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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6/M號法令

四月二十二日

獨一條──七月十六日第35/90/M號法令第一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經八月七日第37/95/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有關自用車輛運輸權之規定,適用於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