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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0/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8/1999

刊登日期:

1999.5.3

版數:

1023

  • 核准對發出工業單位臨時准照及補發同一准照之收費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99/M號法令 - 重新制定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廢止十一月九日第95/85/M號法令;六月十三日第49/85/M號法令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刊登之經濟司之通告及三月七日第21/GM/88號批示。
  • 相關類別 :
  • 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 - 經濟局 -

  • 雙語PDF版本

    第60/GM/99號批示

    根據重新訂定工業准照制度之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或補發准照收費的金額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基此;

    總督根據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下令:

    獨一條——核准附件之收費表。根據載於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之工業准照法律制度,該表對發出工業單位臨時准照及補發同一法規所指的任何准照,訂定應徵收的費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收費表

    (附載於四月二十八日第60/GM/99號批示)

    說明 費用
    (澳門幣)
    1. 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 500.00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作為從事特別活動: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700.00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1,000.00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1,500.00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發出之工業單位臨時准照:  
    ——實用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2,000.00
    ——實用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但少於500平方米 3,000.00
    ——實用面積為500平方米或以上 4,500.00
    2. 補發准照  
    每份按照一般制度補發之准照 200.00
    每份按照特別制度補發之准照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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