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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第三十六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之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對之作出更正:

原文為:

第七條

(………)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載包括下列資料:

a) ………………………;
b) ………………………;
c) ………………………;
d) ………………………;
e) ………………………;
f) ………………………。

應改為:

第七條

(………)

三、第一款所指申請之附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a) ………………………;
b) ………………………;
c) ………………………;
d) ………………………;
e) ………………………;
f) ………………………。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