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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9/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3/1992

刊登日期:

1992.6.8

版數:

2262

  • 設立澳門衛生司--撤銷十二月廿六日第78/90/M號及第79/90/M號法令以及一月廿八日第一六/九一/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49/97/M號法令 - 將衛生司技術學校納入澳門理工學院並設立高等衛生學校——廢止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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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26/93/M號訓令 - 使澳門衛生司人員編制配合全科醫生職程之結構及增設高級護士及技術輔導員職位。
  • 第1/95/M號法令 - 修訂有關組建澳門衛生司之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之第七條。
  • 第87/96/M號訓令 - 修改澳門衛生司人員編制。
  • 第209/99/M號訓令 - 修改澳門衛生司人員編制。
  •  
    廢止 :
  • 第78/90/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若干撤銷。
  • 第79/90/M號法令 - 給予仁伯爵綜合醫院自主權--撤銷二月一日第七/八六/M號法令。
  • 第16/91/M號訓令 - 關於在衛生司人員編制內增加第一職等護理人員七缺事宜。
  •  
    相關法規 :
  • 第29/92/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衛生司--撤銷十二月廿六日第78/90/M號及第79/90/M號法令以及一月廿八日第一六/九一/M號訓令。
  • 第181/97/M號訓令 - 在衛生司技術學校設立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課程。
  • 第61/98/M號訓令 - 許可澳門衛生司使用本身之標誌。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81/99/M號法令 廢止

    第29/92/M號法令

    六月八日

    第78/90/M號第79/90/M號法令訂明關於衛生司及仁伯爵綜合醫院分為兩個獨立機構的試行制度,及該制度在頒佈日起計一年後檢討。

    在分拆後隨之組成兩個為居民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不同實體,但不論在運作及功能上或在善用可動用的人力物力資源上,均不能達致所擬訂的目的。

    由於澳門地方細小,由於現行雙軌架構有礙基本和醫院衛生護理綜合制度的實施,以及為使技術和物料得到合理的管理和發揮最大的效益,因此,促使在本地區推行和執行行政當局衛生政策的機關重新採用以往的架構,並根據所得的經驗,引進新的機制和運作計劃。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和職責

    第一條

    (性質和任務)

    澳門衛生司,以下簡稱SSM,是一個有法人資格、行政財政自主和擁有本身財產的機關,其任務是透過協調公共和私人衛生機構人員的工作和提供本澳居民福利所需的基本和醫院衛生護理服務,執行關於推廣衛生和預防疾病所需的工作。

    第二條

    (監管機構)

    一、SSM受總督監管。

    二、監管機構負責:

    a) 通過工作計劃和報告、管理賬目和預算;

    b) 通過向求診者提供服務的收費;

    c) 訂定方針及發出指令;

    d) 委任人員和批准聘用人員;

    e) 批准與其他實體簽訂意向書或合作協議;

    f) 批准不動產的轉讓或附加責任,及有償或無償取得。

    第三條

    (職責)

    一、SSM的職責如下:

    a) 準備和執行關於推廣及保障衛生以及預防疾病所需的工作;

    b) 提供基本和醫院衛生護理服務,並與其他有關機構緊密合作,促進病人康復及重返杜會工作;

    c) 研究衛生方面的應用科學,培訓和協助培訓衛生專業人員;

    d) 根據法律規定,監管和支持從事衛生工作的實體;

    e) 給予本地區其它衛生單位技術援助。

    二、SSM還負責:

    a) 提供法醫服務;

    b) 為本法令所訂定的目的,證明或確實患病和喪失工作能力。

    三、SSM在執行職責時,應將其工作與衛生範圍的其它機關和實體的工作互相協調,並可與本地區或外地的官方或私人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和進行技術和醫療服務交流,以便善用或補足可動用的資源。

    第四條

    (衛生執行權)

    一、為為SSM執行預防疾病的職責,SSM司長和為此目的總督在政府公報刊登批示明確委任的SSM醫生,獲得賦予衛生執行權。

    二、衛生執行權是無等級隸屬,無需預先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封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害或進一步危害,嚴重損害或進一步嚴重損害個人或群體健康的事實或情況作出必需決定的權力。

    三、衛生執行權還包括確保遵守國際衛生規定和義務,及審議法律規定應由SSM提意見的關於對工程、設施或設備的清潔、衛生或安全規則的遵守的個案。

    四、一款所指醫生在其委任批示所指的本地區地理範圍內按照司長的指示行使有關權力。

    五、衛生執行權不得轉授他人。

    第五條

    (架構)

    為執行職責,SSM由下列副體系組成:

