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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0/M號法律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一年收支許可

本法律准許將列入一九九一年度預算案內的收入課征及費用支付及核准政府的施政方針和同年的公共投資及發展計劃。

經審議一九九○年澳門經濟及財政狀況之分析報告書;

經本地區總督之建議,並遵守澳門憲章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定的程序;

按照同一《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條一款f及g項的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收入的課征及費用的支付)

一、總督被准許于一九九一年度按照適用法例課征本地區的稅捐,其他收入及取得財政上所必須的其他資源,並將所得供作同年度已列載于或將列載於一九九一年度之本地區總預算案(OGT)的公共開支的支付。

二、只對法律許可的收入才可以課征,所有收入,不論性質與來源,有或無特別用途,除法律上有明確相反規定者除外,概按各有關章程所定期限交至本地區公庫,而於期終在年賬內列明。

第二條

(私人預算)

一、受預算管制但非列入本地區總預算案OGT/九一的公共機構,亦被准許使用本身的收入以應付其有關經費,但其預算須經總督以訓令核准。

二、上條所指的機構在處理其分配款項時應遵守本法律所定的原則。

第三條

(優先目標及政府施政方針)

一、公共行政的一般政策將朝向本地區和諧及整體發展,推動行政,經濟、社會和文化性質的基本因素,並著重於加速基本建設。

二、為達到既定目標,總督將遵照此法律所宣示之原則及按照成為本法律部份並作為本法律附件公佈的政府施政方針來編製本地區的總預算案。

第四條

(原則及標準)

一、OGT/91將按照有關預算及公共賬目的法律規定編製,並遵守年度性、單一性、總體性、平衡性、非抵消性、分類性及非委託性。但法律核准的特別用途則除外。

二、OGT/91之執行的注意力將集中於控制各部門運作開支的增長,減少歷年盈餘之應用與及利用公共機構以鼓勵一般私人機構運作以提高其生產率及達到更佳之經濟分配。

第五條

(各項措施)

一、為著公共賬目的平衡及公庫所需的正常補充,總督將採取必要措施,使資源得以配合需求。

二、遇有足以危及公共賬目平衡的特別情況時,總督對于未經法律或已存在的合約所訂定的開支及給予任何機構,組織或人士的補助,可加以限制,縮減甚至暫停。

三、凡靠明確指定用途的收入而為的開支只能取自相應的征收並遵守適用法例的規定予以核准。

四、鑒於核准收入的課征進展以及本地區財政資源的最佳運用。凡為優先目標的達成及政府施政方針列明的活動發展所需要的追加及特別撥款物得予以批准。

一九九○年十二月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