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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11/1999

刊登日期:

1999.3.20

版數:

472

  • 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賦予澳門各個法院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賦予澳門各個法院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
  • 第20/99/M號法令 - 對共和國總統有關授予澳門法院完全及專屬審判權之聲明之相關問題作出解釋。
  •  
    相關類別 :
  • 司法機關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

    三月二十日

    鑑於《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地區依法擁有本身之司法組織,且該司法組織享有自治並適應澳門之特徵;

    鑑於《澳門組織章程》將合憲性及合法性方面之抽象監察工作保留予憲法法院,並為總督及政務司規定特定之管轄法院;

    鑑於八月二十九日112/91號法律訂定了憲法及章程賦予澳門地區之司法自治制度,而該法律第三十四條對於原本保留予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之權限,在當地法院獲授予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時之轉移事宜,亦作出了規定;

    鑑於《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規定,共和國總統有權在聽取國務委員會及共和國政府之意見後,決定澳門法院何時獲授予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

    鑑於根據過去六年有限度之司法自治經驗,顯示可以賦予當地法院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且此做法完全穩妥;

    經聽取國務委員會及共和國政府意見後;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最後部分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命令:

    澳門法院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獲授予完全及專屬之審判權,但不影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e項、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須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第6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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