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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3/M號法令

四月二十六日

每年之海島市日為公眾假期,長期以來定於七月十三日,但一直並未受到當地居民所重視。

由於公眾假期應定於大眾認為有特別意義之日子,而十一月三十日為海島市政廳之成立日,對於海島市之發展進程具重大歷史意義。

基於此;

應海島市政廳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一月二十三日第4/82/M號法令第二條b項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以下亦為公眾假期:

a)

b)於海島市,十一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