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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32/87/M號訓令

十月二十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考慮到根據公布於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之八月二十一日第19/GM/86號批示而成立之燃料操作安全小組所建議之有關減低操作燃料時所產生之危險之措施;

 鑑於有需要為燃料儲存庫制定與已為活動受六月十五日第49/85/M號法令之規定約束之工業場所制定之有關登記及發出執照之規定相似之規定;

 考慮到附於第49/85/M號法令之行業表已界定該法令之適用範圍,且根據該法令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得透過訓令增加該表之內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第一條

 在六月十五日第49/85/M號法令附件上增加澳門經濟行業分類表第6102組第7分組所規定之經濟行業 — 液體、氣體及潤滑性燃料之批發業。

第二條

 本訓令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