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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 刑法之一般原則
第一條 ──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 ── 在時間上之適用
第三條 ── 作出事實之時
第四條 ── 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
第五條 ── 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
第六條 ── 適用澳門刑法之限制
第七條 ── 作出事實之地
第八條 ── 《刑法典》之補充適用
第二編 ── 事實
第一章 ── 處罰之前提
第九條 ── 作為犯及不作為犯
第十條 ── 責任之個人性
第十一條 ── 以他人名義行為
第十二條 ── 故意及過失
第十三條 ── 故意
第十四條 ── 過失
第十五條 ── 對事實情節之錯誤
第十六條 ── 對不法性之錯誤
第十七條 ── 因結果之加重刑罰
第十八條 ── 因年齡之不可歸責性
第十九條 ── 因精神失常之不可歸責性
第二章 ── 犯罪之形式
第二十條 ── 預備行為
第二十一條 ── 犯罪未遂
第二十二條 ── 犯罪未遂之可處罰性
第二十三條 ── 犯罪中止
第二十四條 ── 共同犯罪情況下之犯罪中止
第二十五條 ── 正犯
第二十六條 ── 從犯
第二十七條 ── 共同犯罪中之不法性
第二十八條 ── 共同犯罪中之罪過
第二十九條 ── 犯罪競合及連續犯
第三章 ── 阻卻不法性及罪過之事由
第三十條 ── 阻卻不法性
第三十一條 ── 正當防衛
第三十二條 ── 防衛過當
第三十三條 ── 緊急避險權
第三十四條 ── 阻卻罪過之緊急避險
第三十五條 ── 義務之衝突
第三十六條 ── 阻卻罪過之不當服從
第三十七條 ── 同意
第三十八條 ── 推定同意
第三編 ── 事實之法律後果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限度
第四十條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目的
第二章 ── 主刑
第一節 ── 徒刑及罰金
第四十一條 ── 徒刑之刑期
第四十二條 ── 徒刑期間之計算
第四十三條 ── 徒刑之執行
第四十四條 ── 徒刑之代替
第四十五條 ── 罰金
第四十六條 ── 以勞動代替罰金
第四十七條 ── 將不繳納之罰金轉換為監禁
第二節 ── 徒刑之暫緩執行
第四十八條 ── 前提及期間
第四十九條 ── 義務
第五十條 ── 行為規則
第五十一條 ── 暫緩執行徒刑而附隨考驗制度
第五十二條 ── 重新適應社會之個人計劃
第五十三條 ── 不遵守暫緩執行徒刑之條件
第五十四條 ── 對暫緩執行徒刑之廢止
第五十五條 ── 刑罰之消滅
第三節 ── 假釋
第五十六條 ── 前提及期間
第五十七條 ── 在執行數刑罰下之假釋
第五十八條 ── 制度
第五十九條 ── 假釋之廢止及刑罰之消滅
第三章 ── 附加刑
第六十條 ── 一般原則
第六十一條 ── 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
第六十二條 ── 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第六十三條 ── 禁止及中止之效力
第四章 ── 量刑
第一節 ── 一般規則
第六十四條 ── 選擇刑罰之標準
第六十五條 ── 刑罰份量之確定
第六十六條 ── 刑罰之特別減輕
第六十七條 ── 特別減輕之規定
第六十八條 ── 刑罰之免除
第六十八-A條* ── 刑罰的加重
* 附加 - 請查閱:第6/2001號法律
第二節 ── 累犯
第六十九條 ── 前提
第七十條 ── 效力
第三節 ── 犯罪競合及連續犯之處罰
第七十一條 ── 犯罪競合之處罰規則
第七十二條 ── 犯罪競合之嗣後知悉
第七十三條 ── 連續犯之處罰
第四節 ── 扣除
第七十四條 ── 訴訟措施
第七十五條 ── 前刑
第七十六條 ── 在澳門以外所受之訴訟措施或刑罰
第五章 ── 刑罰之延長
第一節 ── 傾向性不法分子
第七十七條 ── 前提及效力
第七十八條 ── 其他延長刑罰之情況
第七十九條 ── 限制
第八十條 ── 假釋
第二節 ── 酗酒者及等同者
第八十一條 ── 前提及效力
第八十二條 ── 麻醉品之濫用
第六章 ── 保安處分
第一節 ── 不可歸責者之收容
第八十三條 ── 前提及最低期間
第八十四條 ── 收容之終止及延長
第八十五條 ── 被收容者情況之重新審查
第八十六條 ── 考驗性釋放
第八十七條 ── 考驗性釋放之廢止
第八十八條 ── 收容處分之複查
第八十九條 ── 非為居民之不可歸責者
第九十條 ── 收容之暫緩執行
第九十一條 ── 收容及徒刑之執行
第二節 ── 業務之禁止
第九十二條 ── 前提及期間
第九十三條 ── 禁止期之中止
第九十四條 ── 禁止之延長
第九十五條 ── 禁止之消滅
第七章 ── 患有精神失常之可歸責者之收容
第九十六條 ── 之前之精神失常
第九十七條 ── 之後之精神失常
第九十八條 ── 不具危險性的之後精神失常
第九十九條 ── 情況之重新審查
第一百條 ── 精神失常之假裝
第八章 ── 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
第一百零一條 ── 物件之喪失
第一百零二條 ── 屬第三人之物件
第一百零三條 ── 物、權利或利益之喪失
第一百零四條 ── 遲延支付或分期支付及減輕
第四編 ── 告訴及自訴
第一百零五條 ── 告訴權人
第一百零六條 ── 告訴效力之延伸
第一百零七條 ── 告訴權之消滅
第一百零八條 ── 告訴權之放棄及告訴之撤回
第一百零九條 ── 自訴
第五編 ── 刑事責任之消滅
第一章 ── 追訴時效
第一百一十條 ── 時效期間
第一百一十一條 ── 期間之開始
第一百一十二條 ── 時效之中止
第一百一十三條 ── 時效之中斷
