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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91/M號法律

三月十一日

立 法 許 可

鑑於澳門地區護理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所規定的程序;

立法會按照該憲章第三十一條第一款j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制定如下條文:

第一條

(目的)

賦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就本地區行政劃分的事項立法。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目的是改正澳門市各堂區之範圍,該許可應顧及座落現建成或將建設的填海地或在該等填海地設計的新市區之識別。

第三條

(效期)

本立法許可效期為一百二十天。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