    一、領導,包括司長及行政委員會;

    二、全科衛生護理,包括基本衛生護理單位、公共衛生化驗室、捐血中心、藥物事務處、准照委員會及多個醫事委員會;

    三、醫院衛生護理,包括仁伯爵綜合醫院及送外診治委員會;

    四、專業培訓,包括培訓委員會、衛生司技術學校及培訓委員會;

    五、SSM的支援和一般行政,包括人力資源策劃暨管理廳、行政暨財政管理廳、組織暨電腦廳、設施暨設備廳,以及福利處和公共關係室。

    第二章

    領導

    第六條

    (司長)

    一、司長一般負責計劃、協調和掌管SSM的工作,評核有關結果,以及領導和指導SSM各附屬單位的運作。

    二、司長主要負責:

    a) 審議工作計劃提案和預算提案,管理賬目和年報,並將之提交行政委員會通過;

    b) 遵守及使他人遵守適用於SSM的法律和規章,並發出機關運作所需的指示;

    c) 建議委任和聘用人員,並決定將人員分派到SSM的各附屬單位;

    d) 在法院內外代表SSM;

    e) 批准作出超越本身權限的,緊急的和不可拖延的未預料開支,但其必須是預算內項目的費用,並為預算所能承擔,且必須在隨後十五天內提交行政委員會追認;

    f) 根據法律規定發給、中止和取消關於私人從事提供衛生護理或藥物的職業和活動的准照及牌照;

    g) 確認多個醫事委員會的意見書;

    h) 行使由法律、授權或轉授權賦予的其它權限。

    三、司長由三名副司長協助執行職務,其中一名為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

    四、司長和副司長收受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二欄所載薪俸。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正選成員組成:

    a)澳門衛生司司長,並由其主持;

    b)澳門衛生司各副司長;

    c)一名職級不低於高級技術員之澳門衛生司工作人員;

    d)財政司之一名代表。

    二、上款 c項及d項所指成員及候補成員,根據自治實體財政制度之法律規定,從具執行職務所需培訓之技術員中委任。

    三、在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之情況下,委員會正選成員由下列規定之代任人代任:

    a)司長及各副司長,由指定代任有關職務之人代任;

    b)其他成員由其候補成員代任。

    四、委員會有權限:

    a)審議有關活動、投資及發展等計劃之建議書以及有關之預算提案,並對之提出意見,在計劃通過後,跟進其執行;

    b)對管理帳目及年度報告書提出意見;

    c)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許可開支實現及其他資源之運用;

    d)對接受贈與、遺產及遺贈提出意見;

    e)對認為不需要或不可利用之物資及設備之轉讓或失效用作出決議;

    f)確定機關運作所需之金額及指定負責其管理者;

    g)就澳門衛生司司長提交之審議事項發表意見。

    五、委員會得授權其主席就日常管理行為而須取得之資產及勞務之開支,作出許可,但須明確指出有關行為;主席在委員會訂定限額範圍內,亦可對其他開支,作出許可。

    六、在行使授予權力時所作之行為,須在隨後之委員會會議上予以追認,但有關日常管理之行為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5/M號法令

    第八條

    (行政委員會的運作)

    一、委員會主席主要負責:

    a) 召集和主持會議;

    b) 執行和使他人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每當主席召集或在不少於三名其餘成員要求下,召開特別會議,有大部份成員出席方得作出決議。

    三、委員會的決議以出席者大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

    四、委員會會議將繕立會議錄,並由所有出席成員和秘書簽署。

    五、委員會的秘書職務由司長指定一名SSM職員擔任。

    第九條

    (副司長的權限)

    一、在不妨礙司長的收回權和領導權下,副司長有權行使透過授權或轉授權獲得賦予的權限。

    二、倘司長出缺,不在或有事故障礙,副司長得根據總督以批示訂定的先後次序出替司長,尤其是出任行政委員會主席。

    第三章

    全科衛生護理

    第一節

    第十條

    (基本衛生護理單位)

    一、提供基本衛生護理服務的單位如下:

    a) 衛生中心;

    b) 技術單位。

    二、衛生中心和技術單位的管理和工作由技術協調室協助和協調。

    三、基本衛生護理醫護委員會屬於諮詢機構。

    第十一條

    (衛生中心)

    一、衛生中心主要負責:

    a) 向個人及其家人提供所需要的個人衛生護理,並給與病人為康復和重返社會所需的輔導;

    b) 轉介需要醫院護理的病人到有關醫院及注視其接受的治療;

    c) 建議和推行關於衛生的推廣和關注、傳染病的預防和對抗以及衛生教育等工作;

    d) 執行疫苗接種計劃及確保提供必需的藥物。

    二、衛生中心由總督以訓令設立,並受專訂章程管制。

    第十二條

    (技術單位)