第二章 ── 刑罰及保安處分之時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刑罰之時效期間
第一百一十五條 ── 主刑時效之效力
第一百一十六條 ── 保安處分之時效期間
第一百一十七條 ── 時效之中止
第一百一十八條 ── 時效之中斷
第三章 ── 其他消滅原因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死亡、大赦、赦免及特赦
第一百二十條 ── 效力
第六編 ── 犯罪所引致之損失及損害之賠償
第一百二十一條 ── 犯罪所生之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 對受害人之賠償
第七編 ── 輕微違反
第一百二十三條 ── 一般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 適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罰金之不可轉換性
第一百二十六條 ── 違法行為之競合
第一百二十七條 ── 累犯及刑罰之延長

第二卷

分則

第一編 ── 侵犯人身罪
第一章 ── 侵犯生命罪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殺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加重殺人罪
第一百三十條 ── 減輕殺人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殺嬰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
第一百三十四條 ── 過失殺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棄置或遺棄
第二章 ── 侵犯子宮內生命罪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墮胎
第三章 ── 侵犯身體完整性罪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
第一百三十九條 ── 因結果之加重
第一百四十條 ── 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第一百四十一條 ── 減輕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第一百四十二條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同意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內外科手術或治療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參與毆鬥
第一百四十六條 ── 虐待未成年人及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
第四章 ── 侵犯人身自由罪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恐嚇
第一百四十八條 ── 脅迫
第一百四十九條 ── 嚴重脅迫
第一百五十條 ── 擅作之內外科手術或治療
第一百五十一條 ── 澄清之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第一百五十三條 ── 使人為奴隸
第一百五十三-A條* ── 販賣人口
* 附加 - 請查閱:第6/2008號法律
第一百五十四條 ── 綁架
第一百五十五條 ── 挾持人質
第一百五十六條 ── 特別減輕
第五章 ── 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
第一節 ── 侵犯性自由罪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強姦
第一百五十八條 ── 性脅迫
第一百五十九條 ── 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
第一百六十條 ── 對被容留者之性侵犯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性欺詐
第一百六十二條 ── 未經同意之人工生育
第一百六十三條 ── 淫媒
第一百六十四條 ── 加重淫媒罪
第一百六十四-A條* ── 性騷擾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暴露行為
第二節 ── 侵犯性自決罪
第一百六十六條 ── 對兒童的性侵犯
第一百六十七條 ── 對受教育者及依賴者的性侵犯
第一百六十八條 ── 姦淫未成年人
第一百六十九條 ── 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
第一百六十九-A條*── 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第一百七十條 ── 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第
一百七十-A條*── 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
* 附加 - 請查閱:第8/2017號法律
第三節 ── 共同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 加重
第一百七十二條 ── 告訴
第一百七十三條 ── 親權的停止
第六章 ── 侵犯名譽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 ── 誹謗
第一百七十五條 ── 侮辱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等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 公開及詆毀
