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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2/1997

刊登日期:

1997.1.13

版數:

12

  • 將本年在登記局及公證署每月所徵得之手續費百分之五十撥給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被廢止 :
  • 第89/GM/97號批示 - 將一九九八年在登記局及公證署每月所徵得之手續費之百分之五十撥給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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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89/GM/97號批示 廢止

    第1/GM/97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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