    一、技術單位是制定和推行基本衛生護理特別計劃的多個專責組,主要負責:

    a)找出嚴重影響社會的疾病,並研究和建議加以控制和治療的適當措施;

    b) 為體弱人士或易患病人士制定和推廣關於預防疾病和保障健康的活動,尤其是產前檢查、家庭計劃、嬰兒保健、老人保健和學生保健等;

    c) 制定和發展關於衛生的教育計劃;

    d) 找出危害健康的環境因素,並研究和建議衛生措施予以消滅;

    e) 向參與衛生工作的社團及其它組織提供技術援助;

    二、技術單位由總督以批示設立。

    第十三條

    (技術協調室)

    一、技術協調室負責協助和協調衛生中心和技術單位的運作和活動,主要負責:

    a) 全面計劃和協調關於推廣和關注衛生的活動,並注視由衛生中心和技術單位進行此等活動的情況;

    b) 對衛生中心和技術單位的活動提供協助,並協調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資源;

    c) 指出本地區居民最為缺乏的基本衛生護理,並建議所需措施;

    d) 確保法律訂定關於私人從事提供衛生護理活動和職業的發准照程序和管理程序;

    e) 建議設立技術單位。

    二、技術協調室等同廳級。

    第十四條

    (基本衛生護理醫護委員會)

    一、基本衛生護理醫護委員會由負責各個基本衛生護理單位的領導人任主席,並連同技術協調室主任以及主席在基本衛生護理範圍委派的下列人士組成:

    a) 全科醫生和公共衛生醫生各一名;

    b) 護士兩名;

    二、委員會負責:

    a) 對從事醫療和護理工作涉及專業操守原則的情況進行審議;

    b) 對醫療人道立場方面認為必需的措施提意見;

    c) 評估衛生架構,尤其衛生中心在醫療方面的效益;

    d) 對部門的運作時間提意見;

    e) 對關於醫護人員的調職、招聘、培訓及紀律權的行使等管理行為提意見;

    f) 對醫療和護理部門的活動計劃和交來審議的任何事項提建議。

    三、委員會應在接到要求後十五天期內提建議。

    四、委員會主席不在或有事故障礙時,由技術協調室主任出替。

    五、每當主席召集或在不少於其餘三名成員要求下,委員會召開會議,有大多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會議。

    六、決議以出席成員大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決議內容應載明於會議錄。

    七、主席得邀請基本衛生護理範圍內任何一名工作者列席會議。

    第二節

    第十五條

    (公共衛生化驗室)

    一、公共衛生化驗室負責:

    a) 為加強認識危害健康的因素及社會最常見流行病的蔓延情況,計劃和推行所需的活動,並評估有關結果;

    b) 進行被要求的化驗;

    c) 與其它組織和機構合作進行與衛生有關的研究計劃。

    二、化驗室主任職級等同廳長級。

    第十六條

    (捐血中心)

    一、捐血中心負責:

    a) 進行收集、化驗、分類、貯存及分配血液、血漿和其它血液製品,供給官方和私人衛生部門和機構使用;

    b) 向醫院和衛生中心提供關於血液療法和免疫學方面的科學技術協助;

    c) 進行或協助進行在血液療法和免疫學方面關於地區性或國際性生物醫療研究計劃。

    二、捐血中心主任職級等同廳長。

    第十七條

    (藥物事務處)

    一、藥物事務處負責:

    a) 編製關於發給、中止或取消成藥經營牌照的程序和關於藥物出入口許可的程序;

    b) 根據法律規定監察對關於藥物經營和處方的規則的遵守情況及管制毒性藥物、鎮靜劑、精神科藥物和同類藥物;

    c) 監察成藥的進口,發現危害公共衛生的不正常情況,通知衛生當局;

    d) 為成藥的經營和服用編寫技術指引,並建議關於標明藥物副作用的和預防自動用藥所生危險的措施;

    e) 根據法律規定收集關於藥物製造、經營和服用的資料;

    f) 進行藥物登記和進行必需試驗以檢定和控制藥物的質素;

    g) 在技術和經濟許可情況下製造藥物或其它成藥,供SSM內部和本地區其它衛生單位使用。

    二、藥物事務處設有藥物活動監察暨准照組,該組有上款a)至c)項所列權限。

    第十八條

    (各個准照委員會)

