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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5/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1/1991

刊登日期:

1991.8.5

版數:

3435

  • 核准「麻雀」博彩章程--撤銷三月二十日第五52/89/M號訓令。
廢止 :
  • 第52/89/M號訓令 - 核准麻雀耍樂規則--撤消八月二十二日第133/88/M號訓令。
  • 第161/89/M號訓令 - 修訂三月二十日第52/89/M號訓令第七條麻雀博彩章程之規定。
  •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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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5/91/M號訓令

    八月五日

    第一條——批准此訓令附加之“麻雀法定博彩規則”;

    第二條——撤銷三月二十日第52/89/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佈

    ———

    麻雀法定博彩規則

    第一條

    引言

    麻雀博彩有兩種玩法以供耍樂,即為(甲)傳統麻雀及(乙)簡易麻雀。下述甲與乙所述的條例,分別屬於(甲)與(乙)兩種麻雀玩法的規則。

    第二條

    (1)用具

    (甲)傳統麻雀:博彩用具包括一副有一百三十六隻牌之麻 雀牌,一個庄,三粒骰仔及一張標準規格麻雀枱。

    (乙)簡易麻雀:博彩用具包括一副有一百一十二隻牌之麻 雀牌,一個庄,二粒骰仔及一張標準規格麻雀枱。

    (2)麻雀牌

    (甲)整副牌由五種牌組合而成,如下:

    1. 中、發、白各四隻(番子)。
    2. 門風牌東、南、西、北各四隻。
    3. 一至九索子牌各四隻。
    4. 一至九萬子牌各四隻。
    5. 一至九筒子牌各四隻。

    (乙)整副牌由四種牌組合而成,如下:

    1. 番子牌(發財)四隻。
    2. 一至九索子牌各四隻。
    3. 一至九萬子牌各四隻。
    4. 一至九筒子牌各四隻。

    第三條

    開始程序

    (甲)此項博彩共四人參與。庄家是東位,右方是南位,面 對是西位,左方則為北位。牌局開始時,四家須將牌面向下之牌前推洗勻,並砌出四列以兩隻為一戙共十七戙之牌。將此四副牌排成一四方形。砌好後,由庄家擲骰於四方內,擲出之點數決定由那一列開牌。開牌方法由右至左以逆時針方向數,庄家為一,如此類推。假設擲出點數為十三,即後庄面前之一列牌右起數十三戙,先由庄家開始從餘下之四戙牌取兩戙,繼由南西北三家順序取牌,每家按其方位序各取牌三次,每次兩戙,即各得牌十二隻。至此,庄家再在該戙牌之上行“挑牌”兩隻(即取上之第一及第三隻牌,其餘三家依次再取牌一隻,四家取得牌後,庄家首先打牌。

    每圈各以門風命名,即依次為東、南、西、北風圈,週而復始。原則上,每圈有四局牌,即一循環為十六局牌,惟庄家如糊出該局,則可於下一局牌保留其庄家之權利直至由另一家糊出為止。

    (乙)此項博彩共二至四人參與。庄家是東位,其右方是南位,對面是西位,左方則為北位。牌局開始時,四家須將牌面向下之牌前推洗勻,並砌出四列以兩隻為一戙共十四戙之牌,將此四列牌排成一四方形。砌好牌後,由庄家擲骰於四方內,擲出之點數決定由那一列開牌,開牌方法由右至左以逆時針方向數,庄家為一,如此類推。假設擲出點數為九,即從為庄面前之一列牌右起數九戙,先由庄家開始從餘下之五戙牌取一戙,繼由南、西、北三家順序取牌,每家按其方位次序各取牌兩次,每次一戙,即各得牌四隻,然後庄家再在該戙牌之上取多一隻,至此,庄家首先打牌。

    每圈各以門風命名,即依次為東、南、西、北風圈,週而復始。原則上,每圈有四局牌,即一循環為十六局牌,惟庄家如糊出該局,則可於下一局牌保留其庄家之權利直至由另一家糊出為止。

    第四條

    贏出牌局(食糊)

