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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5/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5/1997

刊登日期:

1997.4.14

版數:

517

  • 訂定公眾假期。
被廢止 :
  • 第242/98/M號訓令 - 訂定一九九九年度公眾假期——廢止四月十四日第85/97/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7/97/M號法令 - 訂定豁免上班及定出公眾假期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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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缺勤、年假及公眾假期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42/98/M號訓令 廢止

    第85/97/M號訓令

    四月十四日

    隨著簡化訂定公眾假期之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公布,現有需要訂出該等假期。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一、下列者為澳門地區之公眾假期:

    a)一月一日(元旦)、四月二十五日(自由日)、五月一日(勞動節)、六月十日(葡國日、賈梅士日暨葡僑日)、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十月五日(葡萄牙共和國國慶日)、十一月二日(追思節)、十二月一日(恢復獨立紀念日)、十二月八日(聖母無原罪瞻禮)、十二月二十二日(冬至)、十二月二十四日(聖誕前夕)及十二月二十五日(聖誕);

    b)下列節日:春節之首三日、清明節、聖周星期五(耶穌基督受難)、聖周星期六(耶穌基督復活)、端午節及重陽節;

    c)中秋節翌日。

    二、下列者亦為公眾假期;

    a)在澳門市,六月二十四日(澳門市日);

    b)在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海島市日)。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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