    一、對關於發出准照或牌照予私人從事衛生職業或活動的程序和關於藥物登記的程序進行技術審議,是由在這方面具有經驗和適當認識的技術人員組成多個委員會負責。

    二、每個委員會包括主席在內至少有三名成員,均由司長在政府公報刊登批示委任。

    三、倘為正確審議有關程序有必需,委員會得建議向有關實體要求專業技術意見。

    第三節

    第十九條

    (各個醫事委員會)

    一、患病及喪失工作能力的證明和確實,是由健康檢查委員會和健康覆檢委員會作出。

    二、健康檢查委員會負責:

    a) 為解釋因患病或意外引致缺勤或為確定因患病或意外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根據法律規定證明和確實公共機關人員的病況;

    b) 為行使或獲得在法律上載明因有關疾病而給予的權利或福利,查明上項所指人員家屬的實況;

    c) 查明由有關實體要求查明的機動車輛駕駛員或應考駕駛員的特別情況。

    三、健康覆檢委員會負責審議經關係人申請審議的或機關要求審議的健康檢查委員會關於喪失工作能力的決議,予以確認或更改。

    四、每個委員會由SSM司長委派至少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五、健康覆檢委員會由一名副司長領導。

    第四章

    醫院衛生護理

    第一節

    第二十條

    (仁伯爵綜合醫院)

    一、仁伯爵綜合醫院是SSM一個提供醫院衛生護理服務的架構。

    二、醫院負責:

    a) 確保急診、住院和門診的專科、治療及康復衛生護理;

    b) 在科研和教育方面提供合作,尤其是確保實習醫生的培訓及其他衛生專業人士的課程和實習。

    三、醫院的運作由總督以訓令通過的規章所管制。

    第二十一條

    (醫院的領導機構)

    一、醫院由醫院院長領導,被執行職務時由下列人士協助:

    a) 一至三名醫院職程的醫生,彼等與院長共同組成醫院醫務主任團;

    b) 一名主任團助理護士。

    二、醫生和主任團助理護士由總督委任,並行使獲得賦予或由醫院院長轉授的權限。

    三、主任團助理護士職級等同廳長。

    四、醫務主任團成員享有廳長的特定福利。

    第二十二條

    (內部架構)

    一、醫院透過下列技術功能單位提供各種衛生護理:

    a) 醫療部門;

    b) 醫療輔助部門。

    二、醫院有下列諮詢組織:

    a) 醫生委員會;

    b) 護士委員會;

    c) 醫療部門協調委員會;

    三、下列部門分別確保向醫院提供物資和專門技術協助:

    a) 醫院行政廳;

    b) 各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醫療部門)

    一、醫療部門由多個提供衛生護理的技術功能單位組成,且包括一或多個醫療附屬部門和擁有醫護人員及專門的或主要供運作用的物資。

    二、醫療部門在醫療範圍內負責:

    a) 提供內、外專科護理;

    b) 決定病人的留院和離院;

    c) 參與預防疾病的活動;

    d) 在教育和專業培訓,尤其是醫生實習方面提供合作。

    三、醫療部門在護理範圍內負責:

    a) 向病人提供適當的護理,並確保醫療指示得以遵守;

    b) 關心病人是否舒適,確保病人的衛生和清潔,並注視病人的健康狀況;

    c) 使每個單位的設備、器具及設施有良好的運作、衛生和清潔條件;

    d) 監督住院服務和其它輔助服務的效率和質素;

    e) 確保每個單位貯備各類常用物品和注重保存;

    f) 協助護理人員和助理人員的專業培訓活動。

    四、在不妨礙總督可能以批示設立其它單位下,現設立下列醫療部門:

    ——內科;
    ——一般外科;
    ——婦產科;
    ——兒科及初生嬰兒科;
    ——專門內科;
    ——專門外科;
    ——矯形及創傷治療科;
    ——精神病科;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
    ——門診部;
    ——手術部;
    ——深切治療科;
    ——急診部。

    第二十四條

    (醫療部門的管理)

    一、醫療部門的每個附屬部門由一名職級不低於有關專科的主任醫生所領導,倘無該醫生時,由一名主治醫生領導,但以編制內人員為優先,他們尤其負責:

    a) 確保該部門以最佳效率向病人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b) 評估工作的醫療效益,探索可能出現的障礙和採取或建議適當的解決措施。

    二、醫療部門的護理工作由一名護士長領導,倘無護士長時,由一名護士領導,他們有責任與一款所指醫生合作,協調護理工作和助理人員的工作。

    三、上各款所指負責人由司長按照院長的建議指派,任期兩年,並得以相同年期續任。

    四、每有需要時,得在護理範圍內設立多個跨醫療單位的責任範圍,由護士監督協調。

    第二十五條

    (醫療輔助部門)

