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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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1/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日

立法許可

經澳門總督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卅條第一款d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賦予澳門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郵電範疇內郵差之特別制度職程。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規範上條所述職裡,目的為對之進行有關調整及索引之編排,以遵守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載特別制度職程所訂定之原則,而有關報酬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條

(期間)

本立法許可由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

立法會執行主席 何厚鏵

副主席

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