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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9/M號訓令

五月二十二日

鑑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所載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專有職程的重組;

又鑑於有需要賦予獄警適合新職級之肩章;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國家基本法頒佈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一款c項及二款所賦予之權,着令如下:

第一條

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配帶之肩章如下:

a. 總警司:一枚金色六角星,周圍是金色禾穗,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一);

b. 警司:一枚銀色六角星,周圍是銀色禾穗,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二);

c. 警長:一枚金色六角星,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三);

d. 副警長:一枚銀色六角星,佩戴於兩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四);

e. 一等警員:兩枚金色四角星,佩戴於左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五);

f. 警員:一枚金色四角星,佩戴於左肩肩帶上,鑲在藍布墊托上(圖六)。

第二條

撤銷一月一日第1/77/M號訓令第九條及五月二十六日第92/84/M號訓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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