    一、醫療輔助部門是由多個技術功能單位組成,向包括一或多個專科的或醫療輔助技術的醫療部門提供技術援助,並且擁有專門的或主要供運作用的人力物力資源。

    二、醫療輔助部門一般負責向多個衛生護理範圍,尤其透過實驗室化驗、影像和病理解剖檢查,提供科學技術協助。

    三、上條一及三款的規定經必需的配合後適用於二款所指主任醫生。

    四、在不妨礙總督可能以批示設立其它單位下,現設立影像科、病理科、病理解剖科和法醫科。

    第二十六條

    (醫生委員會)

    一、醫生委員會由第二十一條一款a)項所指醫生和三名按SSM司長通過的章程選出的醫生組成。

    二、醫生委員會主席由總督從當選醫生中委任,主席不在或有事故障礙時,由以同樣方式委任的其中一名當選成員出替。

    三、主席享有廳長級的福利。

    四、委員會負責:

    a) 對從事醫療工作涉及專業操守原則的情況進行審議和給予提示;

    b) 聯同護士委員會或透過該委員會的建議,對醫療人道立場方面認為必需的措施提意見和給予提示;

    c) 評估醫療部門的醫療效益;

    d) 對部門的運作時間提意見;

    e) 對關於醫生的招聘、培訓、調配和紀律權的行使等管理行為提意見;

    f) 對醫療部門工作計劃和方案及由SSM司長或護士委員會交來審議的任何其它事項提意見;

    g) 對部門運作的內部規章提意見。

    五、委員會應在接到要求後十五天期內提意見。

    六、委員會每週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特別會議則由主席召集或應SSM司長的要求又或在不少於五名其餘成員要求下召開,有大部份委員出席方得進行會議。

    七、決議以出席者的大多數票作出,並應載於會議錄內,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

    八、主席得召集醫院的任何工作人員出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

    (護士委員會)

    一、護士委員會由主任團助理護士、各護士監督和按SSM司長通過的章程選出的三名護士組成,主任團助理護士任委員會主席。

    二、委員會負責:

    a) 對護理工作涉及專業操守原則的情況進行審議和給予提示;

    b) 聯同醫生委員會或透過該委員會的建議,對醫療人道立場方面認為必需的措施提意見和給予提示;

    c) 對保證或提高護理質素的措施進行研究和提建議;

    d) 對部門的運作時間提意見;

    e) 對關於護士的招聘、培訓、調配和紀律權的行使等管理行為提意見;

    f) 對護理部門的工作計劃和方案及由SSM司長或醫生委員會交來審議的任何其它事項提意見;

    g) 對部門運作的內部規章提意見。

    三、主席不在或有事故障礙時,由主席指定的委員會成員出替。

    四、上條第四至第八款的規定經必需的配合後適用於護士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醫療部門協調委員會)

    一、醫療部門協調委員會是醫院院長的諮詢機構,由醫療部門和醫療輔助部門的所有負責醫生組成。

    二、委員會負責:

    a) 對部門的運作提意見;

    b) 建議措施改善所提供服務的效益和質素;

    c) 審議特別工作計劃和評估已開展工作的成果;

    d) 對交來審議的任何其它事項提意見。

    三、委員會應在接到要求後十五天期內提意見。

    四、委員會會議由服務年資較長的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五、委員會會議由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召集或在不少於五名其餘成員要求下召開,有大部份成員出席方得進行會議。

    六、決議以出席成員大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決議內容應載明於會議錄。

    第二十九條

    (醫院行政廳)

    一、醫院行政廳由下列附屬單位組成:

    a) 醫院藥房;

    b) 住院服務處。

    二、醫院藥房負責:

    a) 準備和供應藥物及其它成藥,並控制存量和保存條件;

    b) 向醫療部門和衛生中心提供技術援助,促進臨床藥劑學活動,使藥物的使用方面更合理並獲得較大效益;

    c) 發展藥物臨床監管政策,在藥物檢定、藥物登記和關於藥物的相互作用、配合禁忌和副作用的研究等方面提供合作;

    d) 控制對鎮靜劑和精神科藥物使用法例的遵守。

    三、住院服務處負責:

    a) 對需要消毒的物品進行收集、處理和包裝;

    b) 對物料進行消毒、貯存和分配;

    c) 更換損壞的物料;

    d) 準備和分配病人及人員的膳食;

    e) 確保向各部門供應營養食品,並按照醫囑編定病人的餐單;

    f) 進行衣物的處理、洗滌、貯存和分配及醫院的清潔;

    g) 確保醫院大堂的服務和設施的安全;

    h) 監察由第三者提供的守衛和清潔工作的進行情況。

    四、住院服務處包括下列附屬單位:

    a) 滅菌組,負責執行第三款a)至c)項所指職務;

    b) 膳食及營養科,負責執行第三款d)及e)項所指職務;

    c) 衣物處理及清潔科,負責執行第三款f)至h)項所指職務。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

