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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4/96/M號法律

公報編號:

28/1996

刊登日期:

1996.7.8

版數:

1198

  • 對以教學及研究為目的之屍體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之摘取作出規範。
相關法規 :
  • 第7/85/M號法令 - 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撤銷民事登記法第二二七至二三三條條文。
  • 第9/94/M號法令 - 設立法醫學檢驗制度。
  • 第2/96/M號法律 - 制定以捐贈、摘取及移植人體器官及組織為目的之行為所應遵守之規則。
  • 第4/96/M號法律 - 對以教學及研究為目的之屍體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之摘取作出規範。
  • 第12/98/M號法令 - 規範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指之死後捐贈人紀錄(REDA)及捐贈人個人卡之發出。
  • 第100/99/M號法令 - 重新編排進行法醫鑑定之系統。
  • 第111/99/M號法令 - 設立在生物學及醫學應用方面保障人權及人類尊嚴之法律制度。
  •  
    相關類別 :
  • 法醫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6/M號法律

    七月八日

    屍體解剖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為教學、科學研究及治療應用研究之人類屍體或其部分的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的摘取。

    第二條

    (得被解剖的屍體)

    在下列情況下之人類屍體解剖屬合法:

    a)其人在生時曾表示願意把其屍體供上條所指任一目的之用;

    b)屍體在十五日內沒有人依法要求認領將之殮葬。

    第三條

    (補充法例)

    六月三日第2/96/M號法律所定規則,尤其有關同意、無償性、秘密性、死亡證明及摘取的施行等方面,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本法律所規定的情況。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頒布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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