第一百七十八條 ── 加重
第一百七十九條 ── 侵犯對已死之人之思念
第一百八十條 ── 刑罰之免除
第一百八十一條 ── 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 告訴及控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 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
第七章 ── 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
第一百八十四條 ── 侵犯住所
第一百八十五條 ── 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
第一百八十六條 ── 侵入私人生活
第一百八十七條 ── 以資訊方法作侵入
第一百八十八條 ── 侵犯函件或電訊
第一百八十九條 ── 違反保密
第一百九十條 ── 不當利用秘密
第一百九十一條 ──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加重
第一百九十三條 ── 告訴
第八章 ──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第一百九十四條 ── 幫助之不作為
第一百九十五條 ── 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
第二編 ── 侵犯財產罪
第一章 ── 引則
第一百九十六條 ── 定義
第二章 ── 侵犯所有權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 ── 盜竊
第一百九十八條 ── 加重盜竊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 信任之濫用
第二百條 ── 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
第二百零一條 ── 返還或彌補
第二百零二條 ── 竊用車輛
第二百零三條 ── 自訴
第二百零四條 ── 搶劫
第二百零五條 ── 取物後使用暴力
第二百零六條 ── 毀損
第二百零七條 ── 加重毀損罪
第二百零八條 ── 暴力毀損
第二百零九條 ── 侵占不動產
第二百一十條 ── 更改標記
第三章 ── 一般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 ── 詐騙
第二百一十二條 ── 有關保險及為獲得食物之詐騙
第二百一十三條 ── 資訊詐騙
第二百一十四條 ── 簽發空頭支票
第二百一十五條 ── 勒索
第二百一十六條 ── 勒索文件
第二百一十七條 ── 背信
第二百一十八條 ── 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
第二百一十九條 ── 暴利
第二百二十條 ── 告訴及控訴
第二百二十一條 ── 返還或彌補
第四章 ── 侵犯財產權罪
第二百二十二條 ── 損害債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 蓄意破產
第二百二十四條 ── 非蓄意破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 ── 袒護債權人
第二百二十六條 ── 擾亂競買
第二百二十七條 ── 贓物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 物質上之幫助
第三編 ── 危害和平及違反人道罪
第二百二十九條 ── 煽動戰爭
第二百三十條 ── 滅絕種族
第二百三十一條 ── 煽動滅絕種族
第二百三十二條 ── 為實施滅絕種族而作出協議
第二百三十三條 ── 種族歧視
第二百三十四條 ── 酷刑及其他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第二百三十五條 ── 為施以酷刑而僭越職務
第二百三十六條 ── 嚴重之酷刑及其他嚴重之殘忍、有辱人格或不人道之待遇
第二百三十七條 ── 檢舉之不作為
第二百三十八條 ── 附加刑
第四編 ── 妨害社會生活罪
第一章 ── 妨害家庭罪
第二百三十九條 ── 重婚
第二百四十條 ── 偽造民事身分狀況
第二百四十一條 ── 誘拐未成年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 ── 違反扶養義務
第二章 ── 偽造罪
第一節 ── 引則
第二百四十三條 ── 定義
第二節 ── 偽造文件
第二百四十四條 ── 偽造文件
第二百四十五條 ── 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
第二百四十六條 ── 公務員所實施之偽造
第二百四十七條 ── 偽造技術註記
第二百四十八條 ── 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
第二百四十九條 ── 偽造證明
第二百五十條 ── 使用虛假證明
第二百五十一條 ── 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節 ── 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及印花票證
第二百五十二條 ── 假造貨幣
第二百五十三條 ── 使硬幣價值降低
第二百五十四條 ── 與偽造貨幣者協同而將假貨幣轉手
第二百五十五條 ── 將假貨幣轉手
第二百五十六條 ── 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
第二百五十七條 ── 等同於貨幣之證券
第二百五十八條 ── 假造印花票證
第四節 ── 偽造壓印、法碼及相類物件
第二百五十九條 ── 假造印、壓印、打印器或圖章
第二百六十條 ── 假度量衡
第五節 ── 共同規定
第二百六十一條 ── 預備行為
