 損害金額之指出
第五百六十四條 ── 受害人之過錯
第五百六十五條 ── 法定代理人及幫助人之過錯
第五百六十六條 ── 受害人過錯之證明
第九節 ── 提供資訊及出示物或文件之義務
第五百六十七條 ── 提供資訊之義務
第五百六十八條 ── 物之出示
第五百六十九條 ── 文件之出示
第五百七十條 ── 物及文件之複製
第四章 ──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第一節 ── 債權之讓與
第五百七十一條 ── 容許讓與之情況
第五百七十二條 ── 適用制度
第五百七十三條 ── 對在爭訟中之權利作出讓與之禁止
第五百七十四條 ── 處罰
第五百七十五條 ── 例外情況
第五百七十六條 ── 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之移轉
第五百七十七條 ── 債務人之效力
第五百七十八條 ── 向數人作出之讓與
第五百七十九條 ── 債務人可用以對抗之防禦方法
第五百八十條 ── 證明文件及其他證據
第五百八十一條 ── 債權存在及債務人有償還能力之擔保
第五百八十二條 ── 讓與之規則對其他範疇之適用
第二節 ── 代位
第五百八十三條 ── 債權人之代位
第五百八十四條 ── 債務人之代位
第五百八十五條 ── 因向債務人借貸引致之代位
第五百八十六條 ── 法定代位
第五百八十七條 ── 代位之效力
第五百八十八條 ── 等同於履行之事由
第五百八十九條 ── 適用規定
第三節 ── 單純之債務移轉
第五百九十條 ── 債務承擔
第五百九十一條 ── 債權人之追認
第五百九十二條 ── 移轉之非有效
第五百九十三條 ── 防禦方法
第五百九十四條 ── 擔保及從屬債務之移轉
第五百九十五條 ── 新債務人之無償還能力
第五章 ── 債之一般擔保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五百九十六條 ── 一般原則
第五百九十七條 ── 因當事人之約定而限定責任之範圍
第五百九十八條 ── 由第三人限定責任之範圍
第五百九十九條 ── 債權人之競合
第二節 ── 財產擔保之保全
第一分節 ── 無效之宣告
第六百條 ── 債權人之正當性
第二分節 ── 債權人代位債務人
第六百零一條 ── 代位行使之權利
第六百零二條 ── 擁有附停止條件或期間之債權之人
第六百零三條 ── 債務人之傳喚
第六百零四條 ── 代位權之效力
第三分節 ── 債權人爭議權
第六百零五條 ── 一般要件
第六百零六條 ── 證明
第六百零七條 ── 惡意之要件
第六百零八條 ── 對夫妻間買賣合同之惡意推定
第六百零九條 ── 嗣後之移轉或權利之嗣後設定
第六百一十條 ── 未到期之債權或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第六百一十一條 ── 可受爭議之行為
第六百一十二條 ── 對債權人之效力
第六百一十三條 ── 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關係
第六百一十四條 ── 失效
第四分節 ── 假扣押
第六百一十五條 ── 要件
第六百一十六條 ── 擔保
第六百一十七條 ── 債權人之責任
第六百一十八條 ── 效力
第六章 ── 債之特別擔保
第一節 ── 擔保之提供
第六百一十九條 ── 法律規定或容許之擔保
第六百二十條 ── 由法律行為或法院命令而產生之擔保
第六百二十一條 ── 未提供擔保
第六百二十二條 ── 擔保之不足或不適當
第二節 ── 保證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六百二十三條 ── 概念及從屬性
第六百二十四條 ── 要件
第六百二十五條 ── 信用委任
第六百二十六條 ── 複保證
第六百二十七條 ── 保證範圍
第六百二十八條 ── 主債務之非有效
第六百二十九條 ── 保證人之適當性及保證之加強
第二分節 ── 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關係
第六百三十條 ── 保證人之義務
第六百三十一條 ── 已確定之裁判
第六百三十二條 ── 時效之中斷、中止及放棄
第六百三十三條 ── 保證人之防禦方法
第六百三十四條 ── 檢索抗辯權
第六百三十五條 ── 檢索抗辯權及物之擔保之存在
第六百三十六條 ── 上述防禦方法之排除
第六百三十七條 ── 傳召債務人應訴
第六百三十八條 ── 保證人之其他防禦方法
第六百三十九條 ── 複保證人
第三分節 ── 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關係
第六百四十條 ── 代位
第六百四十一條 ── 就履行向債務人作出通知
第六百四十二條 ── 就履行向保證人作出通知
第六百四十三條 ── 防禦方法
第六百四十四條 ── 要求免去責任或提供擔保之權利
第四分節 ── 多數保證人
第六百四十五條 ── 對債權人之責任
第六百四十六條 ── 保證人間之關係及保證人與複保證人之關係
第五分節 ── 保證之消滅
第六百四十七條 ── 主債務之消滅
第六百四十八條 ── 主債務之到期
第六百四十九條 ── 因不能代位而免去責任
第六百五十條 ── 將來之債
第六百五十一條 ── 對承租人之保證
第三節 ── 收益用途之指定
第六百五十二條 ── 概念
第六百五十三條 ── 正當性及由第三人作出之指定
第六百五十四條 ── 種類
第六百五十五條 ── 期間
第六百五十六條 ── 方式及登記
第六百五十七條 ── 內容分類
第六百五十八條 ── 報告之提交
第六百五十九條 ── 債權人之義務及擔保之放棄
第六百六十條 ── 消滅
第六百六十一條 ── 準用
第四節 ── 質權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六十二條 ── 概念
第六百六十三條 ── 出質之正當性及由第三人設定之質權
第六百六十四條 ── 特別制度
第二分節 ── 物之質權
第六百六十五條 ── 質權之設定
第六百六十六條 ── 質權人之權利
第六百六十七條 ── 質權人義務
第六百六十八條 ── 質物之孳息
第六百六十九條 ── 質物之使用
第六百七十條 ── 提前出賣
第六百七十一條 ── 質權之執行
第六百七十二條 ── 擔保之讓與
第六百七十三條 ── 質權之消滅
第六百七十四條 ── 準用
第三分節 ── 權利質權
第六百七十五條 ── 適用規定
第六百七十六條 ── 標的
第六百七十七條 ── 方式及公開性
第六百七十八條 ── 文件之交付
第六百七十九條 ── 出質之權利之保存
第六百八十條 ── 有給付義務之人與質權人之關係
第六百八十一條 ── 出質之債權之收取
第五節 ── 抵押權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二條 ── 概念及種類
第六百八十三條 ── 登記
第六百八十四條 ── 標的
第六百八十五條 ── 共有財產
第六百八十六條 ── 不得設定抵押權之財產
第六百八十七條 ── 範圍
第六百八十八條 ── 應作之損害賠償
第六百八十九條 ── 債權之從權利
第六百九十條 ── 不容許之約定
第六百九十一條 ── 被抵押之財產之不可轉讓條款
第六百九十二條 ── 不可分割
第六百九十三條 ── 財產之查封
第六百九十四條 ── 物或權利之擁有人之防禦
第六百九十五條 ── 抵押權及用益權
第六百九十六條 ── 抵押物之管理
第六百九十七條 ── 被抵押財產之代替或增加
第六百九十八條 ── 保險
第二分節 ── 法定抵押權
第六百九十九條 ── 概念
第七百條 ── 具法定抵押權之債權人
第七百零一條 ── 為無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
第七百零二條 ── 以其他擔保代替
第七百零三條 ── 須設定法定抵押權之財產
第七百零四條 ── 加強抵押擔保
第三分節 ── 司法裁判抵押權
第七百零五條 ── 設定
第七百零六條 ── 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判決
第四分節 ── 意定抵押權
第七百零七條 ── 概念
第七百零八條 ── 再抵押
第七百零九條 ── 方式
第七百一十條 ── 設定抵押權之正當性
第七百一十一條 ── 概括抵押權
第七百一十二條 ── 第三人設定之抵押權
第五分節 ── 抵押擔保之縮減
第七百一十三條 ── 類型
第七百一十四條 ── 意定之縮減
第七百一十五條 ── 司法裁判之縮減
第六分節 ── 抵押財產之移轉
第七百一十六條 ── 抵押權之消除
第七百一十七條 ── 廢止贈與下之消除
第七百一十八條 ── 債權人對消除抵押權之權利
第七百一十九條 ── 因法院變賣而重新出現之物權
第七百二十條 ── 對取得人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百二十一條 ── 改善物及孳息
第七分節 ── 抵押權之移轉
第七百二十二條 ── 抵押權之讓與
第七百二十三條 ── 受讓抵押權之價值
第七百二十四條 ── 抵押權順位之讓與
第八分節 ── 抵押權之消滅
第七百二十五條 ── 抵押權消滅之原因
第七百二十六條 ── 抵押權之放棄
第七百二十七條 ── 抵押權之重新出現
第六節 ── 優先受償權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七百二十八條 ── 概念
第七百二十九條 ── 債權之從權利
第七百三十條 ── 種類
第二分節 ── 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
第七百三十一條 ── 澳門地區之債權
第七百三十二條 ── 具有動產一般優先受償權之其他債權
第三分節 ── 特別優先受償權
第七百三十三條 ── 訴訟開支
第七百三十四條 ── 對損害賠償之債權
第七百三十五條 ── 智力作品創作人之債權
第七百三十六條 ── 房屋稅及轉移稅
第四分節 ── 優先受償權之效力及消滅
第七百三十七條 ── 優先債權之競合
第七百三十八條 ── 因訴訟開支而生之優先受償權
第七百三十九條 ── 其他優先受償權之次序
第七百四十條 ── 一般優先受償權與第三人之權利
第七百四十一條 ── 特別優先受償權與第三人之權利
第七百四十二條 ── 消滅
第七百四十三條 ── 準用
第七節 ── 留置權
第七百四十四條 ── 留置權之產生
第七百四十五條 ── 特別情況
第七百四十六條 ── 留置權之排除
第七百四十七條 ── 債權之不能請求及未經結算
第七百四十八條 ── 動產之留置
第七百四十九條 ── 不動產之留置
第七百五十條 ── 移轉
第七百五十一條 ── 消滅
第七章 ── 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一節 ── 履行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七百五十二條 ── 一般原則
第七百五十三條 ── 作出全部給付
第七百五十四條 ── 債務人及債權人之行為能力
第七百五十五條 ── 債務人不可處分之物之交付
第七百五十六條 ── 履行無效或撤銷之宣告及第三人提供之擔保
第二分節 ── 可為給付與可受給付之人
第七百五十七條 ── 可為給付之人
第七百五十八條 ── 債權人對給付之拒絕
第七百五十九條 ── 應受給付之人
第七百六十條 ── 對第三人作出之給付
第三分節 ── 給付地
第七百六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七百六十二條 ── 動產之交付
第七百六十三條 ── 金錢之債
第七百六十四條 ── 債權人住所之變更
第七百六十五條 ── 不能在原定地給付
第四分節 ── 給付期
第七百六十六條 ── 給付期之確定
第七百六十七條 ── 取決於債務人能否履行之給付期或取決於其任意決定之給付期
第七百六十八條 ── 享有期限利益之人
第七百六十九條 ── 期限利益之喪失
第七百七十條 ── 可分期清償之債務
第七百七十一條 ── 期限利益之喪失與共同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關係
第五分節 ── 履行之抵充
第七百七十二條 ── 由債務人作出之指定
第七百七十三條 ── 候補規則
第七百七十四條 ── 利息、開支及損害賠償之債務
第六分節 ── 履行之證明
第七百七十五條 ── 履行之推定
第七百七十六條 ── 要求給予受領證書之權利
第七分節 ── 要求返還憑證或要求載明履行之權利
第七百七十七條 ── 憑證之返還及履行之載明
第七百七十八條 ── 不能返還或載明
第二節 ── 不履行
第一分節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履行不能及遲延
第七百七十九條 ── 客觀不能
第七百八十條 ── 主觀不能
第七百八十一條 ── 暫時不能
第七百八十二條 ── 部分不能
第七百八十三條 ── 代償利益
第七百八十四條 ── 雙務合同
第七百八十五條 ── 風險
第七百八十六條 ── 傳送之許諾
第二分節 ──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不履行及遲延
第一目 ── 一般原則
第七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之責任
第七百八十八條 ── 過錯之推定及認定
第七百八十九條 ── 法定代理人或幫助人之行為
第二目 ── 履行不能
第七百九十條 ── 過錯不能
第七百九十一條 ── 部分不能
第七百九十二條 ── 代償利益
第三目 ── 債務人遲延
第七百九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七百九十四條 ── 構成遲延之時
第七百九十五條 ── 金錢之債
第七百九十六條 ── 風險
第七百九十七條 ── 債權人利益之喪失或履行之拒絕
第四目 ── 債權人權利於合同中之訂定
第七百九十八條 ── 債權人對其權利之放棄
第七百九十九條 ── 違約金
第八百條 ── 違約金之執行
第八百零一條 ── 按衡平原則減少違約金
第三分節 ── 債權人遲延
第八百零二條 ── 要件
第八百零三條 ── 債務人之責任
第八百零四條 ── 風險
第八百零五條 ── 債務人之解除權
第八百零六條 ── 損害賠償
第三節 ── 給付之強制履行
第一分節 ── 履行及執行之訴
第八百零七條 ── 一般原則
第八百零八條 ── 對第三人財產之執行
第八百零九條 ── 對被查封財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第八百一十條 ── 債權之查封
第八百一十一條 ── 未到期之租金之免除或讓與
第八百一十二條 ── 因查封而生之優先權
第八百一十三條 ── 查封物之失去、徵收或毀損
第八百一十四條 ── 執行中之變賣
第八百一十五條 ── 執行他人之物情況下之擔保
第八百一十六條 ── 判給財產及透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定期金
第二分節 ── 特定執行