    一、技術委員會是多個長期性的工作小組,其職務是在醫院衛生護理範圍內給予專科技術援助。

    二、司長以批示訂定委員會的任務,以及訂定其組成和運作規則。

    三、委員會一般負責對司長交來審議的事項提意見,並對涉及本身的問題,建議認為需要的措施。

    四、委員會會議由有關的委員會主席召集。

    五、在不妨礙總督可能以批示組成其它委員會下,現設立藥物暨治療委員會和醫院衛生暨感染管理委員會。

    六、藥物暨治療委員會主要負責核准醫院的藥物清單和急救藥物清單。

    第二節

    第三十一條

    (送外診治委員會)

    一、送外診治委員會按照法律的規定,對需要送外診治並由本地區負責有關費用的病情作出審查或確定。

    二、委員會由醫院院長連同由司長委任約兩名醫院醫生職程的醫生所組成醫院院長為主席。

    三、醫院院長得把委員會主席的職務委託予本身建議而由司長委任的另一名醫院醫生職程的醫生執行。

    四、經病人的主診醫生要求,.委員會由主席召集於指定日期及時間開會,有其中兩名委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五、委員會決議以大多數票作出,倘只有其中兩名成員出席,決議以一致票作出,決議的適當依據和反對票的意見均註明於交來審議的案卷。

    六、決議是依據病人醫療檔案的資料及主診醫生報告作出,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得決定進行任何額外檢查。

    七、決議獲司長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五章

    專業發展

    第一節

    第三十二條

    (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

    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是協調和監管實習醫生的機構,受專訂的規章約束。

    第二節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92/M號法令

    第三節

    第三十八條

    (培訓委員會)

    一、培訓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a) 司長,為主席;

    b) 各副司長;

    c) 人力資源策劃暨管理廳廳長;

    d) 衛生司技術學校校長;

    e) 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主任。

    二、委員會負責:

    a) 按照上級訂出的目標和方針,訂定年度及跨年度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

    b) 評估已開展工作的成績。

    三、委員會的會議得出司長指定的副司長主持。

    四、委員會必須每年召開會議兩次,當司長召集,亦召開會議,會議有大多數委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

    五、決議以出席委員大多數票作出,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決定票,有關決議應載於會議錄內。

    六、委員會下設一個專業培訓委員會,其成員如下:

    a) 人力資源策劃暨管理廳廳長;

    b) 衛生司技術學校校長;

    c) 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委派的成員一名;

    d) 醫生委員會委派的成員一名;

    e) 護士委員會委派的成員一名;

    f) 基本衛生護理醫護委員會委派的醫生及護士成員各一名;

    g) 司長委派的衛生高級技術員一名。

    七、該會負責:

    a) 審議SSM醫生、護士及技術人員的年度和跨年度培訓計劃;

    b) 對培訓課程或進修課程的撥款標準和條件以及對該等課程的修讀建議書和申請提意見;

    c) 對申請豁免工作以修讀培訓課程提意見。

    八、該會主任及秘書由成員互選。

    九、第四及五款的規定經適當的配合後適用於該會。

    第六章

    支援及一般行政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策劃暨管理廳)

    一、人力資源策劃暨管理廳包括下列附屬單位:

    a) 研究暨策劃處;

    b) 人事管理處。

    二、研究接策劃處負責:

    a) 按照上級定出的目標和方針,並經綜合和配合各附屬單位的建議,編製衛生範圍的年度和跨年度工作計刮、投資和發展大綱;

    b) 定期評估已開展計劃和大綱的執行情況,並編製有關情況的報告書和SSM的年工作報告書;

    c) 蒐集、分析和公佈對認識本地區衛生情況和對管理衛生範圍負責部門和組織尤為重要的統計資料;

    d) 編製關於SSM參予簽訂的協議和協約的文件;

    e) 蒐集、處理和公佈來自國際性組織的資料,並於獲得上級批准後,方能提供組織要求的資料。

    f) 組織一個以衛生為主的文件資料中心,貯存最新資料,在組織SSM圖書館方面給予技術協助。

    三、人事管理處負責:

