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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0/GM/99號批示

根據重新訂定工業准照制度之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或補發准照收費的金額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基此;

總督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下令:

獨一條——核准附件之收費表。根據載於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之工業准照法律制度,該表對發出工業單位臨時准照及補發同一法規所指的任何准照,訂定應徵收的費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收費表

(附載於四月二十八日第60/GM/99號批示)

說明 費用
(澳門幣)
1. 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 500.00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作為從事特別活動: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700.00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1,000.00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1,500.00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2,000.00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3,000.00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4,500.00
2. 補發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補發之准照 200.00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補發之准照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