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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5/2023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7/2013號行政法規

第44/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下列五名成員組成:

(一)〔……〕

(二)〔……〕

(三)〔……〕

(四)〔……〕

(五)〔……〕

二、上款(五)項所指成員及其代任人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最長為兩年,可續期;有關委任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

四、〔……〕”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