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4/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9/1998

刊登日期:

1998.9.28

版數:

1285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3/2019號法律 -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
  •  
    已更改 :
  •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
  • 第28/2008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
  • 第28/2012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第28/2006號行政命令及第28/2008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
  • 第48/2014號行政命令 - 修改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
  • 第55/2017號行政命令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
  •  
    廢止 :
  • 第105/96/M號訓令 - 調整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廢止一月九日第4/95/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第366/99/M號訓令 - 核准《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 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二條。
  • 第112/2018號行政命令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019號法律 廢止

    第214/98/M號訓令

    九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一、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收費修改如下:***

    a)落旗──首1600米 澳門幣19.00元; ******
    b)每跳──落旗後,每240米 澳門幣2.00元; ****
    c)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分鐘 澳門幣2.00元; *
    d)應乘客要求運輸之置於行李箱內之每件行李 澳門幣3.00元。  

    二、乘客上車及指明目的地後方可落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12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一、除上條所指的費用外,另須繳付倘有的下列費用:*

    a)如營業汽車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兩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横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如屬持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五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二、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c)項所指的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5/2017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9/2017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12/2018號行政命令

    第三條——一、按新收費檢定計程器之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訂定。

    二、在未作出上款所指之檢定前,應在的士計程器旁張貼由民政總署發出之新舊收費對照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三、按規定貼妥上款所指之收費對照表後,方可收取新收費。

    第四條——一、在的士內顯眼處應放置一張經澳門市政廳核准式樣之工作證,該工作證上有駕駛員之最新身分資料及照片。

    二、上款所指之工作證應每年續期一次,日期由澳門市政廳訂定。

    三、不遵守第一款之規定、使用未續期之工作證、放置該證之方式不當而令人看不見或僅看見其部分者,罰款澳門幣五百元。

    四、如屬累犯,將駕駛員之工作證扣押三個月,並科以上款所指之罰款。

    第五條——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第六條——本訓令於公布後第三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

    的士新舊收費對照表*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8/2006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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