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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0/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1/1999

刊登日期:

1999.3.15

版數:

410

  • 修改審計法院之組織及運作。
被廢止 :
  • 第1/1999號法律 - 通過《回歸法》。
  •  
    相關法規 :
  • 第18/92/M號法令 - 規定審計法院之組織、管轄、運作及程序--廢止具有與本法規所訂之規範相對立者之一切法律規定。
  • 第8/98/M號法令 - 採取審計法院法官之代任措施。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999號法律 廢止

    第10/99/M號法令

    三月十五日

    由於審計法院有一名法官最近終止職務,故有需要變更該法院之組織及運作,以確保能維持該法院一直行使之重要審判職能之獨立性及效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j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第8/98/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審計法院院長及法官之長期代任)

    一、因擔任審計法院院長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在審計法院任職最久之法官擔任有關職務。

    二、因擔任審計法院之預先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審計法院院長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三、因擔任審計法院之事後監察分庭法官職位之人終止職務以致該職位出現空缺時,由行政法院法官以兼職制度擔任有關職務。

    四、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下,行政法院法官僅收取審計法院法官之薪俸。

    第二條

    (修改第18/92/M號法令)

    三月二日第18/92/M號法令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院長之權限)

    審計法院院長有權限:

    a).......
    b)分派法官於各分庭,但不影響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之適用;
    c).......
    d).......
    e).......
    f).......
    g).......

    第十五條

    (獨任庭及合議庭)

    一、.......

    二、.......

    三、.......

    四、屬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情況者,合議庭由審計法院院長主持,並由事後監察分庭法官及具有行政、稅務、海關審判權之合議庭庭長組成。

    五、在罰款事宜上之上訴中,於第一審科處罰款之法官須迴避而不能參與合議庭。

    第十六條

    (合議庭之裁判)

    一、.......

    二、裁判書製作人聲明其在表決中落敗時,其職能由其餘法官中之一名行使,而該名法官以抽簽定之。

    第十七條

    (合議庭庭長之權限)

    合議庭庭長有權限:

    a).......
    b).......
    c).......
    d)製作合議庭裁判及實施屬合議庭權限之其餘行為;但屬審判對按二月二十七日第8/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而作出之裁判所提起之上訴者除外;
    e).......
    f)其已製作合議庭裁判者,彌補合議庭裁判之缺陷,並對該等裁判加以澄清、更正及支持。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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