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173/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9/1997

刊登日期:

1997.7.21

版數:

857

  • 修改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該規章之附表四第二款b項。
相關法規 :
  • 第83/96/M號訓令 - 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  
    相關類別 :
  • 酒店業及同類行業 - 土地工務局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3/97/M號訓令

    七月二十一日

    鑑於經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在執行上遇到若干問題,故有必要對之進行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謁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之《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該規章之附表Ⅳ第二款b項修改如下:

    第一百三十一條

    執照如在上數條規定期間以外續期,則須繳付相當於本規章附表 Ⅳ第二款b項所定金額兩倍之費用。

    表 Ⅳ

    手續費及費用

    一、...................

    二、...................

    a) ...................

    b) 執照之續期:

    b.1) 豪華酒店場所 澳門幣12,500.00元

    b.2) 五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11,250.00元

    b.3) 四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10,000.00元

    b.4) 三星級及二星級酒店場所 澳門幣8,750.00元

    b.5) 豪華同類場所 澳門幣6,250.00元

    b.6) 一級及二級同類場所 澳門幣3,750.00元

    b.7) 其他同類場所 澳門幣2,500.00元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鍚安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