    (甲)任何一家能最先取得四𢵧及一對共十四隻牌者,即算 食糊。一𢵧之定義為三隻牌之組合,其可以是三隻相同牌或三隻同類點數順序之牌。

    (乙)任何一家能最先取得一𢵧及一對共五隻牌者,即算食糊。一𢵧之定義為三隻之組合,其可以是三隻相同牌或三隻同類點數順序之牌。

    第五條

    組合形式

    (甲)(1)天糊——倘若庄家於開局時所取得之牌為四𢵧牌及一對,可即時食糊。

    (2)地糊——開局時,在庄家打出第一隻牌時,其餘任何一家即時食糊。

    (3)上牌——某一家打出一隻牌,只有“下家”(坐於右下首者)得上牌權利。若上牌,則須放棄該次摸牌權利。上牌者須取出其手上之兩隻牌,連同上家之棄牌組成一點數順序的同一色牌,上牌後須將之揚開置於枱上,倘若同時有別家碰牌或槓牌,則得該棄牌之優先權歸後者。

    (4)碰牌——某一家手上之牌有一對,可以碰其他三家所打出之棄牌,該所碰之牌須與其持有之一對屬相同牌。

    (5)開槓——某一家手上擁有一𢵧三隻相同牌,若其他三家任何一家打該牌之第四隻,其可取之開槓。槓分明暗,“明槓”是取別家棄牌而成,“暗槓”則是手上之牌擁有四隻相同牌開槓之謂。一𢵧已碰出落地之牌,若再摸該第四隻牌,可開槓,亦為“明槓”。任何開槓,不論明暗,均須在牌尾摸一隻牌及打出一隻,以維持手上牌是十三隻(開槓牌作一𢵧計)。

    (6)倘若一家打出之棄牌同時給兩或三家食糊,則由坐於出沖者右下首之一家(逆時針方向)食糊。

    (乙)(1)天糊——倘若庄家於開局時所取得之牌為一𢵧牌及一對,可即時食糊。

    (2)地糊——倘若任何一閒家取得庄家所得之第一隻牌後,使手上之牌為一𢵧牌及一對,可即時食糊。

    (3)此項麻雀玩法沒有“上牌”及“碰牌”,任何一家在要食糊時才可取別家打出之棄牌。

    (4)開槓——某一家手上擁有一𢵧三隻相同牌,若其他三家任何一家打該牌之第四隻,其可取之開槓。槓分明暗,“明槓”是取別家棄牌而成。“暗槓”則是手上之牌擁有四隻相同牌開槓之謂。一𢵧已碰出落地之牌,若再摸該第四隻牌,可開槓,亦為“明槓”。任何開槓,不論明暗,均須在牌尾摸一隻牌及打出一隻,以維持手上牌是五隻(開槓牌作一𢵧計)。

    (5)倘若一家打出之棄牌同時給兩或三家食糊,則由坐於出沖者右下首之一家(逆時針方向)食糊。

    第六條

    數番計算法

    (甲)(1)雞糊——此項博彩之最低者,其包括一至三𢵧無下列所述“一番”或“兩番”成份在內之碰牌。

    (2)一番

    ——碰出或槓中、發、白任何一種;
    ——碰出或槓門風牌,即任何一家東圈碰出東
    ——碰出或槓門風牌,而該牌與其坐方位相符,即庄家碰東,坐南位者碰南,均算一番,並餘此類推。
    ——搶別家明槓(先碰出,再開槓)糊出,多算一番;
    ——槓上花,即槓牌者(不論明暗)須在牌尾摸一隻牌,所摸之牌糊出,多算一番;
    ——對對糊,由四𢵧碰牌及一對眼組成;
    ——平糊,由四𢵧上牌及一對眼組成,該對眼不能為中發白或有番之門風牌;
    ——混一色,即由一某一色牌(索子、萬子或筒子牌)及無番之門風牌或中發白所組成;
    ——海底撈月,即某家摸全局最後一隻牌糊出,多算一番;
    ——小三元,兩𢵧及一對中、發、白組合之牌;
    ——小四喜,三𢵧及一對門風牌;
    ——混么,糊出之四𢵧一對牌,由門風牌,番子(中發白),一及九有關連之牌所組成者,多算一番;