第八百一十七條 ── 特定物之交付
第八百一十八條 ── 可代替事實之作出
第八百一十九條 ── 消極事實之作出
第八百二十條 ── 預約合同
第八百二十一條 ── 訂立合同之法定義務
第四節 ── 向債權人作出之財產交管
第八百二十二條 ── 概念
第八百二十三條 ── 方式
第八百二十四條 ── 交管財產之執行
第八百二十五條 ── 接受交管財產之人及債務人之權利
第八百二十六條 ── 債務人債務之解除
第八百二十七條 ── 交管之取消
第八章 ── 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
第一節 ── 代物清償
第八百二十八條 ── 容許情況
第八百二十九條 ── 物或權利之瑕疵
第八百三十條 ── 代物清償之無效或撤銷
第八百三十一條 ── 方便受償之代物清償
第二節 ── 提存
第八百三十二條 ── 提存之發生
第八百三十三條 ── 第三人之提存
第八百三十四條 ── 取決於其他給付之履行
第八百三十五條 ── 提存物之交付
第八百三十六條 ── 提存之廢止
第八百三十七條 ── 債務之消滅
第三節 ── 抵銷
第八百三十八條 ── 要件
第八百三十九條 ── 抵銷之實行
第八百四十條 ── 無償給予之期限
第八百四十一條 ── 時效已完成之債權
第八百四十二條 ── 債權間之相互關係
第八百四十三條 ── 履行地點之不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 抵銷之排除
第八百四十五條 ── 追溯效力
第八百四十六條 ── 多項債權
第八百四十七條 ── 抵銷之無效或撤銷
第四節 ── 更新
第八百四十八條 ── 客體更新
第八百四十九條 ── 主體更新
第八百五十條 ── 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
第八百五十一條 ── 更新之不產生效力
第八百五十二條 ── 擔保
第八百五十三條 ── 防禦方法
第五節 ── 免除
第八百五十四條 ── 免除之合同性質
第八百五十五條 ── 連帶之債
第八百五十六條 ── 不可分之債
第八百五十七條 ── 對第三人產生之效力
第八百五十八條 ── 擔保之放棄
第六節 ── 混同
第八百五十九條 ── 概念
第八百六十條 ── 連帶之債
第八百六十一條 ── 不可分之債
第八百六十二條 ── 對第三人產生之效力
第八百六十三條 ── 分開之財產
第八百六十四條 ── 混同之終止
第二編 ── 各種合同
第一章 ── 買賣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八百六十五條 ── 概念
第八百六十六條 ── 方式
第八百六十七條 ── 爭訟中之物或權利之買賣
第八百六十八條 ── 合同費用
第二節 ── 買賣之效力
第八百六十九條 ── 基本效力
第八百七十條 ── 將來之財產、待收孳息及一物之本質構成部分或非本質構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一條 ── 不確定存在或不確定擁有權之財產
第八百七十二條 ── 物之交付
第八百七十三條 ── 價金之確定
第八百七十四條 ── 價金之減少
第八百七十五條 ── 支付價金之時間及地點
第八百七十六條 ── 價金之欠付
第三節 ── 須計算、稱量或度量之物之買賣
第八百七十七條 ── 買賣按單位定價之特定物
第八百七十八條 ── 買賣不按單位定價之特定物
第八百七十九條 ── 不足額與超出額之抵銷
第八百八十條 ── 收取價金差額權利之失效
第八百八十一條 ── 合同之解除
第四節 ── 他人財產之買賣
第八百八十二條 ── 買賣之無效
第八百八十三條 ── 他人財產視作將來財產
第八百八十四條 ── 價金之返還
第八百八十五條 ── 購自商人之物
第八百八十六條 ── 使合同轉為有效
第八百八十七條 ── 合同不能轉為有效之情況
第八百八十八條 ── 使合同轉為有效之義務
第八百八十九條 ── 欺詐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八百九十條 ── 無欺詐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八百九十一條 ── 未使買賣轉為有效之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八百九十二條 ── 支付改善費之擔保
第八百九十三條 ── 合同之部分無效
第八百九十四條 ── 候補規定
第八百九十五條 ── 本節範圍
第五節 ── 附負擔財產之買賣
第八百九十六條 ── 因錯誤或欺詐而生之可撤銷性
第八百九十七條 ── 合同成為有效
第八百九十八條 ── 使合同成為有效之義務
第八百九十九條 ── 登記之註銷
第九百條 ── 欺詐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九百零一條 ── 單純錯誤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九百零二條 ── 對使合同成為有效之義務之不履行
第九百零三條 ── 價金之減少
第九百零四條 ── 候補規定
第六節 ── 瑕疵物之買賣
第九百零五條 ── 準用
第九百零六條 ── 物之修補
第九百零七條 ── 物之更換
第九百零八條 ── 單純錯誤情況下之損害賠償
第九百零九條 ── 瑕疵之告知
第九百一十條 ── 訴權之失效
第九百一十一條 ── 嗣後出現之瑕疵
第九百一十二條 ── 按樣本之買賣
第九百一十三條 ── 有瑕疵動物之買賣
第九百一十四條 ── 良好運作之擔保
第九百一十五條 ── 應被運送之物
第七節 ── 適意買賣及試用買賣
第九百一十六條 ── 適意買賣之第一類型
第九百一十七條 ── 適意買賣之第二類型
第九百一十八條 ── 試用買賣
第九百一十九條 ── 對買賣類型之疑問
第八節 ── 附買回條款之買賣
第九百二十條 ── 概念
第九百二十一條 ── 無效條款
第九百二十二條 ── 解除期間
第九百二十三條 ── 解除方式
第九百二十四條 ── 價金及費用之償還
第九百二十五條 ── 對第三人產生之效力
第九百二十六條 ── 共有物或共有權利之買賣
第九節 ── 分期付款之買賣
第九百二十七條 ── 一期價款之欠付
第九百二十八條 ── 具有等同目的之其他合同
第十節 ── 以文件之交付而進行之買賣
第九百二十九條 ── 文件之交付
第九百三十條 ── 價金之支付
第九百三十一條 ── 透過銀行在其收到文件後即作出之支付
第九百三十二條 ── 途中物之買賣
第十一節 ── 其他有償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條 ── 有關買賣之規定之適用
第二章 ── 贈與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九百三十四條 ── 概念
第九百三十五條 ── 報酬性贈與
第九百三十六條 ── 贈與標的
第九百三十七條 ── 定期給付
第九百三十八條 ── 共同贈與
第九百三十九條 ── 贈與之接受
第九百四十條 ── 死因贈與
第九百四十一條 ── 贈與方式
第二節 ── 贈與或受贈之能力
第九百四十二條 ── 贈與能力
第九百四十三條 ── 贈與之人身性
第九百四十四條 ── 受贈能力
第九百四十五條 ── 由無行為能力人作出之接受
第九百四十六條 ── 對未出生之人作出之贈與
第九百四十七條 ── 相對不可處分之情況
第三節 ── 贈與之效力
第九百四十八條 ── 基本效力
第九百四十九條 ── 物之交付
第九百五十條 ── 他人財產之贈與
第九百五十一條 ── 使贈與轉為有效
第九百五十二條 ── 贈與權利或贈與物之負擔或瑕疵以及使合同成為有效
第九百五十三條 ── 用益權之保留
第九百五十四條 ── 對特定物之處分權之保留
第九百五十五條 ── 歸還條款
第九百五十六條 ── 贈與之信託替換
第九百五十七條 ── 附負擔條款
第九百五十八條 ── 債務之清償
第九百五十九條 ── 負擔之履行
第九百六十條 ── 贈與之解除
第九百六十一條 ── 條件或負擔之不能或不法
第九百六十二條 ── 無效贈與之確認
第四節 ── 贈與之廢止
第九百六十三條 ── 贈與要約之廢止
第九百六十四條 ── 贈與之廢止
第九百六十五條 ── 提起訴訟之期間及正當性
第九百六十六條 ── 預先放棄之不容許
第九百六十七條 ── 廢止之效力
第九百六十八條 ── 對第三人產生之效力
第三章 ── 租賃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六十九條 ── 概念
第九百七十條 ── 不動產租賃與動產租賃
第九百七十一條 ── 作為管理行為之租賃
第九百七十二條 ── 未分割財產之租賃
第九百七十三條 ── 最長存續期
第九百七十四條 ── 候補期間
第九百七十五條 ── 合同之目的
第九百七十六條 ── 多項使用目的之租賃
第二節 ── 出租人之義務
第九百七十七條 ── 義務之列出
第九百七十八條 ── 租賃物之瑕疵
第九百七十九條 ── 出租人無須承擔責任之情況
第九百八十條 ── 出租人無正當性或其權利不完整
第九百八十一條 ── 因錯誤或欺詐而生之可撤銷性
第九百八十二條 ── 妨礙或減少對租賃物享益之行為
第三節 ── 承租人之義務
第九百八十三條 ── 義務之列出
第四節 ── 租賃物之負擔
第九百八十四條 ── 一般原則
第九百八十五條 ── 轉移負擔之協議及要件
第九百八十六條 ── 制度
第五節 ── 工程
第九百八十七條 ── 法律容許之毀損
第九百八十八條 ── 工程之類別
第九百八十九條 ── 工程之進行
第九百九十條 ── 由承租人進行工程
第九百九十一條 ── 緊急工程
第九百九十二條 ── 對承租人之償還
第六節 ── 租金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九百九十三條 ── 支付時間及地點
第九百九十四條 ── 預付租金
第九百九十五條 ── 到期
第九百九十六條 ── 承租人之遲延
第九百九十七條 ── 拖欠租金之提存
第九百九十八條 ── 租金之減少
第二分節 ── 租金之調整
第一目 ── 一般規定
第九百九十九條 ── 可調整租金之情況
第二目 ── 因工程而導致之調整
第一千條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一條 ── 新租金
第一千零二條 ── 承租人之不接納
第一千零三條 ── 協議進行之工程
第七節 ── 合同地位之移轉
第一千零四條 ── 出租人地位之移轉
第一千零五條 ── 租金之免除或讓與
第一千零六條 ── 承租人地位之移轉
第八節 ── 轉租
第一千零七條 ── 概念
第一千零八條 ── 許可
第一千零九條 ── 效力
第一千零一十條 ── 租金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 失效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 出租人對次承租人之權利
第九節 ── 合同之終止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 租賃之終止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 正式聲明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 強制執行
第二分節 ── 當事人協議之廢止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 制度
第三分節 ── 解除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 不履行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 請求解除權之失效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 租金之欠付
第一千零二十條 ── 租賃物享益權之讓與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 由承租人解除合同
第四分節 ── 失效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 失效之情況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 例外情況
第五分節 ── 單方廢止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 制度
第十節 ── 租賃物之返還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 租賃物之保存及返還義務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 租賃物之失去或毀損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 因過期返還租賃物而生之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 開支之賠償及改善部分之取回
第十一節 ── 不動產租賃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 適用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條 ── 商業企業之租賃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 合同之目的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 方式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 租金
第二分節 ── 不動產租賃之終止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 由出租人作出之解除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 公用徵收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 因失效而導致之勒遷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 對已失效之不動產租賃作出之續期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 單方終止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 單方終止之通知
