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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一九九一年一月,葡萄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交部部長在里斯本,就葡語在澳門的地位達致諒解。
根據此諒解,葡萄牙將馬上賦予中文與葡文同等之地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確認在一九九九年後實施葡語官方化。
葡萄牙之立場與主權之行使,對葡語為組成部份之國家文化財產之維護及價值之提高以及中葡聯合聲明之內容及精神有著密切之關係;此立場應由政府發出一項法規予以確定並歸由澳門地區之本身管理機關負責加強條件以使中文之官方地位能按當地實況逐步及循序漸進地在行政、立法及司法領域內得以確立。
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二0一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命令制定條文如下:
獨一條 - 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於部長會議批閱及通過。
Aníbal António Cavaco Silva施華高
Duarte Ivo Cruz
Diamantivo Freitas Gomes Durão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於一九九一十二月二十六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應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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