    a) 發展人力資源的管理,務求各部門更有效率,人員有更大的積極性和進取心;

    b) 編製聘用人員和培訓人員的年度和跨年度計劃提案,並研究和建議善用SSM人力資源的組織措施;

    c) 執行人員的任用和評核的行政程序;

    d) 組織個人紀錄、檔案、個人履歷和其它的參考資料並不斷更新。發出關於該等備查資料的證明、證明書和其它聲明書,以及將人員的申請和要求提請上級作出批示;

    e) 處理關於人員薪俸和其它給付的文件。

    第四十條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

    一、行政暨財政管理廳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a) 求診者處;

    b) 物資供應暨管理處;

    c) 會計組;

    d) 文書科。

    二、該廳負責:

    a) 編製年預算提案并監管其執行情況;

    b) 編製管理賬目及有關報告。

    三、求診者處負責:

    a) 編製及更新求診者的臨床檔案,並執行與入院、轉院料及出院約有關工作;

    b) 為開列服務收費單而準備必需的資料;

    c) 管理臨床檔案,蒐集日後用作統計的醫療活動資料,以及發出求診者臨床狀況證明和聲明書。

    四、求診者處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a) 入院科,負責執行第三款a)及b)項所指職務;

    b) 檔案暨統計科,負責執行第三款c)項所指職務。

    五、物資供應暨管理處負責:

    a) 製定關於向各個部門供應需用設備、器材及物品的檔案;

    b) 核對所取得物品及服務的繳費單;

    c) 管理貨倉及確保物品和器材的保存;

    d) 編製及更新財產清單,並根據法例規定調撥或報銷財產。

    六、物資供應暨管理處包括以下附屬單位:

    a) 採購組,負責執行第五款a)及b)項所指職務;

    b) 倉庫科,負責執行第五款 c)項所指職務;

    c) 財產科,負責執行第五款d)項所指職務。

    七、會計組負責:

    a) 執行SSM工作的會計工序;

    b) 就開支是否有撥款作出報告;

    c) 收取收入,支出費用及組織關於收取欠款的工作。

    八、會計組附屬司庫科負責執行第七款c)項所指職務。

    九、文書科負責:

    a) 接收、發出、分類、登記及派發函件;

    b) 登記、複製及傳達通告、內部指令和其它內部資訊文件。

    第四十一條

    (組織暨電腦廳)

    組織暨電腦廳負責:

    a) 根據部門特定要求推動及作出組織的資源和技術研究,以及編製電腦化建議書和計劃書;

    b) 在衛生範圍內,透過電腦確保資料的統一處理,並設立和組織適當的參考資料及檔案;

    c) 對內部使用現有電腦資源加以協調和提供技術協助。

    第四十二條

    (設施暨設備廳)

    設施暨設備廳負責:

    a) 監管設施和設備的保存及良好運作;

    b) 構思及推廣設備的使用規則,以及向使用設備的人員提供培訓;

    c) 推動本地區衛生設備統一,尤其是醫療內外科設備;

    d) 在權限範圍內,監察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務;

    e) 對設施及設備進行安全測試;

    f) 在購置設備及修改設施方面,參與或提意見,編制投承規則及開投章程,參與挑選購置的設備,以及稽查和驗收工程;

    g) 確保技術中心的運作;

    h) 管理車輛運作。

    第四十三條

    (福利處)

    一、福利處負責:

    a) 評估可以列入法定救濟組別的求診者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

    b) 指出有需要分析社會條件的個案,并按於求診者的需求找出最為恰當的住院以外解決辦法;

    c) 推廣及協助衛生護理服務單位禮貌及人道方面運作條件是最為恰當的活動;

    d) 與參與社會工作的私人或官方機構合作,並設法配合該等機構,協助個人迅速及有效地重返其所屬社會的工作。

    二、福利處等同組級。

    第四十四條

    (公共關係室)

    一、公共關係室是接待公眾及處理公共關係的部門,經SSM司長的批示,得設立於各衛生中心及仁伯爵綜合醫院。

    二、各公共關係室負責:

    a) 向求診者說明其權利及義務;

    b) 向求診者和市民宣傳衛生護理服務單位的運作和組織規則;

    c) 收集求診者的投訴、評論、建議及申駁;就解釋及解決所出現的問題提議認為需要的工作,並將該等工作的結果通知有關人士;

    d) 與SSM附屬單位合作推行使醫療工作符合人道立場的必需措施。

    三、求診者的各項投訴、評論、建議及申駁即時筆錄並呈交司長。

    第七章

    人員

    第四十五條

    (人員編制及制度)