第三分節 ── 居住用途之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 備有傢具之房屋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 可在房屋居住之人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 租賃關係之不可相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 因承租人死亡之移轉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 由承租人作出之單方廢止
第四分節 ── 商用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 概念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 承租人之死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 商業企業之轉讓
第五分節 ── 從事自由職業之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 承租人之死亡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 承租人地位之讓與
第六分節 ── 農用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
第一千零五十條 ── 概念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 租金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 租金之減少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 額外勞務及負擔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 由承租人作出之改善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 合同不續期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 因離婚或死亡而發生之租賃移轉
第四章 ── 使用借貸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 概念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 基於一項有期限之權利之使用借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 合同之目的
第一千零六十條 ── 借用物之孳息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 妨礙或限制對借用物之使用之行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 貸與人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 借用人之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 借用物之失去或毀損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 返還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 改善物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 借用人之連帶關係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 解除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 失效
第五章 ── 消費借貸
第一千零七十條 ── 概念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 借用物之所有權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 消費借貸之無償性或有償性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 暴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 有償消費借貸之期限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 期限之未定出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 返還之不能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 貸與人之責任
第六章 ── 勞動合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概念及制度
第七章 ── 提供勞務
第一千零八十條 ── 概念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 提供勞務合同之類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 制度
第八章 ── 委任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 概念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 委任之無償性或有償性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 委任範圍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 多項委任
第二節 ── 受任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 受任人之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 委任之不執行或指示之不遵守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 對委任之執行或不執行之默示認可
第一千零九十條 ── 受任人應付之利息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 受任人之代任人及幫助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 多數受任人
第三節 ── 委任人之義務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 義務之列出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 執行委任之中止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 多數委任人
第四節 ── 委任之廢止及失效
第一分節 ── 廢止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 委任之可廢止性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 默示廢止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 損害賠償之義務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 集體委任
第二分節 ── 失效
第一千一百條 ── 失效之情況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 委任人死亡、成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 受任人死亡、成為禁治產人或處於自然無能力之狀況
第一千一百零三條 ── 多數受任人
第五節 ── 有代理權之委任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 具有代理權之受任人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 廢止授權或放棄獲授予之權
第六節 ── 無代理權之委任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 以自己名義作出行為之受任人
第一千一百零七條 ── 執行委任時所取得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 在執行委任時所負有之義務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 受任人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條 ── 由受任人所取得之財產承擔之責任
第九章 ── 寄託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條 ── 寄託之無償性或有償性
第二節 ── 受寄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 ── 受寄人之義務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 對寄託物之持有受妨害或被侵奪寄託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 寄託物之使用及轉寄託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 寄託物之保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 密封寄託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 寄託物之返還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 與寄託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 返還期限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 返還地點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 返還開支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 轉寄託時之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 幫助人
第三節 ── 寄託人之義務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 義務之列出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 受寄人之報酬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 寄託物之返還
第四節 ── 爭議物寄託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 寄託之有償性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 寄託物之管理
第五節 ── 不規則寄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 制度
第十章 ── 承攬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 工作之執行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 監察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 材料及用具之提供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 報酬之確定及支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 材料及工作物之所有權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 次承攬
第二節 ── 更改之作出及新添工作物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 承攬人主動作出之更改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 必要更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 定作人要求作出之更改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 工作物交付後所作之更改及新添工作物
第三節 ── 工作物之瑕疵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 工作物之檢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 承攬人無須負責之情況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 瑕疵之告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 瑕疵之除去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 報酬之減少或合同之解除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 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 失效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 供長期使用之不動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 次承攬人之責任
第四節 ── 履行不能及工作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 執行工作之不能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 風險
第五節 ── 合同之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 定作人之廢棄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 當事人之死亡或無能力
