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組 織 章 程

* 不被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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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當地行政

第一節

公共機關

第六十四條

澳門公共機關為當地專屬機構,得成為有或無法律人格的自治實體。

第二節

公職人員

第六十五條

公共機關的人員,不論職級,概隸屬澳門地區本身的編制,只受其所屬機關約束及監督。

第六十六條

一、隸屬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編制的人員,經其本人申請或同意,並經有關部長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再徵得總督允許,得在澳門地區作定期服務,在此情況下,該段服務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視為其在原編制及職級的實際服務時間論。

二、上款所指人員經其本人申請,並徵得有關部長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得轉入澳門地區的編制內,而委任其進入新編制之權限,屬於總督。

第六十七條

一、澳門地區編制內的人員,經其本人申請,得到總督允許,並經共和國政府或有權限的機關許可,得在隸屬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編制內,按照個別情況所協議的規定作定期服務,在此情況下,該段服務時間在法律上的效力,視為其在原編制及職級的實際服務時間論。

二、上述人員經其本人申請,並徵得總督允許,得轉入共和國主權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的編制內,但須透過有權限的實體委任方得進入新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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