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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94/M號訓令

三月七日

鑑於已公布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以及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新《道路法典規章》,故有必要規範某些事宜,尤其是有關汽車檢驗事宜。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 一 條

(年度檢驗)

輕型客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自為給予註冊所作之首次檢驗滿十年後,必須進行強制性年度檢驗。

第 二 條

(檢驗應遵守之規則)

前條所指之檢驗將根據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及將由澳門市政廳通過之規章為之。

第 三 條

(開始生效)

本訓令自公布之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