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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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1/M號法律

八月二十九日

澳 門 教 育 制 度

因應澳門的發展特徵和需要進行教育改革是適宜的。

為此,必須制訂一套有關教育制度的法規。

鑑於總督的建議並經履行《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第三十八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三十九條

(牟利或不牟利機構)

一、*

二、機構處於下列其中的任何一項條件時,則被視為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a)不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b)收取學費或任何其他費用,但所有的收入全部用作支付教育機構運作的一般費用,包括改善學習條件及教學質素的費用。

三、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每年度的盈餘將撥作基金,必須用於機構本身。

四、*

五、所有不處於本條二款所指條件的機構,被視為牟利私立教育機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第四十條至第五十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9/2006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