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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7/M號法令

六月二日

委任具更佳能力及更富專業經驗之公務員擔當領導及主管官職,係與人員本地化有密切聯繫,但對某些公共機關卻造成了為開展正常之執行性活動而需之在職人員之大量減少。

為使領導及主管人員所佔有之編制職位能被填補,現規定該等人員應以過渡方式轉入超額狀況,以保障其對職程之權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本法規適用於以定期委任制度獲任命領導或主管官職而屬確定委任之編制內公務員,亦適用於在定期委任期間在公共行政當局取得確定委任者。

二、本法規之規定不適用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所指以代任制度方式擔任領導及主管官職之情況。(*)

(*)該款所指的12月21日第85/89/M號法令第9條應理解為該法規的第8條,因有關條款已由6月23日第25/97/M號法令重新編號。

第二條

(原編制內職位之空缺)

一、如某一人員獲委任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在就職後,該人員在原編制之職級及職程內之職位即出現空缺。

二、對按上款之規定而出現空缺之職位不得進行臨時任命,而由原人員擔任之職務亦不得由以合同聘用之人員擔任。

第三條

(超額狀況)

一、 獲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之人員,應以原職級及原職程自動轉為所屬機關編制之超額狀況,除須通知行政暨公職司並公布於《政府公報》外,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二、 處於超額狀況之人員保留對職程之權利以及在原編制內具有之法律職務狀況所固有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或保留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況下之轉業權。

三、 第一款所指人員因及格通過晉升開考而獲任用於新職級後,仍保留其超額狀況。

四、 未由及格通過上款所指開考之超額人員填補之職位,應按評分表之順序由緊接之及格投考人填補。

五、 如為設有整體配備職程職位之晉升試,超額人員之任用不取決於是否有空缺。

第四條

(任用)

一、 因本法規之規定而處於超額狀況之人員,在定期委任終止後返回其在原編制內之職位時,有權填補在其職級及職程上存在之空缺或於終止委任後所出現之首個空缺。

二、 空缺之填補,應在獲定期委任之時間較長且在職級、職程及公職上年資較高之公務員中依次為之。

第五條

(服務時間)

為一切之效力,在超額狀況下所提供之服務時間計入原編制內之原職級及職程之服務時間。

第六條

(過渡規定)

本法規所規定之制度適用於現擔任領導或主管官職之人員。

第七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法規所引致之負擔,應由給予機關之撥款及財政司為此目的而動用之其他撥款承擔。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