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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3/M號法令

十二月三十一日

鑑於澳門教育制度之發展使教育暨青年司之行政運作更趨複雜;

鑑於該司近期之改組亦使其對本身行政程序能有更深入之評估;

鑑於為履行該司之職責,必須確保其運作之效能及完善,故應賦予其在管理獲分配資源上更大之自治權。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教育暨青年司享有行政自治權。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