第十一章 ── 永久定期金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 方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 擔保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 增添權之排除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 透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定期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 利息
第十二章 ── 終身定期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 方式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 定期金之存續期間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 增添之權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 合同之解除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 透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定期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 提前給付
第十三章 ── 賭博及打賭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 效力
第十四章 ── 和解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 不可和解之事宜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 方式

第三卷

物權

第一編 ── 占有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 概念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 透過居中人行使之占有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 單純持有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 占有之推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占有之繼承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 占有之合併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 占有之保存
第二章 ── 占有之性質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 占有之種類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 有依據之占有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 善意占有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 和平占有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 公然占有
第三章 ── 占有之取得及喪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 占有之取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 占有改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 簡易交付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 占有名義之轉變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 取得占有之能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 占有之喪失
第四章 ── 占有之效力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 擁有權利之推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 物之失去或毀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 在善意占有下之孳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 在惡意占有下之孳息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 負擔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 必要及有益之改善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 改善與毀損之抵銷
第一千二百條 ── 奢侈改善
第五章 ── 占有之保護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 防止之訴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 ── 自力救濟及司法保護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 占有之保持及回復
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 強暴侵奪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 非表見地役權之排除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 正當性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 失效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 保持或回復占有之效力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 損害賠償及回復占有之負擔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 第三人異議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 共同占有之保護
第六章 ── 取得時效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 概念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 取得時效之追溯力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 取得權利之能力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 在持有情況下之取得時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 ── 共同占有人之取得時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 時效規則之適用
第二節 ── 不動產之取得時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 不能適用取得時效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 有依據之占有及依據之登記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 單純占有之登記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 登記之欠缺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 強暴或隱秘之占有
第三節 ── 動產之取得時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 須登記之物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 不須登記之物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 強暴或隱秘之占有
第二編 ── 所有權
第一章 ── 所有權通則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 所有權之標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 商業企業及知識產權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 澳門地區及其他公法人之所有權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 所有權之內容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 物權法定原則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 可解除及有期限之所有權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 徵收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 徵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 損害賠償
第二節 ── 所有權之保護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 因返還而生之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 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權不罹於時效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 否認他人權利之訴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 自力救濟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 其他物權之保護
第二章 ── 所有權之取得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 ── 取得方式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 ── 取得時刻
第二節 ── 先占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 可先占之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 打獵及捕漁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 在專設圍欄內之野生動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 逃脫之凶猛動物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 遺失之動物或動產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 埋藏物
第三節 ── 添附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 ── 概念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 ── 種類
第二分節 ── 自然添附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三分節 ── 動產之人工添附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 善意之附合或混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 惡意之附合或混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 偶然之附合或混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 ── 善意加工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 惡意加工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 構成加工之情況
第四分節 ── 不動產之人工添附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 以他人之材料作成之工作物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 ── 善意在他人土地上作成之工作物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 惡意在他人土地上作成之工作物
第一千二百六十一條 ── 以非屬自己之材料在他人土地上作成之工作物
第一千二百六十二條 ── 播種或種植
第一千二百六十三條 ── 建築物伸延至他人土地
第三章 ── 不動產之所有權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四條 ── 物質性限制
第一千二百六十五條 ── 無主之不動產
第一千二百六十六條 ── 排放煙氣、產生噪音或類似事實
第一千二百六十七條 ── 有害設施
第一千二百六十八條 ── 採掘
第一千二百六十九條 ── 暫時強制之通道
第一千二百七十條 ── 建築物之倒塌
第一千二百七十一條 ── 水之自然排放
第一千二百七十二條 ── 防水工作物
第一千二百七十三條 ── 延伸至第三人
第二節 ── 劃界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七十四條 ── 內容