    一、SSM的人員編制載於本法令附表。

    二、人員制度與法律為公職人員訂定的制度相同。

    三、倘與所擔任職務無抵觸,醫生及護士得獲准以自由職業制度從事私人業務。

    第四十六條

    (執法人員的特權)

    一、擔任稽查職務的SSM人員在執行本身職務時享有公共執法權,並應得到其他公共實體的合作。

    二、上款所指人員配備式樣由訓令核准的特有工作證。

    第四十七條

    (補損津貼)

    司庫科科長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有關淨薪俸百分之三十的補損津貼,不足拾元之數湊成拾元。

    第八章

    財政及財產管理

    第一節

    第四十八條

    (制度)

    一、SSM的財政管理悉按自治機構實體該方面的法律規定進行,及遵行監管機構的指示。

    二、SSM的會計工作採用成本會計的方式進行。

    三、為滿足上款的規定,SSM應採用公定會計制度。

    四、SSM使用下列的管理工具:

    a) 年度及跨年度計劃;

    b) 預算;

    c) 工作年報。

    第四十九條

    (收入)

    一、SSM的收入來自:

    a) 提供服務的收費;

    b) 專有財產的收益;

    c) 財政運用的利潤;

    d) 接受贈與、遺產及捐贈;

    e) 經濟活動的盈餘;

    f) 取得的信貸;

    g) 公職人員在醫療藥物服務方面被扣除的金額;

    h) 本地區總預算的撥款;

    i) 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收入。

    二、向求診者提供服務的收費由總督在政府公報刊登批示核准。

    第五十條

    (開支)

    SSM的開支有:

    a) 運作引致的負擔,尤其是人員開支、財產和服務的取得、款項調撥及其它平常開支和資本開支;

    b) 發放津貼及參與活動的費用;

    c) 發放助學金及獎項引致的負擔;

    d) 行政當局在退休基金會退休金及撫恤金月補貼方面的負擔。

    第五十一條

    (常設基金)

    鑑於大批購買會獲得經濟優惠的市場機會,及承擔的負擔並非定期性,SSM設有相當於本身財政預算撥款十二分之三的常設基金。

    第二節

    第五十二條

    (財產)

    一、SSM的財產由本身名下所有財產、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以贈與和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構成。

    二、構成SSM財產的耐用財產、動產和不動產列明在每年的清單內。

    第九章

    最後及暫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轉移)

    一、衛生司和仁伯爵綜合醫院各編制的人員以不更改委任方式和保留同等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方式轉入SSM編制內職位。

    二、衛生司和仁伯爵綜合醫院編制以外約合約人員或散位人員以增訂有關合約并維持合約的法律——功能情況的方式轉入SSM。

    三、按照本條規定轉移的人員,為著各項法定目的其服務年資視為所轉入職位、職級或職階的服務年資。

    四、轉移概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的人員名單進行,名單由平政院記錄後刊登政府公報。

    五、本條所指名單應列明原職位及新職位。

    第五十四條

    (前招考的效力)

    衛生司或仁伯爵綜合醫院於本法令生效前舉行的招考維持有效。

    第五十五條

    (財產、權利及責任的轉移)

    一、衛生司的動產脫離衛生司的負責範圍,並按照由SSM和財政司編制并經總督以批示核准的清單轉入SSM。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的財產歸為SSM的財產。

    三、為替各項法定目的和權利,SSM將代替衛生司和仁伯爵綜合醫院,並吸納兩者撤銷時兩者所擁有的全部財產、權利及法律上、組織上或合約上的責任。

    四、以上各款所指轉移,不論其所生目的,包括登記目的,均由本法令引起。

    第五十六條

    (負擔)

    本法令所引致的負擔在SSM的本身預算未獲得批准前,概由給與衛生司和仁伯爵綜合醫院的撥款及由載於行政當局投資暨發展開支計劃為開展有關活動的需用款項承擔。

    第五十七條

    (醫生委員會和護士委員會的暫行情況)

    第79/90/M號法令第十一及十二條所指以餘下任期分別轉入本法令規定的醫生委員會和護士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關係)

    法律、法令、訓令或批示所載事項凡與衛生司和仁伯爵綜合醫院有關者均視為與SSM有關。

    第五十九條

    (撤銷)

    撤銷:

    a)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號政府公報刊登的第78/90/M號法令第79/90/M號法令

    b)一月二十八日第16/91/M號訓令。

    第六十條

    (生效)

    本法令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通過

    着頒行

    護理總督 李必祿


    附表

    (第四五條第一款所指的附表)

    澳門衛生司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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