第三章 ── 公共危險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 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
第二百六十三條 ── 侵犯通訊之工具
第二百六十四條 ── 造成火警、爆炸及其他特別危險行為
第二百六十五條 ── 核能
第二百六十六條 ── 預備行為
第二百六十七條 ── 違反建築規則及擾亂事業
第二百六十八條 ── 污染
第二百六十九條 ── 使供應養料之物質或醫療物質腐敗
第二百七十條 ── 傳播疾病或將化驗或處方改變
第二百七十一條 ── 醫生之拒絕
第二百七十二條 ── 與動物或植物有關之危險
第二百七十三條 ── 因結果之加重
第二百七十四條 ── 減輕
第四章 ── 妨害交通安全罪
第二百七十五條 ── 劫持航空器、船舶或火車又或使之偏離路線
第二百七十六條 ── 妨害運輸安全
第二百七十七條 ── 危險駕駛交通工具
第二百七十八條 ── 妨害道路運輸安全
第二百七十九條 ── 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
第二百八十條 ── 向交通工具投射物體
第二百八十一條 ── 加重及減輕
第五章 ──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
第二百八十二條 ── 侵犯宗教感情
第二百八十三條 ── 侵犯已死之人應受之尊重
第二百八十四條 ── 醉酒及吸用有毒物質
第二百八十五條 ── 利用無能力之人行乞而加以剝削
第二百八十六條 ── 公然教唆犯罪
第二百八十七條 ── 公然讚揚犯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 ── 犯罪集團
第二百八十九條及第二百九十條* ── 恐怖組織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06號法律
第二百九十一條 ── 參與騷亂
第二百九十二條 ── 參與武裝騷亂
第二百九十三條 ── 違抗解散公開集會之命令
第二百九十四條 ── 以實施犯罪恐嚇
第二百九十五條 ── 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
第二百九十六條 ── 濫用名稱、標誌或制服
第五編 ── 妨害本地區罪
第一章 ── 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
第二百九十七條 ── 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
第二百九十八條 ── 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之制度
第二百九十九條 ── 破壞
第三百條 ── 煽動集體違令
第三百零一條 ── 通謀外地
第三百零二條 ── 侮辱本地區象徵
第三百零三條 ── 脅迫本地區之機關
第三百零四條 ── 擾亂本地區機關之運作
第三百零五條 ── 預備行為
第三百零六條 ── 減輕
第三百零七條 ── 附加刑
第二章 ── 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罪
第三百零八條 ── 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罪
第三百零九條 ── 侮辱官方象徵
第三百一十條 ── 處罰條件及進行程序之條件
第三章 ── 妨害公共當局罪
第三百一十一條 ── 抗拒及脅迫
第三百一十二條 ── 違令
第三百一十三條 ── 縱放被拘禁之人
第三百一十四條 ── 公務員幫助脫逃
第三百一十五條 ── 看守時之過失
第三百一十六條 ── 脫逃
第三百一十七條 ── 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
第三百一十八條 ── 被拘禁之人之騷亂
第三百一十九條 ── 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
第三百二十條 ── 弄毀記號及封印
第三百二十一條 ── 撕除、破壞或更改告示
第三百二十二條 ── 職務之僭越
第四章 ── 妨害公正之實現
第三百二十三條 ── 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
第三百二十四條 ── 作虛假之證言、鑑定、傳譯或翻譯
第三百二十五條 ── 加重
第三百二十六條 ── 撤回
第三百二十七條 ── 賄賂作虛假聲明
第三百二十八條 ── 刑罰之特別減輕及免除
第三百二十九條 ── 誣告
第三百三十條 ── 虛構犯罪
第三百三十一條 ── 袒護他人
第三百三十二條 ── 公務員袒護他人
第三百三十三條 ── 瀆職
第三百三十四條 ── 律師或法律代辦之瀆職
第三百三十五條 ── 違反司法保密
第五章 ── 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之罪
第一節 ── 引則
第三百三十六條 ── 公務員之概念
第二節 ── 賄賂
第三百三十七條 ── 受賄作不法行為
第三百三十八條 ── 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
第三百三十九條 ── 行賄
第三節 ── 公務上之侵占
第三百四十條 ── 公務上之侵占
第三百四十一條 ── 公務上之侵占使用
第三百四十二條 ── 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
第四節 ── 濫用當局權力
第三百四十三條 ── 公務員侵犯住所
第三百四十四條 ── 違法收取
第三百四十五條 ── 運用公共部隊妨害法律或正當命令之執行
第三百四十六條 ── 拒絕合作
第三百四十七條 ── 濫用職權
第五節 ── 違反保密及棄職
第三百四十八條 ── 違反保密
第三百四十九條 ── 違反函件或電訊保密
第三百五十條 ── 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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