第一千二百七十五條 ── 劃界方式
第一千二百七十六條 ── 不罹於時效
第三節 ── 設置圍障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七十七條 ── 內容
第四節 ── 建築物及樓宇
第一千二百七十八條 ── 窗、門、露台之開設及類似工程之展開
第一千二百七十九條 ── 視線地役權
第一千二百八十條 ── 窗洞、透光透氣之通孔及有框格之窗
第一千二百八十一條 ── 簷溜
第五節 ── 喬木及灌木之種植
第一千二百八十二條 ── 容許種植之情況
第一千二百八十三條 ── 處於分界線上之喬木或灌木
第六節 ── 中間之牆壁及圍牆
第一千二百八十四條 ── 共有之推定
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 ── 在共有牆壁或圍牆上開設窗口或窗洞或進行建築
第一千二百八十六條 ── 共有牆壁或圍牆之加高
第一千二百八十七條 ── 牆壁或圍牆之修補及重建
第七節 ── 水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八十八條 ── 私用之水
第一千二百八十九條 ── 不能供航行亦不能供放排之水流
第一千二百九十條 ── 用作儲水或分流之工作物及不能供航行亦不能供放排之水流之底部
第一千二百九十一條 ── 水之徵用
第二分節 ── 水之利用
第一千二百九十二條 ── 泉源及水源
第一千二百九十三條 ── 低地房地產主人之權利
第一千二百九十四條 ── 雨水及湖水
第一千二百九十五條 ── 地下水
第一千二百九十六條 ── 使用水之限制
第一千二百九十七條 ── 保存之開支
第一千二百九十八條 ── 水之分割
第四章 ── 共有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二百九十九條 ── 概念
第一千三百條 ── 共有規則對其他方式之共同擁有權利之適用
第一千三百零一條 ── 共有人之地位
第二節 ── 共有人之權利及負擔
第一千三百零二條 ── 共有物之使用
第一千三百零三條 ── 規章
第一千三百零四條 ── 共有財產之管理
第一千三百零五條 ── 必須或急需作出之行為
第一千三百零六條 ── 違反管理規則
第一千三百零七條 ── 份額之處分及在份額上設定負擔
第一千三百零八條 ── 優先權
第一千三百零九條 ── 優先權之訴
第一千三百一十條 ── 必要改善
第一千三百一十一條 ── 要求分割之權利
第一千三百一十二條 ── 分割之程序
第五章 ── 分層所有權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三百一十四條 ── 分層建築物之範圍
第一千三百一十五條 ── 分層所有權之標的
第一千三百一十六條 ── 法定要件之欠缺
第二節 ── 設定
第一千三百一十七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三百一十八條 ── 各單位之區分
第一千三百一十九條 ── 各樓宇及分層建築物之各子部分之區分
第一千三百二十條 ── 憑證上之其他記載
第一千三百二十一條 ── 憑證之更改
第一千三百二十二條 ── 獨立單位之合併或分割
第三節 ──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就有關房地產所擁有之權利及其限制
第一千三百二十三條 ──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就有關房地產所擁有之權利
第一千三百二十四條 ── 分層建築物之共同部分
第一千三百二十五條 ── 行使權利之限制
第一千三百二十六條 ── 優先權及分割之權利
第四節 ── 分層建築物之管理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三百二十七條至第一千三百二十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4/2017號法律
第二分節 ── 簡單管理制度
第一目 ── 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在管理上之權利、義務及負擔
第一千三百三十條至第一千三百三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4/2017號法律
第一千三百三十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8/2022號法律
第一千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4/2017號法律
第三編 ──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一章 ── 用益權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三百七十三條 ── 概念
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條 ── 設定
第一千三百七十五條 ── 同時或先後享有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七十六條 ── 增添之權利
第一千三百七十七條 ── 存續期
第一千三百七十八條 ── 用益權之有償性或無償性
第一千三百七十九條 ── 年金之支付
第一千三百八十條 ── 將用益權轉予第三人
第一千三百八十一條 ── 用益權人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節 ── 用益權人之權利
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條 ── 對用益物或用益權利之使用、收益及管理
第一千三百八十三條 ── 用益權之範圍
第一千三百八十四條 ── 有益或奢侈之改善
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條 ── 用益權人之損害賠償及在收穫前進行之孳息轉讓
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條 ── 可消耗物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八十七條 ── 可毀損物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八十八條 ── 採石場之開發
第一千三百八十九條 ── 地役權之設定
第一千三百九十條 ── 對動物集合物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九十一條 ── 終身定期金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九十二條 ── 生息資金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九十三條 ── 在金錢上所設定之用益權及對已提取之資金之用益權
第一千三百九十四條 ── 債權證券及合營出資證券之用益權
第三節 ── 用益權人之義務
第一千三百九十五條 ── 財產之列出及擔保
第一千三百九十六條 ── 擔保之欠缺
第一千三百九十七條 ── 工作物及改良
第一千三百九十八條 ── 一般修補
第一千三百九十九條 ── 特別修補
第一千四百條 ── 稅項及其他按年支付之負擔
第一千四百零一條 ── 第三人之侵害行為
第四節 ── 用益權之消滅
第一千四百零二條 ── 消滅之原因
第一千四百零三條 ── 用益權人之不當使用
第一千四百零四條 ── 在第三人達至特定年齡時終止之用益權
第一千四百零五條 ── 解除負擔之取得時效
第一千四百零六條 ── 用益物或用益權利部分失去及用益物之轉變
第一千四百零七條 ── 樓宇之損毀
第一千四百零八條 ── 損害賠償
第一千四百零九條 ── 損毀之用益物之保險
第一千四百一十條 ── 用益物之返還
第二章 ── 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一千四百一十一條 ── 概念
第一千四百一十二條 ── 設定、消滅及制度
第一千四百一十三條 ── 親屬範圍
第一千四百一十四條 ── 權利之不可移轉性
第一千四百一十五條 ── 因使用及居住而生之義務
第一千四百一十六條 ── 規範用益權之規定之適用
第四編 ── 地上權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四百一十七條 ── 概念
第一千四百一十八條 ── 標的
第一千四百一十九條 ── 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之工作物
第一千四百二十條 ── 在他人樓宇上進行建造之權利
第二章 ── 地上權之設定
第一千四百二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四百二十二條 ── 地役權
第三章 ── 地上權人及所有人之權利及負擔
第一千四百二十三條 ── 報酬
第一千四百二十四條 ── 年金之支付
第一千四百二十五條 ── 房地產之收益
第一千四百二十六條 ── 權利之可移轉性
第四章 ── 地上權之消滅
第一千四百二十七條 ── 消滅之情況
第一千四百二十八條 ── 年金之欠付
第一千四百二十九條 ── 因期間屆滿之消滅
第一千四百三十條 ── 在地上權上設定之物權之消滅
第一千四百三十一條 ── 由所有人設定之物權
第一千四百三十二條 ── 物權之繼續存在
第一千四百三十三條 ── 因徵收之消滅
第五編 ── 地役權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四百三十四條 ── 概念
第一千四百三十五條 ── 內容
第一千四百三十六條 ── 地役權之不可分離
第一千四百三十七條 ── 地役權之不可分割
第二章 ── 地役權之設定
第一千四百三十八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四百三十九條 ── 因取得時效而設定
第一千四百四十條 ── 因前所有人之指定而設定
第三章 ── 法定地役權
第一節 ── 法定通行地役權
第一千四百四十一條 ── 有利於被包圍房地產之地役權
第一千四百四十二條 ── 排除地役權之可能性
第一千四百四十三條 ── 自願受包圍
第一千四百四十四條 ── 設定地役權之地點
第一千四百四十五條 ── 損害賠償
第一千四百四十六條 ── 被包圍之房地產轉讓之優先權
第二節 ── 水之法定地役權
第一千四百四十七條 ── 攔截水之法定地役權
第一千四百四十八條 ── 引水道之法定地役權
第一千四百四十九條 ── 排水之法定地役權
第四章 ── 地役權之行使
第一千四百五十條 ── 行使之方式
第一千四百五十一條 ── 地役權之覆蓋範圍
第一千四百五十二條 ── 在供役地進行之工程
第一千四百五十三條 ── 工程之負擔
第一千四百五十四條 ── 地役權之改變
第五章 ── 地役權之消滅
第一千四百五十五條 ── 消滅之情況
第一千四百五十六條 ── 引致地役權因不使用而消滅之期間之起始
第一千四百五十七條 ── 不能行使
第一千四百五十八條 ── 部分行使
第一千四百五十九條 ── 不同時期之行使
第一千四百六十條 ── 用益權人設定之地役權

第四卷

親屬法

第一編 ── 一般規定
第一章 ── 親屬法律關係
第一千四百六十一條 ── 親屬法律關係之淵源
第一千四百六十二條 ── 結婚之概念
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條 ── 血親關係之概念
第一千四百六十四條 ── 血親關係之要素
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條 ── 血親親系
第一千四百六十六條 ── 親等之計算
第一千四百六十七條 ── 血親關係之限制
第一千四百六十八條 ── 姻親關係之概念
第一千四百六十九條 ── 姻親關係之要素及終止
第一千四百七十條 ── 收養之概念
第二章 ── 事實婚
第一千四百七十一條 ── 概念
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條 ── 產生效力之一般條件
第二編 ── 結婚
第一章 ── 婚約
第一千四百七十三條 ── 婚約之不生效力
第一千四百七十四條 ── 無能力或反悔時之返還
第一千四百七十五條 ── 因死亡而產生之返還
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條 ── 損害賠償
第一千四百七十七條 ── 訴權之失效
第二章 ── 締結婚姻之要件
第一節 ── 結婚障礙
第一千四百七十八條 ── 一般規則
第一千四百七十九條 ── 絕對禁止性障礙
第一千四百八十條 ── 相對禁止性障礙
第一千四百八十一條 ── 母親身分或父親身分之證明
第一千四百八十二條 ── 妨礙性障礙
第一千四百八十三條 ── 監護、保佐或法定財產管理之關係
第一千四百八十四條 ── 免除
第二節 ── 結婚程序
第一千四百八十五條 ── 結婚申請
第一千四百八十六條 ── 障礙之聲明
第一千四百八十七條 ── 父母或監護人之許可
第一千四百八十八條 ── 批示
第一千四百八十九條 ── 締結婚姻之期限
第三章 ── 婚姻之締結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四百九十條 ── 公開及形式
第一千四百九十一條 ── 應參與之人
第一千四百九十二條 ── 結婚時之共同意思
第一千四百九十三條 ── 婚姻效力之接受
第一千四百九十四條 ── 共同意思之個人性質
第一千四百九十五條 ── 透過授權締結婚姻
第一千四百九十六條 ── 授權之廢止及失效
第二節 ── 緊急結婚
第一千四百九十七條 ── 結婚
第一千四百九十八條 ── 結婚之認可
第一千四百九十九條 ── 不認可之合理理由
第四章 ── 非有效之婚姻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條 ── 有效規則
第二節 ── 不成立之婚姻
第一千五百零一條 ── 不成立之婚姻
第一千五百零二條 ── 實際從事公務之人
第一千五百零三條 ── 婚姻不成立之制度
第三節 ── 可撤銷之婚姻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零四條 ── 可撤銷之原因
第一千五百零五條 ── 撤銷之訴之必要性
第一千五百零六條 ── 使婚姻變為有效
第二分節 ── 結婚意思之欠缺或瑕疵
第一千五百零七條 ── 結婚意思之推定
第一千五百零八條 ── 因欠缺結婚意思而導致之可撤銷性
第一千五百零九條 ── 導致結婚意思有瑕疵之錯誤
第一千五百一十條 ── 精神脅迫
第三分節 ── 正當性
