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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有必要將現行之職業稅表格配合財政司實施結算及徵收之電腦程序之實際需求;
總督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
一、修改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之M/12及M/16式表格,其附於本批示,並成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為著一切法律效力,上款核准之M/12式表格代替同屬職業稅章程之M/13及M/14式表格。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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