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1/95/M號法律

公報編號:

32/1995

刊登日期:

1995.8.7

版數:

1049

  • 賦予立法許可,以便在新《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就刑罰之延長及保安處分與有關前提之事宜上立法。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58/95/M號法令 - 核准《刑法典》。
  •  
    相關類別 :
  • 刑法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1/95/M號法律

    八月七日

    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c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賦予總督在新《澳門刑法典》範圍內,就刑罰之延長及保安處分與有關前提之事宜之立法許可。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之意義及範圍如下:

    一、建立一刑事體系,使公正得以實現、法益受保護、基本權利獲得保障、社會安定得以維持,以及使不法分子能重新納入社會;

    二、確立原則上僅對不可歸責者方科處剝奪自由之保安處分之解決方法;

    三、藉著延長刑罰制,解決具有危險性之可歸責者之問題;

    四、明確訂定保安處分及有關前提,禁止以類推訂定危險性狀態或確定與危險性狀態相應之保安處分。

    第三條

    (期限)

    本立法許可自公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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