第一千五百一十一條 ── 以禁止性障礙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二條 ── 以欠缺結婚意思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三條 ── 以結婚意思有瑕疵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四條 ── 以欠缺證人為依據之撤銷
第四分節 ── 期間
第一千五百一十五條 ── 以禁止性障礙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六條 ── 以欠缺結婚意思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七條 ── 以結婚意思有瑕疵為依據之撤銷
第一千五百一十八條 ── 以欠缺證人為依據之撤銷
第五章 ── 誤想婚姻
第一千五百一十九條 ── 被撤銷之婚姻之效力
第一千五百二十條 ── 善意
第六章 ── 特別制裁
第一千五百二十一條 ── 未成年人之結婚
第一千五百二十二條 ── 存在妨礙性障礙之婚姻
第七章 ── 結婚登記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二十三條 ── 須登記之結婚
第一千五百二十四條 ── 登記方式
第一千五百二十五條 ── 為登記而作之結婚證明
第二節 ── 以轉錄方式作出之登記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二十六條 ── 採用轉錄方式之情況
第二分節 ── 緊急結婚之轉錄
第一千五百二十七條 ── 紀錄之內容
第一千五百二十八條 ── 轉錄
第三分節 ── 容許登記之結婚之轉錄
第一千五百二十九條 ── 轉錄之程序
第三節 ── 登記之效力
第一千五百三十條 ── 婚姻之可接納性
第一千五百三十一條 ── 登記之追溯效力
第八章 ── 婚姻對夫妻雙方之人身及財產之效力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三十二條 ── 夫妻平等
第一千五百三十三條 ── 夫妻雙方之義務
第一千五百三十四條 ── 家庭居所
第一千五百三十五條 ── 合作義務
第一千五百三十六條 ── 扶持義務
第一千五百三十七條 ── 承擔家庭負擔之義務
第一千五百三十八條 ── 姓名權
第一千五百三十九條 ── 鰥寡及第二段婚姻
第一千五百四十條 ── 離婚
第一千五百四十一條 ── 以訴訟途徑剝奪姓氏之使用權
第一千五百四十二條 ── 從事職業或其他活動
第一千五百四十三條 ── 夫妻財產之管理
第一千五百四十四條 ── 管理措施
第一千五百四十五條 ── 銀行存款
第一千五百四十六條 ── 管理權之行使
第一千五百四十七條 ── 動產之轉讓或在動產上設定負擔
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條 ── 不動產或商業企業之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第一千五百四十九條 ── 不動產租賃權之處分
第一千五百五十條 ── 贈與及繼承之接受•遺產及遺贈之拋棄
第一千五百五十一條 ── 配偶作出同意之方式及該同意之取代
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條 ── 授權及同意
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條 ── 死因處分
第一千五百五十四條 ── 制裁
第一千五百五十五條 ── 夫妻間之人身關係及財產關係之終止
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條 ── 夫妻財產之分割
第二節 ── 夫妻之債務
第一千五百五十七條 ── 設定債務之正當性
第一千五百五十八條 ── 由夫妻雙方負責之債務
第一千五百五十九條 ── 由夫妻一方負責之債務
第一千五百六十條 ── 附於贈與、遺產或遺贈上之債務
第一千五百六十一條 ── 附於特定財產上之債務
第一千五百六十二條 ── 承擔由夫妻雙方負責之債務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六十三條 ── 對夫妻共同負責之債務之優先支付
第一千五百六十四條 ── 承擔由夫妻之一方獨自負責之債務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六十五條 ── 因支付夫妻雙方之債務而應在夫妻間作出之補償
第三節 ── 婚姻協定
第一分節 ── 種類
第一千五百六十六條 ── 婚前協定及婚後協定
第二分節 ── 婚前協定
第一千五百六十七條 ── 協定自由
第一千五百六十八條 ── 按照非約定之財產制進行分割
第一千五百六十九條 ── 自由原則之限制
第一千五百七十條 ── 以遺囑處分方式設立繼承人或指定受遺贈人
第一千五百七十一條 ── 特留份繼承人資格之放棄
第一千五百七十二條 ── 訂立婚前協定之能力
第一千五百七十三條 ── 因欠缺許可而產生之可撤銷性
第一千五百七十四條 ── 婚前協定之方式
第一千五百七十五條 ── 婚前協定之公開性及不可追溯性
第一千五百七十六條 ── 在結婚前廢止或更改婚前協定
第一千五百七十七條 ── 婚前協定之失效
第三分節 ── 婚後協定
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條 ── 範圍及制度
第四節 ── 財產制度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五百七十九條 ── 候補財產制
第一千五百八十條 ── 概括援引澳門以外之法律、已廢止之法律或地方風俗習慣
第二分節 ── 取得財產分享制
第一千五百八十一條 ── 適用之規定
第一千五百八十二條 ── 內容
第一千五百八十三條 ── 供分享財產
第一千五百八十四條 ── 在取得財產分享制存續期內取得但不屬供分享範圍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八十五條 ── 因結婚前或選用取得財產分享制前之個人權利而取得之財產或因擁有不屬供分享範圍之財產而取得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八十六條 ── 經營商業企業之收益
第一千五百八十七條 ── 以不屬供分享範圍之財產換取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八十八條 ── 取得不屬供分享範圍之未分割財產之部分
第一千五百八十九條 ── 以供分享之金錢或財產及以不屬供分享範圍之金錢或財產取得之財產
第一千五百九十條 ── 改善物
第一千五百九十一條 ── 歸入供分享財產之贈與財產或遺囑處分財產
第一千五百九十二條 ── 推定
第一千五百九十三條 ── 對夫妻任一方擁有之供分享財產之計算
第一千五百九十四條 ── 補償及扣除
第一千五百九十五條 ── 財產之估價
第一千五百九十六條 ── 請求確定因取得財產分享制所生債權數額之權利之失效
第一千五百九十七條 ── 對因取得財產分享制所生債權之放棄
第一千五百九十八條 ── 對因取得財產分享制所生之債權之清償
第一千五百九十九條 ── 對在停止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前作出之行為提起爭議
第一千六百條 ── 對債權人產生之效力
第三分節 ── 分別財產制
第一千六百零一條 ── 分別財產制之內容
第一千六百零二條 ── 財產所有權之證明
第四分節 ── 取得共同財產制
第一千六百零三條 ── 內容
第一千六百零四條 ── 不屬共同擁有之財產
第一千六百零五條 ── 歸入共同財產之贈與財產或遺囑處分財產
第一千六百零六條 ── 推定
第一千六百零七條 ── 夫妻雙方在共同財產中所占之份額
第一千六百零八條 ── 勞動工具
第五分節 ── 一般共同財產制
第一千六百零九條 ── 內容
第一千六百一十條 ── 不可屬共同擁有之財產
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條 ── 適用之規定
第九章 ── 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及夫妻間之贈與
第一節 ── 因結婚而作之贈與
第一千六百一十二條 ── 概念及適用之規定
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條 ── 種類
第一千六百一十四條 ── 制度
第一千六百一十五條 ── 方式
第一千六百一十六條 ── 包含贈與物之財產
第一千六百一十七條 ── 雙方同意之廢止
第一千六百一十八條 ── 因損害特留份之減除
第一千六百一十九條 ── 失效
第二節 ── 夫妻間之贈與
第一千六百二十條 ── 適用之規定
第一千六百二十一條 ── 方式
第一千六百二十二條 ── 失效
第一千六百二十三條 ── 包含贈與物之財產•贈與之廢止及減除
第十章 ── 法院裁判之分產
第一千六百二十四條 ── 分產依據
第一千六百二十五條 ── 正當性
第一千六百二十六條 ── 效力
第一千六百二十七條 ── 分產之其他依據
第十一章 ── 離婚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 ── 類型
第一千六百二十九條 ── 試行調解;訴訟離婚轉為兩願離婚
第二節 ── 兩願離婚
第一千六百三十條 ── 要件
第一千六百三十一條 ── 會議
第一千六百三十二條 ── 第二次會議
第一千六百三十三條 ── 判決
第一千六百三十四條 ── 由登記局局長宣布之離婚
第三節 ── 訴訟離婚
第一千六百三十五條 ── 過錯違反夫妻義務
第一千六百三十六條 ── 無權聲請離婚之情況
第一千六百三十七條 ── 共同生活之破壞
第一千六百三十八條 ── 事實分居
第一千六百三十九條 ── 失蹤
第一千六百四十條 ── 正當性
第一千六百四十一條 ── 訴權之失效
第一千六百四十二條 ── 關於有過錯一方之宣告
第四節 ── 離婚效力
第一千六百四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六百四十四條 ── 產生離婚效力之日
第一千六百四十五條 ── 分割
第一千六百四十六條 ── 夫妻雙方已收取或將收取之利益
第一千六百四十七條 ── 對非財產損害之彌補
第一千六百四十八條 ── 家庭居所
第三編 ── 親子關係
第一章 ── 親子關係之確立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六百四十九條 ── 平等原則
第一千六百五十條 ── 親子關係之承認
第一千六百五十一條 ── 驗血及其他科學方法
第一千六百五十二條 ── 親子關係之證明
第一千六百五十三條 ── 受孕
第一千六百五十四條 ── 前次懷孕
第一千六百五十五條 ── 以司法途徑定出受孕日期
第一千六百五十六條 ── 不生財產上之效力
第二節 ── 母親身分及父親身分之確立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六百五十七條 ── 分娩之重要性、法律推定及確認
第二分節 ── 母親身分之確立
第一目 ── 母親身分之聲明
第一千六百五十八條 ── 母親身分之記載
第一千六百五十九條 ── 出生之發生不足一年
第一千六百六十條 ── 出生之發生已滿一年
第一千六百六十一條 ── 容許作出聲明之情況
第一千六百六十二條 ── 禁止之內容
第一千六百六十三條 ── 於司法調查後作出之母親身分聲明
第一千六百六十四條 ── 不可廢止性
第一千六百六十五條 ── 對母親身分之爭議
第一千六百六十六條 ── 被告之正當性
第二目 ── 依職權調查
第一千六百六十七條 ── 依職權調查母親身分
第一千六百六十八條 ── 提起依職權調查母親身分之訴之期限
第一千六百六十九條 ── 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出生或受孕之子女
第一千六百七十條 ── 作出之聲明之證明力
第一千六百七十一條 ── 調查程序之保密性
第一千六百七十二條 ── 依職權提起之訴訟之理由不成立
第三目 ── 司法確認
第一千六百七十三條 ── 母親身分之調查
第一千六百七十四條 ── 未成年父親之正當性
第一千六百七十五條 ── 不容許確認之情況
第一千六百七十六條 ── 母親身分之證明
第一千六百七十七條 ── 提起訴訟之期限以及訴訟之繼續進行及移轉
第一千六百七十八條 ── 被告之正當性
第一千六百七十九條 ── 調查請求人之聯合
第一千六百八十條 ── 臨時扶養
第一千六百八十一條 ── 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出生或受孕之子女
第一千六百八十二條 ── 對父親身分推定之爭議
第一千六百八十三條 ── 應母親請求而確立母親身分
第一千六百八十四條 ── 原告或被告死亡時正當性之歸屬
第三分節 ── 父親身分之確立
第一目 ── 父親身分之推定
第一千六百八十五條 ── 父親身分之推定
第一千六百八十六條 ── 誤想婚姻
第一千六百八十七條 ── 婚前受孕之子女
第一千六百八十八條 ── 終止同居後受孕之子女
第一千六百八十九條 ── 父親身分推定之重新開始
第一千六百九十條 ── 父親身分推定之恢復
第一千六百九十一條 ── 指出丈夫不具有父親身分之聲明
第一千六百九十二條 ── 不存在身分占有之宣告
第一千六百九十三條 ── 父親身分之雙重推定
第一千六百九十四條 ── 父親身分之強制記載
第一千六百九十五條 ── 登記之更正
第一千六百九十六條 ── 更正登記•宣告登記不存在、無效或註銷
第一千六百九十七條 ── 對父親身分之爭議
第一千六百九十八條 ── 對婚前受孕子女之父親之身分提起爭議
第一千六百九十九條 ── 對婚前受孕子女之父親之身分提起爭議之期限•爭議之繼續進行及移轉
第一千七百條 ── 被告之正當性
第二目 ── 父親身分之確認
第一分目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七百零一條 ── 確認方式
第一千七百零二條 ── 不容許確認之情況
第二分目 ── 認領
第一千七百零三條 ── 定義
第一千七百零四條 ── 認領之人身性
第一千七百零五條 ── 能力
第一千七百零六條 ── 未被聲明之母親身分
第一千七百零七條 ── 方式
第一千七百零八條 ── 認領時間
第一千七百零九條 ── 對未出生之人之認領
第一千七百一十條 ── 爭議
第一千七百一十一條 ── 被告之正當性
第一千七百一十二條 ── 因錯誤或脅迫而撤銷
第一千七百一十三條 ── 因無能力而撤銷
第一千七百一十四條 ── 認領人之死亡
第一千七百一十五條 ── 準用
第三分目 ── 依職權調查父親身分
第一千七百一十六條 ── 父親身分不明
第一千七百一十七條 ── 依職權調查
第一千七百一十八條 ── 準用
第四分目 ── 司法確認
第一千七百一十九條 ── 父親身分之調查
第一千七百二十條 ── 證明
第一千七百二十一條 ── 調查請求人之聯合
第一千七百二十二條 ── 準用
第三節 ── 輔助生育
第一千七百二十三條 ── 捐贈人親子關係之排除
第一千七百二十四條 ── 不可爭議性