    (3)兩番

    ——(糊出之最高番數)
    ——天糊;
    ——地糊;
    ——碰出或槓雙番門風牌,例:東風圈東位,碰出東則算兩番,餘此類推;
    ——槓上槓食糊;
    ——混一色平糊;
    ——清一色,即全手牌由同一色牌(全索、萬或筒子牌),其組合可由上牌及碰牌組合而成;
    ——十三么,其組合為東、南、西、北、中發白各一隻,一、九索萬筒各一隻,及另加一隻前述十三隻中任何一隻配成對;
    ——𢵧𢵧糊,即對對糊不碰牌落地;
    ——大三元,即碰出全部中、發、白;
    ——大四喜,即碰出全部東、南、西、北門風牌;
    ——清么,即全手牌四一對,均由一、九之牌組成;
    ——全字,即全手牌均由門風牌及中、發、白組成;

    (乙)(1)雞糊——此項博彩之最低者,而其組合不包括下述“一番”所列者。

    (2)一番

    ——搶別家明槓(先碰出,再開槓)糊出,多算一番;
    ——海底撈月,即某家摸全局最後一隻牌糊出,多算一番;
    ——如食糊牌為番子(發財)多算一番。

    第七條

    食糊付款規例

    庄家食糊,其他三家付雙份。其他三家任何一家食糊,兩𢵧家付單份,庄家則付雙份。

    第八條

    公司抽水

    公司每局向贏家抽水之規則如下:

    (甲)          
    限紅 抽水

    $

     25

    $

    50 $ 10
      50/   100   20
      100/   200   40
      200/   400   80
      300/   600   120
      500/   1,000   200
      1,000/   2,000   400
      2,000/   4,000   800
      3,000/   6,000   1,200
      5,000/   10,000   2,000
      10,000/   20,000   4,000

     

    (乙)          
    限紅 抽水

    $

     100/

    $

    200 $ 20
      200/   400   40
      300/   600   60
      500/   1,000   100
      1,000/   2,000   200
      2,000/   4,000   400
      3,000/   6,000   600
      5,000/   10,000   1,000
      10,000/   20,000   2,000
      20,000/   40,000   4,000
      30,000/   60,000   6,000

    第九條

    一般規例

    (甲)(1)打出牌張,不得收回;

    (2)叫碰唔碰,食糊無效;

    (3)牌局進行時,禁止看別家手上之牌,如屬無心之失,則該局不能槓牌;

    (4)如某家贏取該局,其只可贏得相等於手上本錢之數目。

    (乙)(1)打出牌張,不得取回;

    (2)牌局進行時,禁止看別家手上之牌,如屬無心之失,則該局不能槓牌;

    (3)如某家贏取該局,其只可贏得相等於手上本錢之數目。

    第十條

    特別規例

    (甲)(1)清一色九章落地,出沖者須包輸;

    (2)供清一色十二章者,包摸一輪;

    (3)如已經碰出中、發、白任何兩𢵧,出沖而讓其糊出大三元者,須包輸。又如已碰出東南西北任何三𢵧,出沖而讓其糊出大四喜者,亦須包輸;

    (4)如某家扣起絕張番子(中發白或門風牌),而改打另一張致別家糊出者,包輸;

    (5)未叫糊亦不可拆一𢵧碰牌,如拆打而讓別家食糊者則須包輸;

    (6)有糊不叫,並打出讓別家食糊者須包輸;

    (7)上牌或碰牌而拈錯,未過一輪,可以更正,倘未作更正而食糊則算詐糊,須賠給其餘三家;

    (8)庄家食詐糊,作兩番賠出。閒家食詐糊須作兩番賠給庄家,其餘兩家只以一番賠給;

    (9)全字全么,一律不須包輸;

    (10)打出生張番子(中發白)及門風牌而給別家糊出者,均不須包輸。

    (乙)(1)如某家扣起絕張番子(發財),而改打另一張致別家糊出者,包輸;

    (2)有糊不叫,並拆打一𢵧碰牌,而讓別家食糊者,包輸;

    (3)詐糊,任何一家認為其食糊而開牌,但該手牌之組合不在上述第四條(贏出牌局)者。庄家食詐糊,作一番賠出,兩閒家食詐糊,亦以一番賠給庄家及閒家;

    (4)打出生張番子(發財),而給別家糊出者,不須包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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