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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99/M號訓令

三月二十三日

鑑於按傳遞郵件之速度而非按其特性訂定郵政收費制度乃國際趨勢,而萬國郵政聯盟亦建議採用此種做法;

又鑑於澳門郵電司行政委員會之建議;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將二月一日第21/93/M號訓令核准之郵件收費表B部分——基本服務收費之第一款第1.1項及第1.2項內所載之印刷品類別納入信件及明信片之類別。

第二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