第一千七百二十五條 ── 在事實婚關係中對父親身分之推定
第一千七百二十六條 ── 為第三人生育或妊娠之協議
第一千七百二十七條 ── 保密性
第一千七百二十八條 ── 捐贈人死亡後之受孕
第二章 ── 親子關係之效力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七百二十九條 ── 父母子女之義務
第一千七百三十條 ── 子女之姓名
第一千七百三十一條 ── 冠以母親丈夫或父親妻子之姓氏
第二節 ── 親權
第一分節 ── 一般原則
第一千七百三十二條 ── 親權之存續期
第一千七百三十三條 ── 親權之內容
第一千七百三十四條 ── 在供給子女生活所需及子女之安全、健康及教育上之開支
第一千七百三十五條 ── 對成年或親權已解除之子女之開支
第一千七百三十六條 ── 代理權
第一千七百三十七條 ── 不可放棄性
第一千七百三十八條 ── 非在婚姻關係中受孕之子女
第二分節 ── 涉及子女人身之親權
第一千七百三十九條 ── 教育
第一千七百四十條 ── 宗教教育
第一千七百四十一條 ── 離家
第一千七百四十二條 ── 與兄弟姊妹、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共處
第三分節 ── 涉及子女財產之親權
第一千七百四十三條 ── 管理權之排除
第一千七百四十四條 ── 須經法院許可方有效之行為
第一千七百四十五條 ── 慷慨行為之接受及拒絕
第一千七百四十六條 ── 特別保佐人之指定
第一千七百四十七條 ── 禁止取得子女之財產
第一千七百四十八條 ── 可撤銷之行為
第一千七百四十九條 ── 法院對行為之確認
第一千七百五十條 ── 屬父母所有之財產
第一千七百五十一條 ── 子女財產之收益
第一千七百五十二條 ── 管理之實施
第一千七百五十三條 ── 擔保之提供
第一千七百五十四條 ── 提交報告之免除
第一千七百五十五條 ── 管理之結束
第四分節 ── 親權之行使
第一千七百五十六條 ── 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之親權
第一千七百五十七條 ── 由父母一方作出之行為
第一千七百五十八條 ── 父母一方之障礙
第一千七百五十九條 ── 鰥寡
第一千七百六十條 ── 離婚、事實分居或撤銷婚姻
第一千七百六十一條 ── 在離婚、事實分居或撤銷婚姻之情況下之親權行使
第一千七百六十二條 ── 子女被交託予第三人或機構照顧時之親權行使
第一千七百六十三條 ── 不獲交託子女之父親或母親尚生存
第一千七百六十四條 ── 子女僅與父親或母親確立親子關係
第一千七百六十五條 ── 子女與無婚姻關係之父母確立親子關係
第一千七百六十六條 ── 對行使親權之規範
第五分節 ── 行使親權之禁止及限制
第一千七百六十七條 ── 法律規定之禁止
第一千七百六十八條 ── 禁止之解除
第一千七百六十九條 ── 行使親權之禁止
第一千七百七十條 ── 禁止之終止
第一千七百七十一條 ── 扶養
第一千七百七十二條 ── 子女之安全、健康、道德培養及教育受危害
第一千七百七十三條 ── 措施執行期間之親權行使
第一千七百七十四條 ── 子女財產之保護
第一千七百七十五條 ── 裁判之廢止或變更
第六分節 ── 與親權有關之裁判之登記
第一千七百七十六條 ── 登記之強制性
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條 ── 未作登記之後果
第三節 ── 彌補親權之方法
第一分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七百七十八條 ── 受監護之未成年人
第一千七百七十九條 ── 財產之管理
第一千七百八十條 ── 對監護及管理之依職權處理
第一千七百八十一條 ── 監護及管理之機關
第一千七百八十二條 ── 法院之監督
第一千七百八十三條 ── 擔任監護職務之強制性
第二分節 ── 監護
第一目 ── 監護人之指定
第一千七百八十四條 ── 有監護權之人
第一千七百八十五條 ── 父母指定之監護人
第一千七百八十六條 ── 數名監護人之指定
第一千七百八十七條 ── 法院指定之監護人
第一千七百八十八條 ── 對兄弟姊妹之監護
第一千七百八十九條 ── 不得擔任監護人之人
第一千七百九十條 ── 監護職務之推辭
第二目 ── 監護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千七百九十一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七百九十二條 ── 受監護人之財產之收益
第一千七百九十三條 ── 禁止監護人作出之行為
第一千七百九十四條 ── 經法院許可方可作出之行為
第一千七百九十五條 ── 監護人所作行為之無效
第一千七百九十六條 ── 其他制裁
第一千七百九十七條 ── 法院對行為之確認
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條 ── 監護人之報酬
第一千七百九十九條 ── 未成年人之財產清單
第一千八百條 ── 提交報告之義務
第一千八百零一條 ── 監護人之責任
第一千八百零二條 ── 監護人收取賠償之權利
第一千八百零三條 ── 對已核准之報告之爭議
第三目 ── 監護人之撤職及免職
第一千八百零四條 ── 監護人之撤職
第一千八百零五條 ── 撤職之訴
第一千八百零六條 ── 監護人之免職
第四目 ── 親屬會議
第一千八百零七條 ── 組成
第一千八百零八條 ── 成員之甄選
第一千八百零九條 ── 無能力及推辭
第一千八百一十條 ── 職責
第一千八百一十一條 ── 監護監督人
第一千八百一十二條 ── 監護監督人之其他職務
第一千八百一十三條 ── 親屬會議之召集
第一千八百一十四條 ── 運作
第一千八百一十五條 ── 職務之無償性
第一千八百一十六條 ── 撤職及免職
第五目 ── 監護之終止
第一千八百一十七條 ── 終止之時刻
第六目 ── 對交託予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未成年人之監護
第一千八百一十八條 ── 監護職務之履行
第三分節 ── 財產之管理
第一千八百一十九條 ── 管理人之指定
第一千八百二十條 ── 由第三人指定
第一千八百二十一條 ── 多名管理人
第一千八百二十二條 ── 不得成為管理人之人
第一千八百二十三條 ── 管理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千八百二十四條 ── 撤職、免職及管理之終止
第四編 ── 收養
第一章 ── 收養關係之設定
第一千八百二十五條 ── 法院判決原則
第一千八百二十六條 ── 一般要件
第一千八百二十七條 ── 為收養所需之照顧及交託
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 ── 得作出收養之人
第一千八百二十九條 ── 監護人或法定財產管理人作出之收養
第一千八百三十條 ── 得被收養之人
第一千八百三十一條 ── 待被收養人所處之情況
第一千八百三十二條 ── 禁止同一被收養人被多人收養
第一千八百三十三條 ── 收養之同意
第一千八百三十四條 ── 同意之方式及時間
第一千八百三十五條 ── 同意之廢止及失效
第一千八百三十六條 ── 必須聽取之意見
第一千八百三十七條 ── 身分之保密
第二章 ── 收養之效力
第一千八百三十八條 ── 親屬地位
第一千八百三十九條 ── 自然親子關係之確立及證明
第一千八百四十條 ── 被收養人之姓與名
第一千八百四十一條 ── 收養之不可廢止性
第一千八百四十二條 ── 對判決進行再審
第一千八百四十三條 ── 請求進行再審之正當性及期間
第五編 ── 扶養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八百四十四條 ── 概念
第一千八百四十五條 ── 扶養程度
第一千八百四十六條 ── 扶養方式
第一千八百四十七條 ── 自何時起須提供扶養
第一千八百四十八條 ── 臨時扶養
第一千八百四十九條 ── 不可處分性及不可查封性
第一千八百五十條 ── 負有扶養義務之人
第一千八百五十一條 ── 多名扶養義務人
第一千八百五十二條 ── 贈與
第一千八百五十三條 ── 定出之扶養給付之變更
第一千八百五十四條 ── 扶養義務之終止
第一千八百五十五條 ── 其他扶養義務
第二章 ── 特別規定
第一千八百五十六條 ── 對配偶之扶養義務
第一千八百五十七條 ── 離婚
第一千八百五十八條 ── 被撤銷之婚姻
第一千八百五十九條 ── 生存配偶之扶養費
第一千八百六十條 ── 扶養義務之終止
第一千八百六十一條 ── 生存子女之扶養費
第一千八百六十二條 ── 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扶養費
第一千八百六十三條 ── 對無婚姻關係之母親之扶養

第五卷

繼承法

第一編 ── 繼承總則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八百六十四條 ── 概念
第一千八百六十五條 ── (繼承標的
第一千八百六十六條 ── 賦予繼承權之依據
第一千八百六十七條 ── 依法繼承之種類
第一千八百六十八條 ── 合同繼承
第一千八百六十九條 ── 生前分割
第一千八百七十條 ── 繼受人之分類
第二章 ── 繼承之開始及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賦權
第一節 ── 繼承之開始
第一千八百七十一條 ── 時間及地點
第一千八百七十二條 ── 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賦權
第二節 ── 繼承能力
第一千八百七十三條 ── 一般原則
第一千八百七十四條 ── 因失格而無繼承能力
第一千八百七十五條 ── 判罪及犯罪之時間
第一千八百七十六條 ── 失格之宣告
第一千八百七十七條 ── 失格之效力
第一千八百七十八條 ── 失格之人恢復權利
第三節 ── 代位繼承權
第一千八百七十九條 ── 概念
第一千八百八十條 ── 代位繼承之範圍
第一千八百八十一條 ── 拋棄遺產及無能力繼承時之代位繼承
第一千八百八十二條 ── 分割
第一千八百八十三條 ── 代位繼承之延伸
第三章 ── 待繼承遺產
第一千八百八十四條 ── 概念
第一千八百八十五條 ── 管理
第一千八百八十六條 ── 待繼承遺產之保佐人
第一千八百八十七條 ── 對繼承人之通知
第四章 ── 遺產之接受
第一千八百八十八條 ── 效力
第一千八百八十九條 ── 多名可繼承遺產之人
第一千八百九十條 ── 接受之類型
第一千八百九十一條 ── 限定接受
第一千八百九十二條 ── 附條件或期限之接受或部分接受
第一千八百九十三條 ── 遺囑繼承及依法繼承
第一千八百九十四條 ── 接受之形式
第一千八百九十五條 ── 默示接受之情況
第一千八百九十六條 ── 移轉
第一千八百九十七條 ── 失效
第一千八百九十八條 ── 因欺詐或脅迫而作出之撤銷
第一千八百九十九條 ── 不可廢止性
第五章 ── 遺產之拋棄
第一千九百條 ── 拋棄之效力
第一千九百零一條 ── 方式
第一千九百零二條 ── 附條件或期限之拋棄或部分拋棄
第一千九百零三條 ── 因欺詐或脅迫而作出之撤銷
第一千九百零四條 ── 不可廢止性
第一千九百零五條 ── 債權人之代位
第六章 ── 遺產之負擔
第一千九百零六條 ── 遺產之負擔
第一千九百零七條 ── 遺產之範圍
第一千九百零八條 ── 優先權
第一千九百零九條 ── 繼承人之責任
第一千九百一十條 ── 用益權人之責任
第一千九百一十一條 ── 扶養遺贈或終身定期金遺贈
第一千九百一十二條 ── 繼承人對遺產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章 ── 遺產請求權
第一千九百一十三條 ── 請求之訴
第一千九百一十四條 ── 轉讓予第三人
第一千九百一十五條 ── 遺贈之履行
第一千九百一十六條 ── 個別繼承人行使訴權
第八章 ── 遺產之管理
第一千九百一十七條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
第一千九百一十八條 ── 擔任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人
第一千九百一十九條 ── 遺產以遺贈方式分配
第一千九百二十條 ── 被指定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一千九百二十一條 ── 由法院指定
第一千九百二十二條 ── 協議指定
第一千九百二十三條 ── 推辭
第一千九百二十四條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撤職
第一千九百二十五條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管理之財產
第一千九百二十六條 ── 財產之交付
第一千九百二十七條 ── 債之收取
第一千九百二十八條 ── 財產之出賣及負擔之支付
第一千九百二十九條 ── 其他權利之行使
第一千九百三十條 ── 收益之交付
第一千九百三十一條 ── 帳目之提交
第一千九百三十二條 ── 職務之無償性
第一千九百三十三條 ── 不可移轉性
第一千九百三十四條 ── 財產之隱匿
第九章 ── 遺產之清算
第一千九百三十五條 ── 未分割之遺產所承擔之負擔
第一千九百三十六條 ── 遺產分割後負擔之支付
第一千九百三十七條 ── 透過一次性支付而消除第三人之權利
第一千九百三十八條 ── 第三人權利之支付
第十章 ── 遺產之分割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九百三十九條 ── 要求分割之權利
第一千九百四十條 ── 方式
第一千九百四十一條 ── 唯一利害關係人
第二節 ── 優先分配
第一千九百四十二條 ── 家庭居所居住權及家庭用具使用權
第一千九百四十三條 ── 對家庭用具之權利
第一千九百四十四條 ── 家庭用具之概念
第三節 ── 歸扣
第一千九百四十五條 ── 概念
第一千九百四十六條 ── 須作歸扣之繼承人
第一千九百四十七條 ── 須承擔義務之人
第一千九百四十八條 ── 向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配偶所作之贈與
第一千九百四十九條 ── 歸扣方式
第一千九百五十條 ── 贈與財產之價值
第一千九百五十一條 ── 須歸扣及無須歸扣之開支
第一千九百五十二條 ── 孳息
第一千九百五十三條 ── 贈與物之失去
第一千九百五十四條 ── 歸扣之免除
第一千九百五十五條 ── 計入可處分份額
第一千九百五十六條 ── 對受贈財產作出之改善物
第一千九百五十七條 ── 毀損
第一千九百五十八條 ── 將共同財產贈與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四節 ── 分割效力
第一千九百五十九條 ── 分割之追溯效力
第一千九百六十條 ── 文件之交付
第五節 ── 對分割之爭議
第一千九百六十一條 ── 爭議之依據
第一千九百六十二條 ── 附加分割
第一千九百六十三條 ── 不屬遺產範圍之財產之分割
第十一章 ── 遺產之轉讓
第一千九百六十四條 ── 適用之規定
第一千九百六十五條 ── 標的
第一千九百六十六條 ── 方式
第一千九百六十七條 ── 他人之物之轉讓
第一千九百六十八條 ── 負擔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六十九條 ── 賠償
第一千九百七十條 ── 優先權
第二編 ── 法定繼承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九百七十一條 ── 法定繼承之開始
第一千九百七十二條 ── 法定繼承人之類別
第一千九百七十三條 ── 可繼承遺產之人之順序
第一千九百七十四條 ── 順序之優先
第一千九百七十五條 ── 血親親等之優先次序
第一千九百七十六條 ── 按人數繼承
第一千九百七十七條 ── 賦權之不產生效力
第一千九百七十八條 ── 代位繼承權
第二章 ──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七十九條 ── 一般規則
第一千九百八十條 ──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一千九百八十一條 ──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配偶之繼承
第三章 ──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二條 ── 一般規則
第一千九百八十三條 ── 增添
第一千九百八十四條 ──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時配偶之繼承
第四章 ── 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五條 ── 一般規則
第五章 ──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六條 ── 一般規則
第一千九百八十七條 ── 同父同母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第六章 ── 其他旁系血親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八十八條 ── 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
第一千九百八十九條 ── 雙重血親關係
第七章 ── 澳門地區之繼承
第一千九百九十條 ── 對澳門地區之賦權
第一千九百九十一條 ── 澳門地區之權利及義務
第一千九百九十二條 ── 無須接受及不能拋棄
第一千九百九十三條 ── 無人繼承遺產之宣告
第三編 ── 特留份繼承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千九百九十四條 ── 特留份
第一千九百九十五條 ── 特留份繼承人
第一千九百九十六條 ── 配偶之特留份
第一千九百九十七條 ── 配偶及子女之特留份
第一千九百九十八條 ──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份
第一千九百九十九條 ──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特留份
第二千條 ── 特留份之算定
第二千零一條 ── 負擔之禁止
第二千零二條 ── 以遺贈代替特留份
第二千零三條 ── 特留份之剝奪
第二千零四條 ── 對特留份之剝奪提起之爭議
第二章 ── 慷慨行為之扣減
第二千零五條 ── 損害特留份之慷慨行為
第二千零六條 ── 扣減
第二千零七條 ── 放棄之禁止
第二千零八條 ── 扣減順序
第二千零九條 ── 遺囑處分之扣減
第二千零一十條 ── 生前慷慨行為之扣減
第二千零一十一條 ── 進行扣減之方式
第二千零一十二條 ── 贈與財產之滅失或轉讓
第二千零一十三條 ── 應負責任之人無償還能力
第二千零一十四條 ── 孳息及改善物
第二千零一十五條 ── 扣減之期間
第四編 ── 遺囑繼承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二千零一十六條 ── 遺囑行為之概念
第二千零一十七條 ── 遺囑人之意思表示
第二千零一十八條 ── 共同遺囑
第二千零一十九條 ── 遺囑行為之人身性
第二千零二十條 ── 由承擔遺贈負擔之人、受遺贈人或第三人選擇遺贈
第二千零二十一條 ── 含有援引之遺囑
第二千零二十二條 ── 惠及不確定之人之處分
第二千零二十三條 ── 處分之目的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或侵犯善良風俗
第二千零二十四條 ── 對遺囑之解釋
第二章 ── 遺囑能力
第二千零二十五條 ── 一般原則
第二千零二十六條 ── 無能力
第二千零二十七條 ── 制裁
第二千零二十八條 ── 確定能力之時
第三章 ── 相對不可處分之情況
第二千零二十九條 ── 監護人、保佐人、法定財產管理人及監護監督人
第二千零三十條 ── 醫生、護士及司祭
第二千零三十一條 ── 遺囑行為之參與人
第二千零三十二條 ── 透過他人而作出之處分
第四章 ──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二千零三十三條 ── 偶然無能力
第二千零三十四條 ── 虛偽
第二千零三十五條 ── 錯誤、欺詐及脅迫
第二千零三十六條 ── 動機錯誤
第二千零三十七條 ── 在人或財產之指定上之錯誤
第五章 ── 訂立遺囑之方式
第一節 ── 普通方式
第二千零三十八條 ── 方式之指明
第二千零三十九條 ── 公證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條 ── 密封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一條 ── 密封遺囑之期日
第二千零四十二條 ── 不能作出密封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三條 ── 密封遺囑之保存及提交
第二節 ── 特別方式
第二千零四十四條 ── 船舶上訂立之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五條 ── 海上公證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六條 ── 海上密封遺囑
第二千零四十七條 ── 遺囑之複本、紀錄及保存
第二千零四十八條 ── 遺囑之交付
第二千零四十九條 ── 公開
第二千零五十條 ── 在航空器上訂立之遺囑
第二千零五十一條 ── 公共災難時訂立之遺囑
第二千零五十二條 ── 見證人、擔保人或翻譯之適當性;無能力
第二千零五十三條 ── 生效期
第二千零五十四條 ── 常居於澳門之人於外地訂立之遺囑
第六章 ── 遺囑內容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二千零五十五條 ── 為死後受悼念或為近似目的而作之遺囑處分
第二千零五十六條 ── 惠及親屬或法定繼承人之遺囑處分
第二千零五十七條 ── 繼受人之個別及集體指定
第二千零五十八條 ── 對某人及其子女之指定
第二節 ── 附條件、期限或負擔之遺囑處分
第二千零五十九條 ── 附條件之遺囑處分
第二千零六十條 ── 不可能條件、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之條件或侵犯善良風俗之條件
第二千零六十一條 ── 以他人作出遺囑處分為條件
第二千零六十二條 ── 違反法律之條件
第二千零六十三條 ── 以結婚或不結婚為條件
第二千零六十四條 ── 以不給予或不作為為條件
第二千零六十五條 ── 給予優先之義務
第二千零六十六條 ── 擔保之提供
第二千零六十七條 ── 遺產或遺贈之管理
第二千零六十八條 ── 管理遺產或遺贈之人
第二千零六十九條 ── 管理制度
第二千零七十條 ── 為未出生之人管理遺產或遺贈
第二千零七十一條 ── 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之管理
第二千零七十二條 ── 條件之追溯效力
第二千零七十三條 ── 始期或終期
第二千零七十四條 ── 負擔
第二千零七十五條 ── 不可能之負擔、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之負擔或侵犯善良風俗之負擔
第二千零七十六條 ── 擔保之提供
第二千零七十七條 ── 負擔之履行
第二千零七十八條 ── 遺囑處分之解除
第三節 ── 遺贈
第二千零七十九條 ── 遺贈之接受及拋棄
第二千零八十條 ── 遺贈之不可分割性
第二千零八十一條 ── 以屬負有遺贈負擔之人所有或屬第三人所有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二條 ── 以僅部分屬遺囑人所有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三條 ── 以種類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四條 ── 以遺囑人之財產內不存在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五條 ── 以存在於特定地點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六條 ── 以屬受遺贈人本人所有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七條 ── 以受遺贈人取得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八條 ── 以用益權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八十九條 ── 用以支付債務之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條 ── 對債權人之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一條 ── 以債權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二條 ── 以全部債權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三條 ── 以房屋中之家庭用具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四條 ── 先取遺贈
第二千零九十五條 ── 履行遺贈之義務
第二千零九十六條 ── 以種類物作為標的之遺贈之履行
第二千零九十七條 ── 選擇性遺贈之履行
第二千零九十八條 ── 選擇權之移轉
第二千零九十九條 ── 遺贈之範圍
第二千一百條 ── 遺贈之交付
第二千一百零一條 ── 孳息
第二千一百零二條 ── 以附有負擔之物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一百零三條 ── 以定期給付作為標的之遺贈
第二千一百零四條 ── 留給未成年人之遺贈
第二千一百零五條 ── 因履行遺贈而作之開支
第二千一百零六條 ── 規定受遺贈人承擔之負擔
第二千一百零七條 ── 受遺贈人對遺產負擔之履行
第二千一百零八條 ── 不足以履行遺贈之遺產
第二千一百零九條 ── 遺贈物之返還
第四節 ── 替換
第一分節 ── 直接替換
第二千一百一十條 ── 概念
第二千一百一十一條 ── 多人替換
第二千一百一十二條 ── 相互替換
第二千一百一十三條 ── 替換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二千一百一十四條 ── 遺贈中之直接替換
第二分節 ── 信託替換
第二千一百一十五條 ── 概念
第二千一百一十六條 ── 多人替換
第二千一百一十七條 ── 對有效性之限制
第二千一百一十八條 ── 替換之無效
第二千一百一十九條 ── 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第二千一百二十條 ── 財產轉讓或在財產上設定負擔
第二千一百二十一條 ── 受託人之個人債權人之權利
第二千一百二十二條 ── 移交遺產予信託受益人
第二千一百二十三條 ── 信託受益人之處分行為
第二千一百二十四條 ── 不規範之信託處分
第二千一百二十五條 ── 遺贈中之信託替換
第三分節 ── 對未成年人之替換及對類似未成年人之替換
第二千一百二十六條 ── 對未成年人之替換
第二千一百二十七條 ── 對類似未成年人之替換
第二千一百二十八條 ── 對未成年人之替換轉為對類似未成年人之替換
第二千一百二十九條 ── 可包括之財產
第五節 ── 增添權
第二千一百三十條 ── 繼承人間之增添權
第二千一百三十一條 ── 受遺贈人間之增添權
第二千一百三十二條 ── 履行遺贈之負擔之免除
第二千一百三十三條 ── 不存在增添權之情況
第二千一百三十四條 ── 用益權人間之增添權
第二千一百三十五條 ── 增添部分之取得
第二千一百三十六條 ── 增添權之效力
第七章 ── 遺囑及遺囑處分之無效、可撤銷、廢止及失效
第一節 ── 無效及可撤銷
第二千一百三十七條 ── 訴權之失效
第二千一百三十八條 ── 遺囑之確認
第二千一百三十九條 ── 對遺囑提起爭議之不得禁止
第二節 ── 廢止及失效
第二千一百四十條 ── 廢止之權能
第二千一百四十一條 ── 明示廢止
第二千一百四十二條 ── 默示廢止
第二千一百四十三條 ── 對廢止性遺囑之廢止
第二千一百四十四條 ── 使密封遺囑無效用
第二千一百四十五條 ── 遺贈物之轉讓或改變形態
第二千一百四十六條 ── 導致失效之情況
第八章 ── 遺囑之執行
第二千一百四十七條 ── 概念
第二千一百四十八條 ── 可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之人
第二千一百四十九條 ── 接受或拒絕
第二千一百五十條 ── 接受
第二千一百五十一條 ── 拒絕
第二千一百五十二條 ── 遺囑執行人之職責
第二千一百五十三條 ── 候補規定
第二千一百五十四條 ── 遺贈及其他負擔之履行
第二千一百五十五條 ── 財產之出賣
第二千一百五十六條 ── 多名遺囑執行人
第二千一百五十七條 ── 遺囑執行人之推辭
第二千一百五十八條 ── 遺囑執行人之撤職
第二千一百五十九條 ── 帳目之提交
第二千一百六十條 ── 報酬
第二千一百六十一條 ── 不可移轉性

條 文 對 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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